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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

2021-03-06 09:59来源:山东环境关键词: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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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山东省明确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起对损害环境的赔偿和修复责任,借此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

截至2020年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507件、涉及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金额29.74亿元,居全国第一位,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县级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全覆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省落地生根。以上工作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六新六到位”工作方法。

理念新,思想重视到位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该项工作纳入省对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

思路新,部门联动到位

注重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省生态环境厅与省检察院合作成立了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举措新,重点突出到位

系统梳理督察、执法、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清单。章丘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且列首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方式新,督导帮扶到位

组织环保和法律领域专家,对16市巡回开展督导帮扶,通过开展培训座谈,对县级一对一指导解决政策疑点和案件难点。

形式新,强化调度到位

每周调度案件推动情况,设立“总案件数量、必须完成案件数量、结案数量、案值”等指标对工作进行量化排名,每周通报一次。

方法新,制度创新到位

在全国率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相衔接,企业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赔偿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提高办案效率,设立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将签订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作为企业环境失信情形,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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