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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鼓励 跨省转移处置危废

2020-10-30 09:1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玮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跨省转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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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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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委托责任是危废移出人的首要责任

据了解,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迄今已满21年,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需要。在该办法基础上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5条,相比现行办法,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移出人、托运人、承运人、接受人的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要求。

此次修订特别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的一般责任。按照进一步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的原则,移出人负有对危险废物的合规委托责任、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定期核对、如实备案及报告责任等。其中,合规委托责任是移出人的首要责任,移出人负责选择有资质的委托方。

危险废物托运人负责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相关要求,合规委托、明确危险货物相关信息、填写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核实承运人相关信息等责任。

危险废物承运人负责将承运的危险废物妥善地运输、交付给接受人,负有核对拟承运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安全运输、应急处置和报告等责任。

危险废物接受人负责对接收的危险废物以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处置,负有核对转移联单和接受危险废物的责任、合规利用处置责任、结果告知责任和如实记录及报告责任。

允许同一单位使用同一联单在同一车船转移多类别危废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的基本原则、程序及时限。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网上实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受理、商请、回复、批准等活动。其中,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移出地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意见,同意转出的向接受地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接受地应在接到商请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危险废物的意见;移出地在接受地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是发展趋势,根据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转移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电子联单。删除了现行办法关于“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的规定,允许同一单位使用同一份联单在同一车、船(次)转移多个类别的危险废物,以简化联单手续。

危废移出人与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针对通过管道方式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移出人和接受人分别记录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根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运行转移联单。

征求意见稿同时更新并细化了转移联单和运行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针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一般责任的罚则,规定危险废物移出人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明确构成犯罪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今年8月,生态环境部就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于10月21日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原则上不鼓励 跨省转移处置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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