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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11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排查发现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CH/Z3001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CH/Z300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
CH/Z300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CH/Z3005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CH/T8021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
CJJ18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CJJ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函〔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入河排污口溯源sourcetracingofsewageoutfallsintoenvironmentalwaterbodies
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明确废水类型,找到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的来源,确定责任主体的过程。
3.2 烟雾试验smoketest
一种利用烟雾在管道中的移动路径判断管道排水去向,从而确定污染排放来源的溯源方法。排查时需准备鼓风机和烟雾发生器,管道的排水水流应处于非湍流状态。
3.3 染色试验dyetest
一种利用染色试剂对待排查的水流进行染色,用染色剂在水中的移动路径显示管道走向,2从而确定污染排放来源的溯源方法。
3.4 泵站运行配合cooperationofpumpstationoperation
一种利用泵站调度的手段对城镇排水管道排水去向进行排查,确定污染排放来源的辅助溯源方法。具体操作方式是关闭或开启特定泵站,观察疑似排污管道、沟渠内是否有明显的水流量变化,从而确定排放去向。
3.5 管道检测pipelineinspection
一种利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losedCircuitTelevision,CCTV)、管道机器人等技术设备对城镇排水管道开展排查,确定污染排放来源的溯源方法。
3.6 无人机补充航测supplementofunmannedaerialsurvey
一种利用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对范围跨度大、人工观测难的露天管道、沟、渠、河流、滩涂、湿地等排污通道开展补充排查,确定污染排放来源的溯源方法。
3.7 同位素解析法isotoperesolutionmethod
一种利用特定的化合物开展同位素解析,确定污染排放来源的溯源方法。
3.8 水质指纹法waterfingerprintmethod
一种通过比较水体中不同污染物的荧光光谱识别污染源的溯源方法。
3.9 线粒体DNA溯源法mitochondrialDNAtraceabilitymethod
一种通过分析水体中粪便的线粒体脱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acid,DNA),以粪便中线粒体DNA的种属特异性确定污染排放来源的溯源方法。
4 总体要求
4.1 溯源对象
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所有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均须明确责任主体,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均应溯源。
4.2 溯源内容
4.2.1溯源内容包括排污口信息、所在行政区域、废污水排放量、排入水体名称、控制单元名称、溯源方法以及废污水来源信息。其中废污水来源信息包括废污水来源个数、各来源名称、各来源位置和各来源废污水排放量。各来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包括相应排污许可证编号。
4.2.2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废污水来源的,应根据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明确该入河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并在登记溯源结果时予以标记。4.3工作流程入河排污口溯源应按制定溯源方案、开展分步溯源、登记溯源结果、校核溯源结果的基本流程进行,工作流程见图1。
4.4 工作原则
4.4.1 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应控制溯源时长、尽可能减少技术溯源工作量,降低溯源成本。
4.4.2 对具备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可在排查阶段同步开展溯源或整治。
5 制定溯源方案
溯源方案应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结合现场视频、图片等相关排查资料制定。溯源方案具体包括下述内容: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登记相关表格,现场视频、图片等排查资料索引,溯源时限,分步溯源要求,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样式,溯源成果校核要求等。其中,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相关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
6 开展分步溯源
6.1 一般原则
6.1.1溯源方法。入河排污口溯源采取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三步法”。
6.1.2资料溯源。充分利用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与收集的资料,通过资料查阅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预判,在本阶段可结束溯源。资料溯源阶段耗时宜为2-4周。
6.1.3人工排查。针对通过资料溯源无法完成溯源的入河排污口,借助人工调查、仪器探查、水质监测、烟雾试验、染色试验、泵站运行配合等方法,探查排放来源。人工排查阶段耗时宜在2周以内。
6.1.4技术溯源。针对第一步、第二步均无法完成溯源,污染来源不明确、溯源难度大的排污口,利用管道检测、无人机补充航测、同位素解析法等科技手段进行溯源调查攻坚。技术溯源阶段耗时宜为1-3个月。
6.2 资料溯源
6.2.1 资料收集范围资料收集宜包括任何可以直接证明或辅助证明污染源与排水系统及排水系统内各管段连接关系的资料。
6.2.2 资料收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内已经形成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台账,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审批文件,沿河(湖)水体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等应收集的数据。宜收集第二次污染普查数据,城镇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矢量分布图(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沿海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等可辅助溯源工作的相关数据,入河排污口溯源资料收集清单见表1。
