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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共10件,涉及济南、青岛、淄博、枣庄、潍坊、济宁、临沂、德州、聊城、滨州10市,涵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或控制粉尘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污、私设旁路排污、超标排污等多类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1
山东济南某齿轮桥箱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减轻处罚案
2020年12月25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大气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齿轮桥箱有限公司2台连续渗碳炉正在运行,而与淬火工序配套建设的油雾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造成连续渗碳炉产生的油雾无法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属小微型企业,且在检查后能够及时改正,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处罚款4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李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2
山东青岛岳某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4月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处加工点,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场地内露天堆放数百只未加工的废油桶,水泥地面上有遗撒的废矿物油。现场勘查发现,该加工点将废矿物油直接倾倒至南侧土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加工点现场存放的废油桶、废油漆桶和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查证,该加工点系岳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分别在3处加工点从事非法活动,累计涉案危险废物超过90吨。
岳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雷某斗、雷某华、李某某、黄某某、薛某、雷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高某某、初某某、王某、李某、薛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3
山东淄博某化工有限公司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一车间网带窑正常生产,网带窑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查看废气收集管线走向,发现网带窑和低温干燥炉废气管线相通,中间设置盲板隔开。由于盲板腐蚀破损,导致部分网带窑废气穿过盲板,经废弃的低温干燥炉废气管道排出。经调查,证实该企业网带窑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废气进入低温干燥炉废气管线,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外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日内拆除旁路,并处罚款64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4
山东枣庄任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5月1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任某某在孟庄镇任岭村倾倒数个吨桶和30多个废油桶,吨桶内有大量废液,废油桶内有深褐色黏稠状物质,共计400余吨。部分吨桶和废机油桶破损,桶内物质发生泄露,气味刺鼻。经鉴别,现场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
任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抓获任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仍在侦破中。
典型案例5
山东潍坊某建材经营中心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6月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材经营中心电石渣物料堆覆盖不完整。经进一步勘查,该企业电石渣堆场南侧、西侧设置了防风抑尘网,但北侧、东侧未设置。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对电石渣进行了部分清运,但料堆覆盖仍然不完整,存在部分裸露,扬尘污染严重。
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25万元。
典型案例6
山东济宁某煤矿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8月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煤炭开采、洗选项目正常运行,高盐水处理BOT项目预处理装置无矿井水进入,主厂房泵间、回用水池等多台水泵均处于停运状态,现场未提供各处理单元运行记录,未经脱盐预处理的矿井废水通过原排水管道直排。经取样检测,该企业总排口废水硫酸盐浓度为954mg/L、全盐量浓度为3258mg/L,分别超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0.467倍、1.036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5.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刘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7
山东临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从轻处罚案
2021年4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边异味刺鼻,污染严重。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厂区内存在刺鼻气味。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固定源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及外排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15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41.5万元。鉴于该企业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换损毁部件,保证无组织臭气浓度达标,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在拟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33.2万元。
典型案例8
山东德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2021年8月2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走航监测,走航车行至四车间和五车间时,VOCs浓度峰值达到3915ug/m3。执法人员勘察发现,该企业四车间正在生产,治污设施虽然正常运转,但收集效率较差,车间密闭不到位,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5万元。
典型案例9
山东聊城某塑业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从轻处罚案
2021年1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接到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组交办问题,在对某塑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切割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收集管道与生产设备未连接。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其热熔挤出工序生产线供电设施予以查封,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处罚款46.9988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温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10
山东滨州某无纺布加工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
2021年5月18日至20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多次接到市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系统关于长山镇鲍家村附近TVOC数值报警。执法人员现场巡查发现,该区域某无纺布加工点生产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现场积尘严重,异味浓烈。
该加工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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