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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1.不断健全扬尘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对大面积施工实行分片施工。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主体和考核模式,落实扬尘治理和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扬尘进行网格化管理,开展网格化降尘量监测,定期进行通报,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出台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考核办法,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全部安装、联网完成,进行动态管控,并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城市工业堆场的精细化管理。及时公布扬尘污染情况,并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各县(市)区要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
3.强化道路扬尘整治
针对道路扬尘,减少路面尘土来源量和提高去除效率是主要控制措施,其次是在敏感地区降低车速、减少车流量和限制重载车辆通过。强化城市道路耐久性路面建设,加强道路维护管养,建立高效的市政道路日常养护机制。严格控制道路开挖行为,道路施工应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破损路面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对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的所有土街土路、乡镇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加强对未硬化道路入口、未硬化停车场、道路施工工地周围的清洁工作,对裸露区域应采用绿化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裸土面积。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是路面积尘的主要来源,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管,有效防止尘土入路。
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和精细化作业水平,增加清扫频次。科学选择高效清扫保洁设备,大力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科学配备、努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人机比例,提高机械化作业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合理利用“洗、扫、冲、收”作业方法,提高道路扫净率。落实道路分级清扫保洁要求,建成区道路实施机械化湿式清扫。对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的地区,加大资金、人力的投入,适当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加强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等地段保洁工作,实现精细化保洁。加大建成区外公路清扫和巡查力度,防治二次污染。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93%以上,县城达到91%以上,其他地区快速路、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
加强运输过程扬尘监管,所有散装物料车辆必须全部苫盖,杜绝遗撒。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市区及与市区接壤的乡镇(街道)新型环保渣土车使用率100%,各县(市)区政府工程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其他工程新型环保渣土车使用率应达80%以上。公安、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查处未经审批私自运输、擅自更改运输线路、超高超载、漏抛撒及污染路面等违规行为,依法取消营运资格并追溯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制定混凝土供应点、建筑渣土、泥浆转运点规划布局方案,减少运输距离。在施工现场周围、硬化道路、破损道路等敏感地区降低车速、减少车流量和限制重载车辆通过。市区及各县(市)建成区严禁使用农用车运输土石方和货料。
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 严控施工扬尘污染
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和施工程序,尽量避免冬季、春季进行大规模土方作业,做到“慎开工,早完工”。市政建设应分段施工,避免大规模的同时施工导致的扬尘。推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式,在专业化工厂预制构件,在工地进行装配,减少现场浇筑。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到相应推进区域标准要求。
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强化建筑、市政交通、拆迁(除)、绿化“四大工地”扬尘控制,严格落实建设工地“六必须、六不准”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安装喷淋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新开工项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准施工。对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建设重点地段2.5米(一般地段2.0米)全封闭围挡,市政和道路施工工地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交叉通道必须硬化,在多层和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严禁抛洒废弃物。土方开挖、房屋拆迁项目必须实施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工段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或采取遮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除特殊工艺外,禁止在工地内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熔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运输散体材料、液体材料应当严密遮盖和有围护措施,防止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并采取密闭运输措施。施工运输车辆不准带泥驶出工地,工地出口设置冲洗平台,及时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实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连通的施工项目,依法查处。
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长效管理机制。联动各部门开展建筑工地封闭施工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集中整治,加大密闭运输的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在重要路段、节点设置密闭运输固定或流动检查点,对建筑垃圾运输进行常态化的监管,对冒装撒漏、带泥上路、无证运输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倾倒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城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污染整治开展联合检查评比,对连续两个月被评为最差工地的,责令停工整改。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施工单位一年内累计违反封闭施工或密闭运输要求受到三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限制1 年以上承接新项目。
5. 加强堆场料场管理
工业企业煤场等散状物料、固废堆场进行全封闭改造。无法完成全封闭改造的,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抑尘网的高度应超过料堆3m以上,并设置覆盖料堆的自动喷头,采取喷洒水、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或采取覆盖、铺装等抑尘设施。堆场场坪、路面实施硬化处理,并定期进行机械化保洁清扫。物料实现密闭输送;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堆场内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时应喷水抑尘,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进行产生扬尘的作业。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或全覆盖,及时收集清理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建设城市工业企业堆场数据库,工业堆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
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6. 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
按照“增加绿点、延长绿线、开辟绿面、拓展绿网”的思路,点线面相结合,提高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市区内除农田及绿化用地外基本实现无裸露地面。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形成线状林带、以主 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超过3个月未建设的裸露土地,督促土地业主对进行覆盖或简易绿化;督促裸露土地业主尽早动工开发,对未按时动工开发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理与处置。
(七)加强生活源和农业源污染治理
