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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11-11 09:02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塑料污染治理塑料垃圾湛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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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资环﹝2020﹞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湛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者电话反馈至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科。

公示日期:2020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

联系人:张钦亮

联系电话:3362785

邮箱:yzgf2am920@126.com

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道北169号

邮编:524044

附件:湛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湛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资环﹝2020﹞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到 2020 年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一批塑料制品。

(二)到 2022 年底,禁限范围有序扩大,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显著提高。

(三)到 2025 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和绿色替代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推广一批具地方特色的塑料污染防治典型模式,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进一步减少,塑料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1.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2.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全市市区和县城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市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市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市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全市的邮政快递网点,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

(二)推广应用代替产品

1.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鼓励平台商户增加“无需餐具”、“使用可降解餐具”等选项供消费者选择,并通过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消费者逐步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逐步减少农膜使用量;以覆膜使用大县城为重点区域,结合农艺措施规模化加强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示范样板。

2.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3.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

2.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3.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

(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适时更新发布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制定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完善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再生塑料用途。制修订可降解材料与产品的标准标识。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研究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完善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2.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3.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

4.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1234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三、任务分工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一)市发改局

1.按规定禁止投资淘汰类塑料制品项目,禁止新建限制类塑料制品项目。

2.公共机构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带头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非塑制品。

3.贯彻落实省在各类商品零售场所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相关政策。

4.及时转发并公布国家和省制定的先进环保塑料替代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

5.支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6.支持塑料生产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培育一批先进环保塑料生产龙头企业。

7.支持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和制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打造可降解塑料产业全链条。

8.提高可降解塑料原材料生产能力,培育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和制品产业示范基地。

9.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培育一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

10.推进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

11.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12.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13.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禁止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2.加强对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的监管;防止将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

3.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的监管;防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4.按规定禁止投资淘汰类塑料制品项目,禁止新建限制类塑料制品项目。

5.及时转发并公布国家和省制定的先进环保塑料替代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

6.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配合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建设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7.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推动塑料硬包装“减轻、减薄和瘦身”。

8.推动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9.支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10.支持塑料生产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培育一批先进环保塑料生产龙头企业。

11.支持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和制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打造可降解塑料产业全链条。

12.提高可降解塑料原材料生产能力,培育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和制品产业示范基地。

13.配合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废旧农药化肥包装物、废旧渔网渔具回收体系。

14.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培育一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

15.推进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

16.配合建立再生塑料、可降解塑料材料与产品的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

17.配合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指标体系。

18.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

19.配合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20.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21.对从事可降解塑料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22.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等试点示范。

23.加强工业行业塑料污染治理等日常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塑料禁限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三)市农业农村局

1.配合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2.配合改进厨余垃圾收集模式,推广非塑或可降解厨余垃圾袋。

3.指导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废旧农药化肥包装物、废旧渔网渔具回收体系。

4.配合打击违法倾倒垃圾,防控垃圾“上山下乡入海”。

5.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6.市级涉农资金对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以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点和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地膜回收机具补贴力度,培育全生物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基地,推广应用全生物降解农膜。。

7.开展全生物降解农膜等技术验证试验示范和产品遴选。

8.加强涉农领域塑料污染治理日常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塑料禁限政策措施,配合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四)市市场监管局

1.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2.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禁止将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

3.按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和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4.按规定在药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5.按规定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6.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推广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植物纤维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

7.在各类商品零售场所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

8.提倡“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的旅游出行模式。鼓励宾馆、酒店和餐饮企业主动提供可循环使用的住宿用品和餐具。

9.引导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

10.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推动塑料硬包装“减轻、减薄和瘦身”。

11.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12.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废旧农药化肥包装物、废旧渔网渔具回收体系。

13.建立再生塑料、可降解塑料材料与产品的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

14.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指标体系。

15.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

16.制订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标准。

17.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

18.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19.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塑料禁限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五)市生态环境局

1.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环节监管,防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2.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

