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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测准备
4.1 监测仪器准备
按照HJ/T 373、HJ/T 397要求,进行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以及质控检查工作。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工作,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检,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校准。仪器与设备须在检定或校准合格期年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校准或检定的仪器不得使用。排气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流量测量仪表、温度计、皮托管系数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方法参照GB/T16157相关规定。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基于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的便携式仪器测定仪,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和相关方法标准的频次要求进行校准。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按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质控检查工作,每季度现场抽查仪器与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记录,包括仪器和设备的运行状况、使用情况、使用记录、年度核查执行情况、标准样品状态等。
4.2监测方案制定与条件准备
按照HJ/T 397要求,进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与监测条件的准备。
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编制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了解排污种类和浓度范围,依据排污许可证、适用的排放标准等信息,确定监测指标和方法;调查运行工况,结合排放标准,确定采样频次和时间;勘察排污点位,确定采样位置。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限值、质量保证措施等。
监测条件的准备包括仪器设备准备、排污单位的工况配合、符合要求的采样孔与采样平台、电源以及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
本规范汇总了现有分析测试方法,参见附录A。
4.3工况要求与核查
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监测期间工况应由排污单位签字确认。工况核查方法按照HJ/T 373规定的方法进行,如风量、热工仪表、产品产量核查等。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可终止监测任务,但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报告:
1)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入的;
2)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3)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4)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停产、设施间歇性排放或污染物不外排,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5)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测的;
6)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况。
5 样品采集
5.1监测项目
依据排污单位适用的排放标准、被测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应覆盖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因子。
5.2采样位置与采样点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位的要求按照HJ/T 397、GB/T 16157相关条目规定执行。本文件提出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参见附录B。
5.3采样方法的选择原则
采样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被测污染源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测定项目的采样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包括以规范性资料形式列在附录中的方法),如适用范围相同,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方法亦可使用。除监督监测、执法监测外,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方法的项目,经实验室证实或确认后,检测机构可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 ISO)、地区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方法。
5.4采样频次和时间
采样频次和时间的确定应满足排放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实施监测的目的和要求、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选用方法的检出限。
采样频次和时间按照GB/T 16157、HJ/T 397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排放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要求。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常规气态污染物,排气筒中废气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连续排放的要求采样。
除相关标准规定外,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如排放源连续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其生产状况、排放状况稳定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小于45min,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恒流或瞬时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如为间歇性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样,总时间不小于45min,或在排放时段内恒流或瞬时采集3~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对于恶臭有组织排放源采样,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9号)附件相关要求,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5.5颗粒物采样
