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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的建议!

2020-10-31 12:33来源:46危废作者:刘科关键词: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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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总体原则提到: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我认为上述提法有待商榷,在当前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区域不平衡的情况下,如果在原则上确立了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对于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缺的区域将造成非常大的问题。就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来说,由于辖区面积较小,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较为困难,每年都有大量危险废物通过跨省转移进行安全处置,而且北京的危废转移到内蒙、山西、河北处置,从距离上来讲,甚至比上述各省内地市之间转移危废的距离还要近,也符合就近原则。在当前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省际不平衡的大背景下,部分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居高不下,产废单位不堪重负,同时跨省转移又困难重重,导致一些企业铤而走险,为了保证企业不因为危废无法处置而停产及节约处置费用,进行非法跨省倾倒,目前受害比较严重的省区主要有广西、安徽、湖南等省。

从公开报道来看,目前较少发生办理了合法跨省转移手续后又非法倾倒的案例,这也说明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行为处于正常监管之下,企业更倾向于守法,往往也是更安全的。当前已有多个省份不同意外省废物进入本省处置,如果再不鼓励危险废物跨省处置定为原则的话,跨省转移处置制度将名存实亡,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也在强调内循环,鼓励国内大协同。

因此建议取消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描述,或者修改为“原则上不鼓励长距离(大于1000公里)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本文作者:山东省工业固废资源循环利用创新中心副主任 刘科

原标题:刘科: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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