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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如何提质增效?听委员和相关部委都协商了什么

2021-09-16 08:56来源:人民政协报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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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介绍情况及现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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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国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九五”末(2000年),现代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十五”至“十二五”(2001-2015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期间,以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倒逼各地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为推动“三年行动”切实取得成效,会同有关部门,我们主要开展几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研究提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统计指标,推动各地加大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力度。

二是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开启污水收集处理新局面。推动解决污水收集和处理脱节问题,推行厂网一体化专业运行维护机制,提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溯源执法机制,推进源头管控。

三是注重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有效增加城市水资源供给。积极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此外,指导各地加强排水官网排查建档,推进排水设施信息平台建设。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向往仍有较大差距。一是管网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二是尚未完全建立长效机制。三是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需要落实、完善。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是督促地方按时完成“三年行动”目标。我部将开展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评估,分级通报。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督促。

二是统筹谋划、久久为功、持续推进。我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将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工作。继续集中力量摸清管网底数,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三是完善费价政策并推动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督促各地按照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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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的建言,问题看得准,建议水平高,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狠抓落地落实,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强化顶层设计。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目标任务,部署重大工程和重点措施。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近期拟印发《“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推动黄河流域、长江经济带水环境高水平保护。

完善价费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城镇污水处理费由排水单位和用户缴纳,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2015年印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地方调整污水收费标准。2018年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健全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2020年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沿江各省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厂网一体”运营,推动污水处理费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水平。截至目前,全国超过90%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基本涵盖成本并合理盈利。

推进设施补短板。2020年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把污水管网作为突出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泥处理项目。创新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污水处理领域发展基础设施REITs。根据规划要求,“十四五”时期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新改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的重点任务,部署实施5项重点工程,开展相关试点示范。目前正在制定《污泥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污水资源利用“1+N”实施方案。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再生水用于公共生态环境服务。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推广污水源热泵、“污水处理厂+发电站”模式。示范建设节能低碳标杆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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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目前对城镇污水处理主要有几方面支持:一是每年安排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起到重要作用,这几年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基层污水处理设施情况已明显好转。二是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提出要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从2018年起启动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示范工作,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城市开展黑臭水体的治理。2018年以来先后选拔确定60个示范城市,实现全国重点区域全覆盖。到2020年底,60个示范城市全部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十四五”时期,打算从三方面努力:一是从投入总量上继续加大力度。包括通过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债,增加地方可用财力,由地方统筹用于城镇污水管网建设、黑臭水体治理。二是投入结构上应突出重点,一方面继续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水环境。另一方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继续支持中央财政科研计划,积极支持污水处理领域科研活动。已设立“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还将积极配合科技部等项目管理部门,研究推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生成和组织实施机制,探索“揭榜挂帅”等管理方式,推动污水处理等有关领域科技创新。三是进一步创新投入方式,包括创新投融资模式等。

回应委员关于地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投入不纳入地方债务考核限额的建议。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城镇污水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属于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各地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均可以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按照目前规定,凡是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都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范围。所以,各地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的投入,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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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们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

对委员提出的完善污水处理标准的建议,作一个回应。在城镇污水处理方面,现行标准规定了一级A、一级B、二级、三级标准,根据不同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提出了针对性管控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很难通过一个标准解决全部问题。去年年底,我们出台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排放标准,提出分区差别化的排放管控要求。

关于将进水浓度偏低等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建议。最近几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都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进水浓度低等问题作为督察的重要内容。2018到2020年的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了100多个此类问题。我们通过播放警示片、转交问题、现场核实督办等,推动问题解决。

关于加强纳管企业排污监管的建议,重点谈两方面:一是近年我部发布了一批工业排放标准,加入综合毒性和重金属等指标,避免冲击污水处理厂运行,下一步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实施纳管标准。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三部门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已反映了委员的相关建议,比如怎么排查、怎么评估、怎么建立工作机制、怎么落实各方责任,关键是三部门要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执行效果。我部为了进一步落实方案要求,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推动三年行动取得成效。下一步将吸纳委员建议,强化纳管企业排污行为环境监管。

关于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的建议。合流制溢流污水混合了污水、雨水、长期沉积在管道中的污泥,对水环境影响较大。过去,雨季水环境质量是改善的,但近年来越下雨污染越重,合流制溢流污水是重要成因。发达国家治理这类污染,往往综合采取多种措施,不限于单一措施。委员们提到的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不是没有适用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能够解决部分问题,同时,我们鼓励各地根据当地水质改善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排放管控要求。下一步将根据委员建议,对特殊的、应急情况下的相关标准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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