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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为巩固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强化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保,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以联合执法为抓手,深入开展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联合印发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两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连续5年组织省级层面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共同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川渝大地澄澈蓝天、巴山蜀水美丽画卷。
2024年6月25日至7月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为期10天的2024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由四川省、重庆市分别成立3个现场检查组,围绕川渝盆地东部、川渝盆地南部、川渝盆地东北部3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所在的6个市(区),聚焦工业源、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移动源等3类重点污染源,重点查处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超标排污、旁路偷排、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等11类违法行为,现对联合执法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例二、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案
案例三、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四、重庆市某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五、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案
案例六、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七、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例八、宜宾市某机砖厂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例一】
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控机和数采仪烟道截面积已备案参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6日,四川专业帮扶二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控设备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与实际不一致。经查,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报告和自行监测报告记载其再生烟废气排放口和炼胶废气排放口烟道截面积均为0.95m2,而现场实测烟筒内直径1.1m(烟道截面积0.95m2)与CEMS在线监控设备设置的烟道截面积参数0.5m2不一致,导致计算得出的流量偏小近一半,污染物总排放量与实际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二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运维质量直接影响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其按照规范开展运维,不得与企业串通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同时,鼓励企业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强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从源头上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案例二】
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频繁出现标记为故障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数据,调查发现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未在数据超标后进入站房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修,涉嫌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8日,四川专业帮扶二组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核查,发现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回转窑外排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通过人为干扰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2024年5月1日至6月2日,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其擅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9次将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工况标记为“故障”。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二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当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有效。企业应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能力,客观分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如实标记数据异常原因,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案例三】
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平台二氧化硫折算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日均值连续超标,工作人员进入站房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
2024年7月1日,四川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核查,发现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中,2024年3月1日0时左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处于超标状态,但0时38分突然降为0且持续为0;3月28日7时23分,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显示其含氧量为19.69%,此时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已呈连续超标状态,但7时24分至7时25分,其含氧量逐步变化至5.91%且趋于稳定,颗粒物折算浓度也随之变小未再超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显示,3月1日0时37分和3月28日7时24分该公司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通过人为干扰降低氧含量的方式,导致其二氧化硫、颗粒物折算浓度小于真实值,从而实现数据达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通过企业自动监控平台分析核查数据是非现场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可以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第一时间排查分析异常数据,精准锁定企业违法排污证据。
【案例四】
重庆市某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为重庆某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合格”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9日,四川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对该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在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检测全过程中,只在1个位置布点采样,未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明确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进行布点,且检测报告中未记录制浆分厂厂界温度、气压、风向等监测内容。
该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三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案例五】
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废气,按环评要求应当收集后通过脱硫塔碱液喷淋后达标排放。重庆专业帮扶二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脱硫塔未运行,碱液罐罐体内部无碱液,碱液池pH值为酸性,脱硫塔罐体腐蚀破损,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调查处理】
重庆专业帮扶二组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脱硫塔未开启。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添加片碱的碱液罐内无碱液,安装的pH测量仪显示碱液池的pH值为5.8,呈酸性。同时脱硫塔电源开启后,执法人员发现脱硫塔塔体有腐蚀破损,不能正常发挥脱硫作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二组已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彭州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此次联合检查发现,大多数企业能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守法意识薄弱,抱有侥幸心理,逾越法律红线。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行动为抓手,通过协同行动,严厉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形成强力震慑,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案例六】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调查处理】
2024年7月2日,重庆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木工车间热压机旁手工施胶作业平台,施胶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4台冷压机及旁边4个手工施胶平台施胶废气也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定,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产生的施胶废气需经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DA003、DA004排放口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三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合江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大气环境治理的重要因素。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重要手段。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应有的设施,是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全员全过程环保意识,强化操作规范培训,认真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及保养,确保废气收集处理效果。
【案例七】
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重庆专业帮扶二组对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数据与自行监测报告误差较大,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相对误差分别高达-98.5%和-51.1%,烟气温度也存在绝对误差不达标问题。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26日,重庆专业帮扶一组现场检查时,发现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隧道窑、烘干窑正在生产,废气经脱硫设施处理后排放,脱硫塔正在运行,但废气排放口烟气明显发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长期稳定在1mg/m3以内,氧含量为21%。监督帮扶组随机调阅该砖厂2024年5月20日自行监测报告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其示值误差大于5%。随机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相对误差分别高达-98.5%和-51.1%,烟气温度也存在绝对误差不达标问题。
该砖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二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工作不能仅仅依靠运维公司,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案例八】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案情简介】
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套装门生产,根据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工序产生的施胶废气经集气设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施胶废气排放口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热压机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冷压机及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均未安装集气设备和活性炭处理设施,施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涉嫌构成未落实“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调查处理】
2024年7月2日,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对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套装门生产,主要工艺为木料→下料→热压、冷压(手工施胶)→贴皮→砂磨→雕刻→喷漆→干砂→检验→产品,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有粉尘、施胶废气等污染物产生。根据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工序产生的施胶废气经集气设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施胶废气排放口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工序正在进行生产作业,但仅有热压机安装有集气罩及活性炭处理设施,热压机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冷压机及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均未安装集气设备和活性炭处理设施,施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三同时”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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