颗粒物采样,按照GB/T 16157、HJ 836、HJ/T 373以及HJ/T 397要求进行,遵循等速采样和多点采样原则。
5.6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及现场测定
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以及使用仪器直接测试方法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373、HJ/T 397及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分析方法标准要求进行。
使用定点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以及紫外吸收法原理便携式设备测定时,均应在仪器稳定后记录读数,每分钟保存一个均值,连续取样5~15min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定值。若被测污染源连续正常排放时间小于5min,首先应采取措施,保证正常排放时间,如仍不满足,可在其正常排放时段内每分钟保存一个数值,取5~15个数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样品测定值,每次正常排放时段不小于2min。
本文件汇总了颗粒物及常规气态污染物方法检出限及测定下限,列于表1中。
5.7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及现场测定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HJ732、HJ/T397规定执行,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HJ 734、HJ/T 397规定执行,使用真空瓶或注射器等容器采样应按GB/T 16157、HJ/T 397规定执行,并符合HJ/T 373的质量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时,还应符合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排放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要求。
采样管及前端的过滤器、连接管等应选用与待测物质不吸附、不反应的材质。采样管、过滤器、连接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用空气吹扫2次~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次~3次,经吹扫清洗后的连接管、气袋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
采样管及连接管线应具备加热及温度控制功能,如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需加热,但最高加热温度不宜超过120℃。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时,采样管加热温度宜与在线监测系统一致。当采样管加热时,需选用耐受相应温度的气袋材质。
废气中湿度对监测结果存在影响时,应按GB/T 16157的要求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应合并计入样品气浓度。
使用便携式设备现场测定的,设备应符合HJ 1012、HJ 1013要求。
5.8 无组织采样
厂界无组织排放采样点布设按HJ/T 55规定执行。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排放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对恶臭污染的采样,应符合HJ905相关要求确定采样点位及采样点数量。连续无组织排放源每2h采集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恶臭污染浓度最高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对于环境空气敏感点的监测,根据现场踏勘、调查确定的时段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应符合GB 37822相关要求,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5.9现场监测记录要求
现场监测和采样记录应包括:
1)经现场监测人员和陪同人员确认签字的现场监测工况记录单;
2)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段)、监测点位、监测仪器型号和编号、样品名称和编号等);
3)废气无组织监测时,应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平面图,或通过其他公开途径可正常获取的平面图,绘制监测点位示意图,并标注相应的地理定位信息;
4)质控措施(如现场空白、运输空白和现场平行样等);
5)其它需要记录的现场监测情况。
现场监测记录样式参见附录C。
6 排气参数的确定
6.1排气温度
根据GB/T 16157及HJ/T 397要求,使用热电偶、电阻或水银玻璃温度计等温度测量单元进行排气温度测定,测定时温度测量单元应插入并靠近烟道中心。
6.2排气中水分含量
根据GB/T 16157、HJ/T 397、HJ 836及HJ 76要求,使用干湿球法、冷凝法、重量法及仪器法等进行排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测定位置一般应为靠近烟道中心的一点。
6.3排气中氧量
根据GB/T 16157及HJ/T 397要求,使用奥氏气体分析仪法、电化学法、热磁式氧分仪法、氧化锆氧分仪法等进行排气中氧量的测定,测定位置一般应为靠近烟道中心的一点。
6.4排气流速和流量
根据GB/T 16157及HJ/T 397要求,使用皮托管、斜管微压计和U型压力机或流速测定仪等测量及计算排气的流速和流量。
7 安全防护要求
现场采样及测试时,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符合GB 3836.14规定的危险场所,应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GB 3836.1规定执行;不具备防爆电气设备或安全测试条件的,应使用注射器等非电气设备类方法采样,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GB 3836.1的规定,使用本质安全型(ia或ib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监测工作。
被测单位应向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被测单位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8 样品运输与保存
应根据GB/T 16157、HJ/T 397及具体监测行为适用的分析方法标准正确选择使用采样容器,确定保存时间。采样容器清洗后的定期抽检记录应存档备查。
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沾污。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避震、避光、封口等防护措施,确保样品性状稳定,避免外界因素影响。有条件时,可优先使用智能化设备记录样品运输路径、保存条件。
颗粒物样品的保存与运输,按照GB/T 16157、HJ 836要求执行。
用气袋采集的样品保存和运输按照HJ 732、HJ 38、HJ 604、HJ 1006、HJ 1078要求进行,应避光保存。样品应及时分析,一般在采样后8h内完成分析,最长不超过24h。
用吸附管采集的样品保存和运输按照HJ 734要求进行,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在7日内完成样品分析。
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及时分析,在20天内完成样品分析。
用注射器采集的样品,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在采样后8h内完成分析。
9 结果与表示
