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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旨在指导支持各地全面系统开展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排水管线流域及标准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再生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普查信息见附表B。雨污合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参照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信息表,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工程的普查信息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我们组织编制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
前言
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提出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为指导支持各地全面系统开展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本指导手册仅供参考使用,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际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城市建设司市政交通处 010-5893396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
1 总则
1.1 普查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科〔2020〕59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科〔2020〕45号)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安监总厅规划〔2014〕97号)
(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
(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8)《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测量(RTK)规范》(GB/T39616-2020)
(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1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CJJ/T100-2017)
(13)《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28590-2012)
(14)《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GB/T35636-2017)
(15)《地下管线数据获取规程》(GB/T35644-2017)
(16)《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29806-2013)
(17)其他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1.2 基本原则
1.2.1 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维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有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各权属单位应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设施普查和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建立数据日常管理及协同机制,严格落实数据更新维护责任,不断夯实信息平台的基础作用。
1.2.2 坚持分工合作
各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数据规范、归档规范、测量技术要求等,负责协调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及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各部门及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头推进,同时加强协作、紧密配合。
1.2.3 坚持精准施策
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统筹利用前期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成果,在此基础上同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可表达设施地理坐标等数据信息的底图。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其他相关平台充分衔接,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逐步实现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1.2.4 坚持信息共享
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普查工作手段、模式、理念创新。积极推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逐步将专业、行业、企业等信息平台的设施日常运行管理信息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依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的更新维护与共建共享。
1.2.5 坚持应用导向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成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展工程项目建设信息服务等,最大程度创造应用价值。要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动态维护更新机制,平台数据要与工程项目竣工图纸相一致,日常实施开展的设施测绘、调查等取得数据及时入库,新建或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竣工数据入库,确保数据及时更新。
1.3 普查范围
重点是城市道路(含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对穿越非普查区的主干管线不能中断,以保持主干管线的连续性。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内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道路管理范围内地下的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其他工程,对于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资料的完整性有一定作用,也可列入普查范围,普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记录在案,以供后续工作时逐步完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普查范围扩大至地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共享数据信息。本手册不对地面市政设施普查内容做具体规定,由各地因地制宜自行补充完善。
2 普查实施
2.1 建立工作机制
为保障设施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可充分考虑之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延续性,确定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员,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交通、人防、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以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推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以及重点、突出问题的工作协调;组织实施设施普查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地方普查标准体系,指导普查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好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等工作。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所属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电子和纸质数据及相关属性数据等资料进行整理,汇交到相关部门;对普查成果中的所属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准确性负责;负责所属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及工作计划。
2.2 开展既有成果评估
开展前期地下管线普查、动态更新、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等工作成果评估,总结城市既有地下市政设施基础信息收集、动态更新及应用情况,梳理暂未开展普查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类型和范围,查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功能不足或有待优化之处,提出下一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计划。对于前期既有普查成果,经评估合格,可直接应用到普查工作中。
2.3 制定普查方案
依据评估报告,制定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方案,包括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工作内容、基本要求、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组织方式、实施计划、质量监控、时间安排、经费预算、主要成果、数据管理和应用模式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各地应明确普查范围,做到全市域覆盖,避免存在盲点、盲区,将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全部纳入普查范围。普查区域可以根据道路级别分级分类,人员密集地区、重点地区先普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本信息中的管理信息和与安全隐患4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应采集完整,与道路塌陷等安全隐患无关的管线详细技术信息容缺内容可在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逐步完善。