1.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肥市市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全部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各县县城、巢湖市市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为禁燃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有禁燃区外还有燃煤锅炉的县(市),应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逐步实现无煤化。
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对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氮燃烧型家用燃气采暖炉。严格实施草莓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散煤管控。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
2. 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
鼓励公共机构油烟深度治理,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强化城市建成区以内的餐饮业油烟监管,责成餐饮经营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定期维护清洗,适时淘汰老旧油烟净化器。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公共烟道破损、灶烟囱封闭不严、油烟净化装置效果差等情况的检查,督促进行整改。超范围经营产生的油烟扰民,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室内无炭烧烤。
3. 加强生活类挥发有机物防治
推广汽修企业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禁止露天喷漆,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推广服装干洗行
业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应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推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汽车维修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服装干洗等行业经营者建立完善台账制度,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4. 严禁露天焚烧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场所)和限放区域范围。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市、县、乡、村四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对全市秸秆禁烧实施网格长负责制、网格化监管、全时段监控,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加强无人机、多源卫星、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新技术与新模式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进行监控和全方位监管,及时公开违法焚烧秸秆的相关信息,对秸秆焚烧严重和综合利用率低的地区启动问责机制,有效解决露天焚烧火点发现难、处置慢、处罚难、行政成本高等问题。
5.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实行源头防控、以禁促用,综合施策、以用促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并形成产业化,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五化”利用率。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食用菌种植等能源化、燃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工作,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
拓宽秸秆工业化利用渠道。对秸秆工业化利用企业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扩大秸秆利用企业规模,推动全市秸秆全量利用。
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对秸秆有机肥、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等农业化利用的补贴力度,以及对秸秆工业化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
6. 加强大气氨排放控制
加强种植业氨排放控制。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0%以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壤、作物、气候、农业生产条件等,明确化肥使用限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达到90%以上;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田氨排放。
强化养殖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减少氨挥发排放。限制人口密集农村畜禽散养,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开展“种养一体”试点,根据种植业规模和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改良土壤结构,降低氨排放,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
(八)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1. 全面落实秋冬季攻坚行动
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并实施合肥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适时组织各辖区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强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善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科研合作、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协作重点工作。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
联合制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标准,基本完成钢铁、水泥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打造绿色化、循环化产业体系。共同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管理制度,联合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
3.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整合各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及区域站、背景站和超级站数据,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集成空气质量和各类污染源排放信息,提高空气质量预测准确性和时效性。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实现环保、气象信息共享,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并协作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
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在现有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收集当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工商注册等信息,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管控,避免采取“一刀切”式停限产。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方式,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要求实施冬季“封土行动”应急管控。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
5. 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
根据合肥市污染特征,在夏季(5~8月)臭氧污染严重时段,重点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管控,实施涉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针对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制定VOCs限产限排方案。在冬季(10月~次年3月)PM2.5污染严重时段,实行水泥、砖瓦等企业错峰生产,对电力等企业采用降低生产负荷以及排放浓度等方式降低排放量。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重污染季节应急预案。
6. 加强应急措施实施与动态决策管理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完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前做好企业停限产准备工作,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加大执法力度,组织生态环境、城建、公安等部门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将关停、限产企业作为环境执法检查的重点,确保应急措施落地。探索研究基于中长期环境气象条件预报,根据扩散条件预期,动态调控企业生产负荷与排放,达到预防性削峰。
(九)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
