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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制定2021年至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详情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努力实现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勇争先、作示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以及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党政推动、全民参与、示范引领、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全省推进,分类考核,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新增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5000吨、厨余垃圾日处理能力500吨,力争城镇原生生活垃圾基本实现“零填埋”。设区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全覆盖,力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25%以上,其中,南昌市、宜春市中心城区推进分类中转站、分类运输能力建设,初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县(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全覆盖,继续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实施范围,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地区持续探索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法路径,在无害化前提下,推动就地减量。14个省级试点县(市、区)率先在乡镇地区实现镇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力争50%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各市级试点地区参照执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整体推进。
到2022年底,设区市中心城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以上,其中,南昌市、宜春市中心城区建成分类中转站,推进分拣中心建设,分类运输能力基本满足需求,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稳定在35%以上。县(市)公共机构、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全覆盖,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推进分类中转站、推进分类运输能力建设,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25%以上。14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力争实现行政村基本全覆盖,落实分类垃圾桶分配到户。
到2023年底,设区市中心城区建成分类中转站、推进分拣中心建设,分类运输能力满足需求,初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其中,南昌市、宜春市中心城区全面建成分拣中心,形成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县(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全覆盖,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分类中转站基本建成,分类运输能力基本满足需求,推进区域分拣中心建设,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0%以上。在全省推广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政策和运行体系,各设区市30%以上市、县(区)开展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地区厨余垃圾处理、可再生资源回收点行政村覆盖率均达到70%以上。
到2024年底,设区市中心城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稳定在35%以上。县(市)区域分拣处置中心基本建成,分类运输能力满足需求,初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各设区市力争实现农村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率达到30%以上,落实分类垃圾桶分配到户,厨余垃圾处理、可再生资源回收点基本实现“一村一点”。
到2025年底,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闭环体系基本建成,法规约束机制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运行良好,垃圾分类氛围日益浓厚,人民群众分类习惯初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全国勇争先、作示范。
三、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一)切实抓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行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垃圾分类标识。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可以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二)稳步提高前端分类投放准确率。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因地制宜制定相对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推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实行“科学引导”与“刚性约束”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投放的准确性,着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会分类”“易分类”“愿分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中端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全面规划、合理设置简便易行的垃圾箱房、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打通收集“最后一米”,破解运输最难一关,坚决防止“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做好新冠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状态下相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末端分类设施建设。按照“回收利用率更高、填埋比更低”的要求,加快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建设。科学预估本地生活垃圾产出水平,按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飞灰处置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率先实现生活垃圾“零填埋”。补齐厨余垃圾设施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场化模式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就地处置厨余垃圾。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持续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行资源化处理,形成再生资源产业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分拣中心和集散场地,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废弃物和商场、超市过期食品等,应交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回收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因地制宜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充分运用试点成果,总结并推广“符合农村实际、简便易行可持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各地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统筹推进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推动习惯养成
(一)引导群众普遍参与。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统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将居民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从青少年抓起。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依托班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等开展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动员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鼓励产品生产、实体销售、快递、外卖和资源回收等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动开展社会服务。鼓励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技术手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一)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管理,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出台《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税收优惠。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收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技术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重点解决小型焚烧处理、焚烧飞灰处置、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等问题,构建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综合采取专业督导调研、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类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估。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层层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地方履职尽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管理协同机制。有关方面共同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推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资源下沉到社区,形成工作合力,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基层、深入群众,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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