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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化工厂铬渣污染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结案。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就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用。
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是由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越州钢铁有限公司、陆良化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国内大型铬盐生产企业,始建于1988年,从开始生产,铬渣就一直堆在工厂两公里以外的南盘江边,14万吨铬渣在南盘江边堆放了22年……
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始末
1997年,更名为陆良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公司被收购成立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铬盐产品。原陆良化工厂建厂后累计堆存铬渣319500吨,堆存于南盘江边渣场,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又新产生47623.36吨铬渣堆存于厂区内。
历史遗留的铬渣堆场与南盘江仅一墙之隔拍摄于2011年8月25日
2011年,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实即将铬渣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等人运输,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承运的铬渣非法倾倒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三宝镇,严重污染环境,产生了“6·12”铬渣非法倾倒事件。
2011年8月10日,清理后的铬渣倾倒点表层土壤还是会渗出各种颜色的有毒物质。
▲被铬渣污染后的河边,植被枯竭,寸草不生
含铬废渣-危险废物
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请求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2011年12月30日央视《共同关注》调查报道“6·12”铬渣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从倾倒点累计清运回12672.76吨渣土、5673.42立方米受污染水,共计投入治理资金13080000元,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出资48000000元,对厂区内堆存的47623.36吨新产生的铬渣全部无害化处理;对南盘江边历史铬渣堆场采用石棉瓦和彩钢瓦进行全覆盖,建渗滤液收集池及污水积蓄池。历史堆存于南盘江边渣场的共319500吨铬渣,2011年6月前,已处置140000吨,2011年6月后至2012年11月30日,该公司又投入资金116750000元,实际无害化处置179492.03吨(水份损失47.22吨)。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6000000元在厂区内建设了有“四防”措施达到GB18597要求的库房,对从南盘江边历史堆场分选出的含铬污染物74049.41吨进行贮存,并出资103580000元,将含铬污染物及其他工业固废全部无害化处理。上述治理项目,均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2019年8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又投入20080000元,完成6万吨含铬芒硝的无水硫酸钠生产线新工艺改进项目,在分离铬的过程中产生的氢氧化铬直接得以利用,无废渣、废水排放。针对堆存于南盘江边的历史遗留铬渣污染环境的问题,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修复治理。2011年8月,陆良县人民政府紧急启动了“南盘江(铬渣堆场段)应急抢险防渗工程”,对历史铬渣堆场外245米河岸采用帷幕灌浆进行防渗处理。之后,《陆良县(西桥工业片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5—2017年)》实施,进行了污染调查并对陆良县历史堆存渣场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该项目已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验收,渣场内的污染土壤已修复治理至目标值;新建六价铬重金属污水处理系统及配套设施,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标准,2019年8月通过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初验,工程达到了处理含铬废水,削弱南盘江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重金属铬污染的目的。2020年,陆良县人民政府编制《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周边污染耕地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对“麦田沟”49亩区域(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厂址围墙外)进行生物修复并实施风险管控。
2020年5月22日,陆良化工厂址围墙外,麦田沟49亩土壤风险管控项目现场,受到镉污染的地块目前已进行了生物修复。
【调解结果】根据查明的污染事实和修复治理情况,2020年6月,双方在我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在中国法院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一、确定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责任;二、确认违法堆存铬渣行为已经消除,历史铬渣堆存场内部土壤污染已经进行了基本治理,“麦田沟”49亩区域实施了风险管控措施,但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仍需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三、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曲靖市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账户注资3080000元,用于调解书第二项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支出,原告对该笔资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监督权;如果被告未全面履行补偿性恢复义务,原告共同指定第三方机构代履行,所需费用从该基金账户支出;若实现上述修复目标后资金仍有结余,应当用于原告商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其他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四、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发生的鉴定等各项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22422.28元;五、案件受理费42019.38元,减半收取21009元,由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7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公开公告。
2020年8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民事调解书送达至原告手中。
【典型意义】
该案是曲靖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民间“草根”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该案的受理是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积极应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问题的有益探索,是人民法院顺应时代要求勇于担当的体现,也为之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例证。
南盘江边铬渣堆场西南侧农田
本案由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但审理的核心和社会关注点在于历史形成的长期堆存的危险固废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生态修复问题。对于累积型污染问题,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仅是最基本的要求,生态修复及环境损害赔偿才是重中之重。本案审理过程中,在采用司法手段之外,很好地争取行政部门的支持,依托生态环境局的技术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一并解决了污染物清理后的环境修复问题,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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