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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减负措施 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纾困

2021-10-13 09:39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环评审批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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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全面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贯彻漳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把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机统一起来,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纾困减负。

推广运用环评模拟审批

通过创新模拟审批办法,积极拓展模拟审批机制,对新建项目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先行给予模拟审批批复意见,再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将模拟审批有效转化为正式审批。

健全环评审批服务“快车道”

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充分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环评审批全流程网办,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使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生态环境厅亲清服务平台、漳州通APP等网上办理平台,实现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在线办理,纸质材料双向免费投递,做到“一趟不用跑”。同时积极运用“云审查”方式,畅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无人机航拍、连线视频会、多部门协力合作等方式,确保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不受疫情影响。

全面助力疫情经济复苏

与漳州市水利局联合制定《漳州市开发建设项目申报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件事”套餐服务》,全省独创可同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两个审批事项,全面节约项目审批时间,提速项目落地,有效助力疫情经济复苏。

实行企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按照首次纳入、优先纳入和基本纳入三个原则,制定《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清单内企业,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检查,采取数据监控、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清单外企业,严格执行“双随机”检查制度,着力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

实行“轻微违法行为

不(免)予行政处罚”

严格遵循《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初次违法企业,从轻、减轻处罚;对8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清单管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对于二年内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不予行政处罚。

指导企业完善环境信用修复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步指导企业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流程和方式。

指导争取

指导推动受疫情影响县(区)以及相关企业谋划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项目,及时通过审批进入中央及省级项目库,争取获得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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