1. 完善法规规章制度
推进制定《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地方管理办法,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控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2. 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省定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十)加大科技支撑和能力建设力度
1. 开展大气污染成因解析
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根据“天地空”一体化综合立体观测网数据,依托专家团队开展源解析采样分析,研究合肥市大气污染特征和演变规律,为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分析重污染天气成因,快速评估应急管控和治理效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手段;分析空气质量异常原因,锁定主要污染源所在区域,精准治理,削峰降频,有效改善异常点位空气质量。
2. 攻关大气复合型污染防治重大科技
加强区域大气复合型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扩散规律、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工业清洁生产、洁净煤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的支持,促进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控制技术水平。
3. 编制“合肥市三线一单”
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与《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安徽省“三线一单”编制文本》做好衔接,收集整理合肥市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开展综合分析评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确定环境管控单元,提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从而明确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允许排放量及重点管控区图,确定大气环境管控单元。
4. 研究构建城市通风廊道
基于主导风向、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科学的通风廊道格局,改善合肥市通风环境。根据合肥市通风廊道研究与规划,利用水系和放射路网优化东南-西北方向风道,强化构建东北-西南方向风道,形成斜十字风道格局,与正十字的方格路网格局叠加,形成风网+路网+水网三网融合的通风廊道体系。该体系计划在城区打造4个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将通风口地区、生态冷源的新鲜空气和冷风借助通风廊道引入城市内部,改善城市风环境和热环境,让城区居民也能享受到新鲜空气,减少热岛困扰。城市通风廊道形成后,有力于加快空气流动,比如合肥地区夏季主导的东南风、冬季主导的东北风,通过廊道进入中心城区,形成“穿堂风”,对驱散城区雾霾和污染物、吹走热量等都具有积极意义。建立廊道管控指标体系,对通风廊道的布局策略、廊道内的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开放度等进行规定和要求,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积极运用。
对涉及通风廊道区域进行分区管控,位于廊道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属于生态管控区,保证绿地率≥75%,防护绿地绿地率≥95%,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高度应不大于10m,内部零星分布的建筑高度不超过9m,建筑密度不超过20%;位于通风廊道主导风向上游的产业用地区域属于污染产业控制区,严控污染产业进入,降低大气污染的风险,在风道所经区域禁止布置有热污染和严重空气污染影响的工业用地,严禁在污染产业控制区内布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划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位于通风廊道内未建的重点控制区域,采取“共性指标体系+分类指引(居住、商业、工业)”的模式,将指标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进行落实,切实指导廊道内未建区的规划建设;位于廊道内的已建建设用地管控区进行通风设计引导,可通过“拆改降”的方式,结合旧城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打通通风廊道,可改造度较低的区域进行抽疏复绿和屋顶绿化适度增强通风能力;位于廊道外的城市建设区域,控制要求在满足《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前提下,可在共性指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建议选取高宽比、建筑密度、建筑朝向、建筑布局模式四项,非刚性因地制宜管控。
5. 构建“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系统
建设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平台。依托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构建“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平台,承接卫星遥感、公安天网、数字城管网络系统、大气标准监测站数据及“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系统包含的其它项目数据。基于实时监测、监控数据的综合分析,建设并完善实时监控、数据综合分析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一的数据分析研判与目标管理平台,明确重点控制区域及重点控制污染源,实现空气质量综合分析研判及展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一体化大气污染监测体系。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263个远程视频监控运行,重点监控秸秆焚烧情况;2019年12月底前在重点监控企业试点建设企业门禁大货车监控系统;推进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自行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并联网,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购买卫星遥感数据解析服务,并利用激光雷达扫描和走航监测精准查找污染源。
建设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完善乡镇(街道)、重点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大气监测体系,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园区)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建设并联网。持续推进大气微观站建设,在市区范围已有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各县(市)以及安巢经开区拓展。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区域完成大气微观监测站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7个港口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建设并联网。
持续推进5000平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已开工建设的5000平米以上建筑工地,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安装、联网,并建立考核办法。
建设合肥市“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平台(一期)。通过重型柴油车排放监测、非道路机械排放管理、机动车污染排放清单核算等构建“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及可视化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指挥中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搭建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环检远程监控提标升级及设备软件改造任务,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和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整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排放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管。增建机动车遥感监测点,对路面行驶的车辆实时监测,超标车辆数据经核准后,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同时责令车辆限期整改。2019年完成7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建设,2020年完成3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建设。配备购买林格曼检测仪。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托治超点等指定点位实施中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路检路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由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罚。
2020年12月底前共完成遥感监测点位15个,OBD排放监测设备安装500套,并接入“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平台,实时监控车辆尾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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