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应根据相关排放标准、分析方法标准、HJ/T 397、GB/T 8170的要求来确定。
10 质量保证与控制
10.1排气参数
排气参数测定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按照HJ/T 373、HJ/T 397执行。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测试期间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并满足相关规定。
在进行排气参数测定和采样时,打开采样孔后应仔细清除采样孔短接管内的积灰,再插入测量仪器或采样探头,并严密堵住采样孔周围缝隙以防止漏气。
排气温度测定时,应将温度计的测定端插入管道中心位置,待温度指示值稳定后读数,不允许将温度计抽出管道外读数。
排气水分含量测定时,采样管前端应装有颗粒物过滤器,采样管应有加热保温措施。应对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对于直径较大的烟道,应将采样管尽量深地插入烟道,减少采样管外露部分,以防水汽在采样管中冷凝,造成测定结果偏低。
排气压力测定时,应对皮托管、微压计和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用微压计或电子压差计测定排气压力时,应首先进行零点校准。测定排气压力时皮托管的全压孔要正对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
10.2颗粒物
颗粒物采样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按照HJ/T 373、HJ/T 397及相关方法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检定和校准、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现场监测的质量保证、实验分析质量保证等。
颗粒物的采样必须按照等速采样的原则进行,尽可能使用微电脑自动跟踪采样仪,以保证等速采样的精度,减少采样误差。
采样位置应尽可能选择气流平稳的管段,采样断面最大流速与最小流速之比不宜大于3倍,以防仪器的响应跟不上流速的变化,影响等速采样的精度。
采样系统在现场连接安装好以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采样嘴应先背向气流方向插入管道,采样时采样嘴必须对准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度。采样结束,应先将采样嘴背向气流,迅速抽出管道,防止管道负压将尘粒倒吸。
滤筒在安放和取出采样管时,须使用镊子,不得直接用手接触,避免损坏和沾污,若不慎有脱落的滤筒碎屑,须收齐放入滤筒中;滤筒安放要压紧固定,防止漏气;采样结束,从管道抽出采样管时不得倒置,取出滤筒后,轻轻敲打前弯管并用毛刷将附在管内的尘粒刷入滤筒中,将滤筒上口内折封好,放入专用容器中保存,注意在运送过程中切不可倒置。
10.3常规气态污染物
常规气态污染物采样及现场测定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按照HJ/T 373、HJ/T 397及相关方法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检定和校准、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检验、现场监测的质量保证、实验分析质量保证等。
废气采样时,应对废气被测成分的存在状态及特性、可能造成误差的各种因素(吸附、冷凝、挥发等),进行综合考虑,来确定适宜的采样方法(包括采样管和滤料材质的选择、采样体积、采样管和导管加热保温措施等)。
采集废气样品时,采样管进气口应靠近管道中心位置,连接采样管与吸收瓶的导管应尽可能短,必要时要用保温材料保温。
采样前,在采样系统连接好以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如发现漏气应分段检查,找出问题,及时解决。使用吸收瓶或吸附管系统采样时,吸收装置应尽可能靠近采样管出口,采样前使排气通过旁路5min,将吸收瓶前管路内的空气彻底置换;采样期间保持流量恒定,波动不大于10%;采样结束,应先切断采样管至吸收瓶之间的气路,以防管道负压造成吸收液倒吸。采样结束后,立即封闭样品吸收瓶或吸附管两端,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在样品运送和保存期间,应注意避光和控温。
用便携式仪器直接监测烟气中污染物,为了防止采样气体中水分在连接管和仪器中冷凝干扰测定,输气管路应加热保温,配置烟气预处理装置,对采集的烟气进行过滤、除湿和气液分离。除湿装置应使除湿后气体中被测污染物的损失不大于5%。用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对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测试,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烟道负压的仪器。
10.4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HJ/T 397及相关方法标准规定执行。
气袋法采样前应严格检查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泄漏检测按 GB/T 16157、HJ 732的规定执行。
现场监测时,应对仪器校准情况进行记录。
采样前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对误差应不大于5%;采样流量波动应不大于10%。
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
10.5其他要求
现场监测期间,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11 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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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协同推进长三角省市间电力互济交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配套交易规则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以“电力互济、错峰互补、容量互备、供需互动”为着力点,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的电力保供、新能源消纳、电力系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则适用于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评选专家库名单》,涵盖节能降碳、污染减排、化工、纺织、新能源新材料、机械等等领域共148位专家,详情如下: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评选专家库名单》的公示为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月11日,华东能源监管局组织研究长三角省市间电力互济实施方案。会议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基础上,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协同推进省间电力互济”要求,研究部署长三角省市间电力互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议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详情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嘉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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