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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山东省不断加大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出动人员18469人次,检查排污单位6657家次、自动监测点位9527个,发现自动监测问题1825个,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92起,罚款4287.33万元。其中,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25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2起,各级公安机关已立(受)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行政拘留10人。
为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第三批6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并对涉及的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1
山东青岛某海藻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6日14时,青岛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某海藻有限公司生产状态异常,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曝气池一半区域在曝气且水面漂浮大量绿色浮萍,吸附池水质较浑浊),但最终出水水质清澈。经监测,进水池废水COD浓度为712mg/L、曝气池为547mg/L、出水池为8mg/L。经勘查,执法人员在调节池旁发现一处地下水池,用水泥板遮盖,内有潜水泵。水泵连接塑料管,塑料管埋于地下。经挖掘,发现该塑料管经企业西北侧院墙出厂区,过丰产河,接入大场镇污水管网。现场将潜水泵通电后,厂区内中间环节未处理完的污水经塑料管排出,不通过规范排污口和自动监测设施。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向出水池排入自来水进行稀释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2
山东淄博某钙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中心调阅自动监测数据发现,6月21日17时至18时,某钙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氧含量从8.12%上升至21.1%,烟气湿度从8.43%RH下降至3.86%RH,23时烟气湿度下降至0.77%RH。截至6月23日下午,外排废气氧含量维持在20%-21%之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传输仪显示氧含量为20.88%、湿度为0.02%RH、二氧化硫浓度为23.68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2.59mg/m³,上传数据明显异常。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5万元;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对该企业监测站房依法实施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3
山东烟台某泡花碱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1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环境监控技术人员对某泡花碱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1#、3#、4#窑炉正常生产,2#窑炉停产检修。执法检查组对1-2#炉窑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采样平台与自动监测设备站房之间的伴热管线有破损,对站房周边进行勘察,发现在站房下方隐蔽处有两个氮气瓶和带有针头的输液管、减压阀等输气装置。对3-4#窑炉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同样问题。经调查,企业相关人员承认在环保设备检修期间(更换催化剂、除尘器布袋等)因废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设置了氮气输送装置,通过向自动监测设备样气管输送氮气,稀释采样气体,达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目的。该装置自今年5月份开始使用,共使用过5次。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方某、杨某、刘某等被取保候审,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4
山东潍坊某纺织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3月5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有限公司外排水污染物开展执法监测时发现,该企业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浓度为1120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标准4倍。但同一时段,该企业外排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浓度未超标。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COD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时,使用手机手电筒对比色皿进行了持续照射提高了光强,因COD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时用的光强越高,COD校准时的标准数值就越高,实际监测废水时COD的数值就会降低,进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5
山东济宁某碳素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1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在线巡查时发现,某碳素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烟气氧含量变化无规律,每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瞬时值出现超标时,氧含量就会由正常生产时的12%-15%突变为21%左右,每次持续时间从5分钟至1小时不等,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嫌疑。执法人员锁定线索后,立即联合济宁监测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经询问第三方运维人员进一步证实,该企业在锅炉工况不稳定、烟气指标不易控制时,工作人员翻越窗户进入自动监测设备站房,通过拔掉采样管线的方式干扰采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公安机关立即控制了相关责任人,并展开深入调查。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薛某某,邱某某,江某某,陈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6
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在线巡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但氨氮日均值浓度持续偏低,多次出现氨氮小时均值浓度为0.1以下的情况。6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二沉池旁一处水龙头上安装了一根黄色软管,软管另一端放置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取样探头的上游,清水通过黄色软管与废水混合后进行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探头测取的水样实际为被清水稀释过的水样,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偏低现象,与污染物实际浓度不一致。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反行为,并处罚款6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柳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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