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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环保“小问题”可能面临重罚 企业该如何规避?

2021-05-20 13:14来源:环保洞察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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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效以来,全国许多地区的环境执法部门都陆续开展了有关固废的专项行动。

在近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的第八轮固废专项行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检查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存在着一些普遍现象,这些问题之前都被企业认为是“小问题”,但根据新《固废法》都将予以处罚。

“小问题”,大危害。小心都被处罚哦~

案例一 :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签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曹桥街道的某机械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角建有两间危废贮存仓库,其中东侧仓库存放的废含油抹布、手套包装袋和西侧仓库南部堆放的废油漆、稀释剂空桶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责令改正,当日该公司按规定对相关物品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外,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外,主要起到提醒警示和溯源作用。对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签’的违法行为,新《固废法》提高了10倍罚款金额。”

据工作人员介绍,本案中,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签”的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及时完成整改,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的规定,因此不予处罚。

但是,如果该公司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二: 露天堆放一般固废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湘家荡的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西南角和厂房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的一般工业固废。

经查,这些固废均为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铁质边角料和压滤后非法贮存的袋装污泥。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后,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对该企业涉嫌露天堆放一般固废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那么,相关企业应在哪些方面加以注意、加强管理呢?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核查要点:

1、一般工业固废统计台账,是否完整记录分品种固废的产生、贮存、收集、利用、处置等情况且与填报数据一致;自行处置利用设施情况与报告信息是否一致,处置利用设施是否检测废水和废气排放,处置利用设施是否产生二次废物;

2、自行贮存设施情况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贮存设施是否已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张贴环保图形标志等环境保护要求,贮存设施采取了哪些环保措施;

3、转移情况:遴选委外单位的制度文件与具体流程,是否掌握委外固废的最终利用处置去向,不掌握委外固废最终利用处置去向的原因;涉及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是否已按照《固废法》要求办理备案或许可;

4、下游接收单位核查情况:与受委托收集、利用、处置、运输一般工业固废的接收单位,是否均签订了书面合同;接收单位是否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本单位,有书面反馈材料;接收单位是否具备环评手续,是否具备现场踏勘照片等材料;接收单位是否对接收的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台账管理,实际接收情况是否与本单位报告的信息一致。

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要点:

1、排污节点、产废节点、危废类别、污染排放情况等内容与排污许可及现场实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遗漏、虚假造假等重大缺陷;

2、台账:是否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转移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涵盖危险废物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

3、储存管理: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分区贮存;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是否有破损、泄露或其他缺陷;是否混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预处理;

4、标识设置: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是否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转移: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是否制定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6、应急管理:是否制定危险废物以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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