3.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4.提倡“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的旅游出行模式。鼓励宾馆、酒店和餐饮企业主动提供可循环使用的住宿用品和餐具。

5.支持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和制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打造可降解塑料产业全链条。

6.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培育一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

7.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监管,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配合各部门开展江河湖泊、港湾、海滩塑料垃圾清理行动。

9.配合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10.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相关法规规章予以规范。

11.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12.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

13.推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14.配合开展全生物降解农膜等技术验证试验示范和产品遴选。

15.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市教育局

按职责牵头公共机构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带头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非塑制品。

(七)市水务局

开展江河湖泊塑料垃圾清理行动。

(八)市司法局

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相关法规规章予以规范。

(九)市税务局

对从事可降解塑料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十)市财政局

1.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2.对从事可降解塑料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3. 各县(市、区)政府统筹省级涉农资金,对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以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点和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地膜回收机具补贴力度,培育全生物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基地。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

1.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

2.开展江河湖泊、港湾、海滩塑料垃圾清理行动。

(十二)市文旅体局

1.按规定在书店等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按规定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3.宾馆、酒店等场所按规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

4.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的旅游出行模式。鼓励宾馆、酒店和餐饮企业主动提供可循环使用的住宿用品和餐具。

5.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

6.加强旅游、文化等领域内塑料污染治理日常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塑料禁限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十三)市商务局

1.按规定在商场、超市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按规定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3.宾馆、酒店等场所按规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

4.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推广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植物纤维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

5.在各类商品零售场所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

6.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的旅游出行模式。鼓励宾馆、酒店和餐饮企业主动提供可循环使用的住宿用品和餐具。

7.引导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

8.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建设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9.在社区、商圈、高校等快递外卖集中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智能回收终端设施。

10.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指标体系。

11.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

12.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13.加大对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14.对从事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15.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塑料禁限政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十四)市邮政管理局

1.邮政快递网点按规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提高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

2.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环保填充物等环保包装。邮政快递网点和主要品牌企业建立绿色包装推广应用机制。提升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率。

3.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建设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4.在社区、商圈、高校等快集中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回收终端设施。

5.建立健全快递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指标体系。

6.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等试点示范。

(十五)市科技局

1.制定先进环保塑料替代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建立网络化、信息化推广平台。

2.支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3.支持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和制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打造可降解塑料产业全链条。

4.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5.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

6.加大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7.开展全生物降解农膜等技术验证试验示范和产品遴选。

(十六)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改进厨余垃圾收集模式,推广非塑或可降解厨余垃圾袋。

2.在社区、商圈等快递外卖集中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智能回收终端设施。

3.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4.打击违法倾倒垃圾,防控垃圾“上山下乡入海”。

5.开展江河湖泊、港湾、海滩塑料垃圾清理行动。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

1.指导督促汽车客运站场、港口码头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

2.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违法倾倒垃圾,防控垃圾“上山下乡入海”。

(十八)市卫健局

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禁止将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

(十九)市国资委

按职责牵头公共机构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带头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非塑制品。

(二十)机关事务管理局

按职责分工,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机构塑料制品使用规范指导工作,包括:公共机构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带头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非塑制品。

(二十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湛江海关)

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

(二十二)省机场集团湛江机场公司、南宁局集团公司湛江车站、湛江港集团、湛汽集团、市公交集团

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

(二十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在社区、商圈、高校等快递外卖集中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智能回收终端设施。

2.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供销系统废旧农膜、废旧农药化肥包装物回收体系。

(二十四)市委宣传部、网信办

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市投资促进局

按规定在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二十七)湛江海事局

加强水上巡查,发现江河湖泊、港湾、海滩有塑料垃圾时通知地方政府开展清理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对照省重点任务分工表和我市主要部门分工,逐项提出具体实施要求和细则,切实抓好落实,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反应。

(二)强化部门合力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和部门联动,形成统一、协同、高效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推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能,推动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三)强化督查督办

各地各部门应健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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