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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业不同运营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及审核要点研究

2021-10-25 11:40来源:小兵研究作者:星辰关键词:环保行业EPC模式BT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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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总承包业务

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具体如下:

(1)符合“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公司工程承包业务相关的材料及设备的领用安装、土建及施工均在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场所实施,公司已经安装完成的材料及设备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所之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客户对项目实际进度进行监督和跟踪,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2)符合“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公司提供的工程总承包服务,由于各项目的项目规模、项目性质、工艺要求、技术参数等存在较大差异,均为非标定制化,公司不能轻易地将服务成果用于其他用途,故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公司的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合同收款条款分为预收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其中进度款约定包括两种方式:①按月确认进度(或工作量)并结款;

②根据合同确认的项目工作节点约定相应的结算时点。项目执行过程中,收款进度与项目执行进度相匹配,通常能覆盖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同时,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一般约定撤销或终止的条款如下:“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结清应付的款项,具体有解除合同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该工程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设备款等”。综上,公司将工程总承包业务认定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公司的EPC业务将建造业务发包给工程施工方实施的情形,说明公司如何核算确认具体时点成本的投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的要求,是否具备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基础

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流程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签订后,公司组建项目部进行工程设计,并根据设计方案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将总承包工程中施工和安装等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公司负责。

项目现场实施时,公司的项目经理、施工经理、安全经理、物资管理人员等自项目启动时开始进场,并长期驻守在项目现场。其中施工经理主要负责组织分包施工方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施工并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总体把控及监督,物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材料及设备的现场收货检查、库存管理、出库管理等,并根据物资实际出入库情况在公司ERP系统供应链模块中进行登记。

综上,虽然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造业务发包给工程施工方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公司针对整个项目的物资管理、施工进度等均配备有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通过上述管理,公司掌握材料及设备在库和安装领用情况、掌握项目实际安装施工情况,从而掌握具体时点成本的投入情况,公司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公司具备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基础。

(三)EPC业务中公司在材料及设备出库后计入工程施工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EPC业务中,公司的材料及设备在供应商送货至项目现场(现场库)之后,由公司现场物资管理人员对现场的材料及设备进行收货检查、库存管理、出库管理等。在实际需要安装时领用出库(从现场库中领取用于安装),公司依据领用出库情况核算已发生的材料及设备成本。同时,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期末在执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司财务人员、物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对期末材料及设备在库情况、实际领用安装情况进行盘点,对于现场盘点发现少量已领用但尚未安装的材料及设备做返库的财务处理。

公司按照实际安装领用情况核算已发生的材料及设备成本,已发生的成本不包含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材料及设备的成本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万德斯(BOT)

(选自《万德斯:8-1-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问题:说明发行人财务账面按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确认的完工进度,与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完工进度存在差异,补充说明差异情况,并说明目前收入政策确认是否谨慎。

回答: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确认收入,其中,完工百分比=累计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实际完工进度与按成本法计算的完工百分比匹配,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得到保证:

(1)发行人按成本法计算完工百分比时,累计合同成本系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分包成本及其他费用归集计算;同时,发行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已发生但尚未结算的成本予以暂估,以保证成本归集账实相符;此外,发行人于各季度末获取第三方出具的安装验收单、进度确认单等外部证据,逐项核对客户认可的工作量与账面归集成本的一致性,进一步保证账实相符。

(2)预计总成本系基于发行人编制预算总成本予以确认,非发生合同变更或工程签证等事项,预算总成本一般不会发生重大修改。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实际完工进度与按成本法计算的完工百分比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各月末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月度收入,以相应时点累计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百分比;各季度末获取客户出具的安装验收单、进度验收单等外部证据,以核实实际发生成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合同成本预算管理制度和合同成本会计核算管理制度,通过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及各季度末获取的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有力的保证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预计总成本、实际成本、完工百分比等重要参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体内控措施及核算方法如下:

(1)预计总成本管理

项目承接后,由预算部负责牵头,会同技术部、电控部及工程部、采购部共同对成本进行预测,编制《项目预算书》,具体编制依据及流程为:

(2)技术部及电控部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协议》和《招投标设备清单》等相关要求,深化设计方案,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施工图纸及设备材料清单;

(3)预算部成本专员以技术部、电控部提供的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清单以及工程部提供的现场实施费用构成明细等资料编制《项目预算书》;

(4)预计总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由预算部成本专员结合内部编制的设备材料采购价格库及供应商询价结果测算材料设备采购成本;预计总成本中土建、安装及劳务分包部分,由预算部根据技术部、电控部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设备材料清单确定工程量清单,并组价;项目实施费用由预算专员根据工程部提供的项目组人员构成、实施周期、工程量结合历史经验进行估算。以上结果形成项目的《项目预算书》,并由成本专员发起预算内部审批流程,预算内部审批单经由预算专员提交预算部经理、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5)预算部成本专员将经审批过的《项目预算书》交由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按项目收集归档,并据此得出该项目的预计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部成本专员定期进行复核,如发现原预估的总成本与实际实施情况有差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调整的相关依据及相关流程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签证、变更等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由项目经理向成本专员提交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成本专员收到签证单后,编制《项目预算调整单》和调整后的《项目预算书》,完成后提交《预算内部调整审批单》报预算部经理、公司分管副总审批。预算部成本专员将经审批过的《项目预算调整单》及《项目预算书》交由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按项目收集归档,并据此得出该项目调整后预计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实际成本及完工百分比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现场项目经理负责确认、管理《进度确认单》(第三方监理或业主方确认)、《分包进度确认单》(安装分包商确认)、《工作联系单》;原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由项目经理组织现场材料员确认、《安装验收单》由项目现场项目经理确认后报第三方签字确认;

