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企业自主守法,4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清单》和《通知》),共明确了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
《清单》发布两个月以来,全省已有包括襄阳、宜昌、黄石、潜江、天门、鄂州、荆门、恩施、咸宁、孝感、仙桃等地适用案例14起,适用范围覆盖《清单》已生效事项的72 %(《清单》中4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事项”将于7月15日生效适用),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的6个案例,涉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事项。
第一批典型案例总体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适用规范。典型案例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充分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规范适用实施程序,通过集体讨论、案审会、法律顾问审查等程序加强审核监督。二是注重引导。一些案例如天门、孝感等地注重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通过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告知、给与明确的整改要求、相对人提交《整改承诺书》等形式,对于纳入《清单》适用范围的违法行为加强引导,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三是注重结合。已出台当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地方,在适用过程中注重省《清单》同本地《清单》的结合,确保适用规范、效果最大化。
以下是第一批6个典型案例:
一、襄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3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肖家营社区建设的某小区项目,于2019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公司小区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计算,将面临约1.6万元的罚款处罚。3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于3月31日完成备案。鉴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且该公司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2项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1年4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潜江市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4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贮存在公司2号车间西面一仓库内,该仓库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应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整改。4月30日,经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免予处罚”的规定,可以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1项,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4月3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堰市周某塑料泡沫加工项目未依法编制环评报告表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5月10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周某塑料泡沫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周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5月14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对周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周某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看到,周某已停止建设且主动拆除了生产设备,加工现场已清空。鉴于该加工项目属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当事人按要求积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项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于6月9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孝感市某预制构件厂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1月1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高新区某预制构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从事水泥预制构件及砂石料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砂石料等易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排放。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面临4.2万元的罚款处罚。该企业原为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办企业,无法办理项目用地、规划报建和其他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该厂负责人积极配合关停,提交了《承诺书》,承诺将拆除设备搬迁。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厂已将所有生产设备全部搬迁,砂石料已清理完毕。鉴于该厂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5项,对该厂不予行政处罚。5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复查,该厂已停产搬迁。
五、咸宁市某水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5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鱼县某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公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被处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内完成整改。该公司立即行动,5月21日完成了整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2项,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于6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天门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不予处罚案件
2021年1月12日,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万吨/年破碎清洗塑料项目清洗、甩干、分色生产线于2019年通电开始投产,污水处理站已建成并接入市政管网,配套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主动停产,并于2021年3月22日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鉴于该企业已按要求配备了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未造成危害后果,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2项以及《天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4月28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目的是什么?取得了哪些成效?答: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大数据发展局,广西海事局,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3年3月,生态环境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以下简称“新规范”)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助力“无废城市”
下面我们也来详细了解一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有哪些要求吧。01新的危废贮存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以下简称《规范》),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
日前,七台河生态环境公开某焦化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生态环境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后,应当作出罚款的处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并非是否罚款的考量要件。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大幅提高了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罚”的罚款额度,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是旧版固废法的10倍,显著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其中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智慧治理,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基础信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511-2009)废止。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出台《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内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0月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7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本名录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结合浦东新区产业特点及污染物减排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等实际情况制定,共对33个行业(工序)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进行补充和调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为扎实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工作,湖北省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深入现场开展核查,依法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案件。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跟踪调度,现将整理收集的3个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并对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相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4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类典型案例。对办案单位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包头市宝成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5月18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以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监管行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排污许可
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适用于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
1月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就《关于规范污染影响类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污染影响类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动管理,有效衔接排污许可,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污染影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动态监管,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现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
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预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4-04-2-173)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台州市1.招标条件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浙江)能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4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修订)》《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修订)》的通知,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温室气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公示期: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2日通讯地址:和政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16铝冶炼”中的电解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等规定要求,现将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一期)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一期
3月29日,浙江梅溪燃机50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一次公示。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名称梅溪燃机500千伏送出工程(二)选址选线500kV输电线路途经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溪龙乡、长兴县和平镇、吴兴区妙西镇。(三)建设内容(1)梅溪电厂—妙西500kV线路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着力强化环评要素保障,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纳雍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项目由纳雍开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总投资3.63亿元,本项目日焚烧生活垃圾500吨,年焚烧能力16.65万吨。本项目配置1台日处理垃圾500吨的炉排焚烧炉+配置1×10MW抽凝式汽轮机+1×10MW发电机的
近日,辽宁台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台安县八角台街道李坊村,现生活垃圾填埋场内西侧。新建填埋区一座,固化飞灰设计规模3600t/a,固化飞灰密度按1.35t/m3进行考虑,设计库容7.53万m3,服务年限28年,渗滤液调节池一座,有效容积1500m3。台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