深入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本信息普查,以问题为导向,排查安全隐患,调查和总结道路塌陷原因。后续,各地区可在详实的基本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关标准,探索安全隐患的识别和风险判断。
普查成果应全部接入信息平台,形成市政设施更新维护长效管理机制。信息平台建设应充分考虑后期互联互通,共享应用需求,从数据格式、接口等方面做好预想、预留。
2.4 普查步骤
2.4.1 划分普查单元
城市道路地下市政设施普查以道路为普查单元,根据各级城市规模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行政区划单位划分普查区域,行政区划单位和普查区域的确定原则根据各地方具体情况在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普查单元的划分原则应从可操作性出发,本手册不作全国性的统一要求。在一个普查区域内以各级城市道路为普查单元,科学编制普查单元编号,各普查单元要无缝衔接,全面覆盖普查区域。
通过调绘、查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道路权属单位、城市档案部门资料,通过现场踏勘,划分普查区域,编制普查单元编号,依托道路及路网建立立体的地下空间模型。一张标有全部普查单元编号的普查区域电子空间是展开普查工作的依据性技术文件。
普查单元的划分可根据普查区域的复杂程度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地下市政设施容量大、类型复杂区域的普查单元道路长度可相应短一些,反之普查单元道路长度可相应长一些。普查范围内自成体系的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类设施,可按照线路进行普查,在地方普查细则中对普查信息表与信息平台数据对接进行协调。
2.4.2 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填写
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对应普查区域电子空间图中的一个普查单元编号,同时对应该普查单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别的普查信息表。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见附表A。一个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附表A)中链接该普查单元道路下部涉及的所有类别的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表(附表B)。
2.4.3 编制普查基本信息报告
本次普查目的主要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本信息的普查。以一个普查单元为单位,通过资料调绘、现场踏勘、探测实施三个工作环节逐步完成该普查单元内所有类别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基本信息表填写,最终形成一个普查单元的基本信息报告。
每个普查单元全部基本信息表即为普查基本信息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根据每个普查单元的具体情况补充概述说明和必要的图纸作为辅助材料,目的是将数据接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普查基本信息报告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的建立提供数据支持。照片和录像等多媒体信息可作为补充资料,纳入普查成果归档留存。
1.资料调绘
基层普查组首先通过资料调绘填写普查单元信息表和该普查单元道路地下各类别设施基本信息表,并作为下一步现场踏勘和探测实施的技术依据。
基层普查组获取市政设施基本数据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途径:
(1)市政设施所在地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
(2)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3)市政设施所在地既有管理系统
(4)通过市政设施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或原建造五方(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获得市政设施的竣工图纸,在市政设施、结构设计说明中获取市政设施的相关调查信息
(5)由地方测绘部门提供的地图测绘数据获取
2.现场踏勘
根据资料调绘成果对普查单元范围内道路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现场踏勘,修正和完善普查信息表,拟定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
现场踏勘应核实调绘图中明显点与实地的一致性,普查单元范围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测区地物、地貌、交通、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
3.探测实施
基层普查组应跟进探测实施单位的外业作业,根据现场踏勘阶段制定的探测方法与技术方案划分测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作业安全、成果归档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实施探测的实体工作包括接受任务(委托)、搜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校验和方法试验、共同制定探测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点位测量与数据处理、内外业衔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图纸编绘、技术总结报告编写、成果提交和成果验收。
探测实施应完成验证和修正普查信息表,探测安全隐患区域,为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提供技术依据。
2.4.4 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安全隐患是复杂的、动态的、发展的,有很多不确定性。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普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基本信息基础上,同时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为下一步风险识别与判定工作奠定基础。
1.制定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由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道路、管线、地下市政设施的咨询机构、专家共同制定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2.排查安全隐患的内容
以一个普查单元为单位,在普查基本信息的同时,特别是在现场踏勘和探测实施这两个阶段,对该普查单元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
(2)地下空洞的形成和发展
(3)市政设施自身的跑冒滴漏隐患(如设施老化、超龄使用、设施使用环境扰动等原因)
(4)各单项工程施工方式(如污水管线采用明挖、非开挖,盾构、顶管、顶涵等施工方式)
(5)各工程交叉施工综合影响(如道路周边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对市政管线的影响、各种工程穿插施工造成的沉降叠加等)
(6)结构性塌陷
3.记录安全隐患的情况
以一个普查单元为单位,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记录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安全隐患风险级别高的区域应定期、定点物探,用科学的技术指标、前沿的检测手段防范安全隐患。
2.5 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为《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详见附表A)、各类别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信息表(详见附表B系列)中所列项目。未列出普查信息表的类别设施(如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交通枢纽等),因功能、形式多样,本手册中未一一列出,各省市普查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普查情况,参照相似类别普查信息表单独制表,并链接到附表A中。
普查表中信息点以全面、深入采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为出发点,但由于各地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差异性,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普查深度并落实到普查实施细则中。
关于军用电缆、光缆、人防指挥等军用设施,由各地和军队相关部门协商普查内容及深度,因地制宜纳入普查范围。
2.5.1 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
1.城市地下工程管线设施的类别
(1)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2)再生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3)雨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4)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5)雨污合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6)热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7)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8)电力、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9)广播、电视和信息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0)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11)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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