(2)预算部成本专员收到《进度确认单》、《分包进度确认单》及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安装验收单》等资料进行复核;

(3)预算部成本专员对照《施工图纸》、《分包合同》和《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进度确认单》、《分包进度确认单》进行已完工程的分包成本核算与复核,确认实际发生的分包成本;对照原材料、设备《采购合同》、《送货单》、《进场验收单》、《安装验收单》等确认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成本;

(4)财务部根据预算部提供的实际发生的分包、材料设备等成本,并结合账面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项目实施零星成本费用,汇总每个项目实际发生总成本。计算每个项目累计发生成本占《项目预算书》(以最新调整后的数据为准)中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以此作为项目当期的完工百分比;

(5)财务部在复核《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单》、《安装验收单》、《进度确认单》、《分包进度确认单》、《项目预算书》(以最新调整后的数据为准)、《采购发票》、《费用报销单》的基础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未到票但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暂估处理,手续齐全的基础上财务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项目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

(6)财务部会同工程部、预算部定期对各工程项目的现场库存材料进行盘点抽查,检查库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定期现场查看工程完工情况是否与《进度确认单》《分包进度确认单》相符;定期与各主要供应商核对采购和往来账目。对于不符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故,发行人各阶段确认收入的外部证据均经第三方予以书面确认、发行人以外部证据证实实际成本发生额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而保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在上述内控措施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效执行下,有力的保证了发行人财务账面按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确认的完工进度,与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完工进度相匹配,做到账实相符。

综上,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措施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效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计算的完工进度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完工进度相匹配,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谨慎、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此外,发行人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了谨慎性。

(四)通源环境(BOT)

(选自《8-2-2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问题:污水处理PPP项目的收入与成本一致的原因

回答:

XX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新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前三年按照建设规模60%、80%、100%的基本水量,通过政府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获取收益回报。因此,公司对该项目参照BOT模式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BOT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发行人作为建造总承包商实际提供了此PPP项目的建造服务及运营服务,建造阶段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的具体原因如下:

(1)虽然合同中约定了未来运营期间的保底收费,但是合同中未明确建造阶段和运营阶段的收入金额或比例,因此建造阶段和运营阶段两项服务的收取或应收对价无法确定;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取决于后续运营阶段的运营情况,受未来实际污水处理量、结算单价等因素影响,合同总收入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取或应收的对价无法确定;因此,无法根据收取或应收对价确定建造阶段的公允价值。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由于合同未约定建造合同价格,也未约定建造期收益率,既不属于固定造价合同,亦不属于成本加成合同,因此,不属于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对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3)发行人承接BOT业务目的是通过运营阶段提供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而非通过建造阶段获取经济利益,如果建造阶段确认毛利,则运营阶段利润会减少,甚至出现运营阶段亏损。

综上,由于未来收入受实际处理水量的影响,致使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但公司预计未来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造阶段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对于未来的运营服务,在实际提供服务时确认为当期对应的运营收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复洁环保(BOT)

(选自《8-1-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大观净水厂污泥干化处理服务项目为BOT项目)

问题1、(1)结合釆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金额、比例,进一步披露发行人收入确认釆用完工百分比法主要依赖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风险;(2)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影响的风险;

回答:

1、发行人收入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主要依赖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为XX装备,具有根据客户需求高度定制化、单个项目规模大、项目周期长等业务特点。公司各期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以相应时点累计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并根据预计合同总收入与完工进度、扣除前期累计已确认收入,确认当期收入。

由于发行人项目完工进度的计算依赖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公司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主要依赖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风险。

2、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影响的风险。

(1)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未来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

①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A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与其他涉及大型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行业如汽车自动化生产线、造船等行业不同,上述行业生产及安装工作大部分在己方场地进行,而发行人的工作基本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客户能够控制项目现场,公司已安装完成的设备已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所之上,客户在其项目现场随时查看,对项目进度进行及时了解和监督。因此,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B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由于各项目的处理对象、处理规模、处理标准、工艺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以及工程界面等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提供XX装备及服务均系定制化非标准产品,只能适用于与之匹配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另一方面,公司项目均在客户的项目现场提供相应的设备及伴随服务,已安装完成的设备已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所之上,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终止,已安装完成的设备也难以再用于其他项目,客户将面临重大的违约成本及推翻重建成本,在正常商业逻辑下不可能用作其他用途。

因此,公司XX装备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C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合同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过客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终止合同的情形。

公司的XX装备系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站)提供污泥脱水干化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及服务,前述装备及服务是污水处理厂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均为定制化非标准产品。在合同签署前,公司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技术方案配合,保证设备的技术参数能够符合客户的要求。客户若临时更换供应商,将导致整个污水处理厂的竣工交付时间受到影响,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基本不存在客户终止合同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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