6.2.3 资料整理及产出
6.2.3.1 资料的整理收集到的资料数据宜叠加至同一数据库内。排查区域的地理信息、行政区划信息、土地利用信息、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的位置信息、排水管网信息等可矢量化并统一坐标系后予以叠加。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审批材料等无法在地图中予以展示的信息,宜归纳汇总,提供电子表格及源文件下载方式,方便溯源阶段的现场应用。
6.2.3.2 资料产出资料整理后,形成如下产出:
a)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底图。包含行政区划、水系走向、流域边界、地形高程、排水管网、现场影像图层。
b)待溯源排污口清单。包括待溯源排污口名称、所在区县、所在乡镇、经纬度、排污口位置特征。
c)排查区域分工名单。包括排查区域网格划分与编码、网格边界、各网格溯源人员分工。
d)辅助资料。包括待溯源区域排水去向、排水体制、排放方式等,以及已知排污口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相关审批文件,必要时应提供纸质版文件。
6.2.4 溯源比对
6.2.4.1一般原则在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对能够简单溯源的排污口可进行预判并记录在案。溯源阶段,通过比对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记录和已有资料直接确定污染来源。
6.2.4.2 排污口类型能够通过资料溯源的排污口包括:
a)排放去向明晰、能够从航空遥感影像中直接判断的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b)排放去向明晰、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能够明确排放去向的农业、农村入河排污口,例如通过明显的沟渠、池塘等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c)对应关系明确,在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或通过历史监测结果,能够明确污染来源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及农业排口;
d)对应关系明确,在入河排污口排查阶段即能够明确污染源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例如独立的小区雨水口、阳台水排放口等;
e)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入河排污口溯源现有成果。
6.3 人工排查
6.3.1一般原则
6.3.1.1 对资料溯源阶段不能确定污染来源的排污口,污水来源较为复杂的、通过查阅已有资料无法满足溯源要求的,开展人工排查。人工排查需要根据资料整理成果,明确重点排查区域、排查路线、排查方法、人员分组、设备配备等。
6.3.1.2 人工排查的重点区域为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及工业聚集区。
6.3.1.3 溯源工作涉及下水管道,可能存在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等危险时,排查人员应优先保障人身安全,以此为前提开展溯源。
6.3.2 溯源路线
6.3.2.1 对排污沟渠,以沟渠汇入河湖的位置为起点,按照先干流后支流的顺序,逐步向上游进行人工排查。
6.3.2.2 对排水管网,以管网入河湖的位置为起点,按照先干管再支管的顺序,逐步向上游进行人工排查。
6.3.2.3 人工排查的主要方式为地面目视排查,必要时可配合仪器探查、水质监测、烟雾试验、染色试验、泵站运行等方式开展。
6.3.3 溯源方法
6.3.3.1 技术方法综合运用人工排查、仪器探查、水质监测、烟雾试验、染色试验、泵站运行配合等方法,查明调查区域内排污口排放来源问题。排查具体方法可参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6.3.3.2 排水户排查对于排水户与城镇排水系统的连接,应通过向排水户物业管理人员问询了解,结合前期资料收集分析成果进行现场确认。排查成果应包括排水户名称、排放方式、污水类型、排水口接入排水系统的检查井编号及经纬度等。
6.3.3.3 城镇排水系统排查对于城镇排水系统各管段的连接,应结合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和前期资料收集分析成果,通过查看检查井内的管道连接状况及水流方向,进行现场确认。排查成果应包括检查井编号及经纬度、上下游关系、排放方式等。
6.3.3.4 管道排查对于地面目视无法满足排查要求,排查人员需进入管道内部排查时,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管径不得小于0.8m;管内流速不得大于0.5m/s;水深不得大于0.5m;充满度不得大于50%。检查人员进入管内检查时,须拴有带距离刻度的安全绳。进入管道的检查人员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携带防爆照明灯具和通讯设备。在管道检查过程中,管内人员应随时与地面人员保持通讯联系。检查人员自进入检查井开始,在管道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h。当进入管道的人员遇到难以穿越的障碍时,不得强行通过,应立即停止排查。当待检管道邻近基坑或水体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对管道进行安全性鉴定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管道。排查成果应包括经纬度以及管道走向图、支管走向图等。对管道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和命名要求参照CJJ181。现场作业应符合CJJ6的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GB3836.1的有关规定。现场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6.3.4 人员分组
人工排查的人员分组以排污口或管线走向为依据,原则上每组排查人员沿同一条河流自下游向上游溯源,完成一条线路的溯源后再开展第二条线路的溯源,避免在不同水体之间交叉溯源,影响溯源结果登记。
排污口分布较为密集的河流可安排多组排查人员,但应当明确各组排查人员的排查边界,平衡各组工作量,并根据溯源难度动态调整、相互配合。
6.3.5 设备配备
人工排查与技术溯源应当辅助结合。对所有排查组,应配备水质快检包、塔尺,有条件的配备便携式流速仪等水质、流量检测设备,以及管线探地雷达、声呐、CCTV等管道检测设备。
6.4 技术溯源
6.4.1一般原则
对人工排查阶段无法以人力溯源的排污口,可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技术溯源。常见技术溯源方法包括管道检测、无人机补充航测、同位素解析法、水质指纹法、线粒体DNA溯源法等。
6.4.2 管道检测
6.4.2.1 适用范围
可应用于管网图纸缺失错误、管网管径小或存在其他安全障碍的管道内部排查。管道检测可以管网入河(湖)位置为起点,也可从待排查管道附近的管道入口布设。同样按照先干管再支管的顺序,逐步向上游进行。
6.4.2.2 技术要点
a)管道检测具体技术规程可按照CJJ181实施。
b)有条件的管道应经过先期疏通后无泥浆淌出,管道内水位不高于10厘米(最佳状态是无水)进行管道检测。
c)下井工作人员应佩戴便携式气体探测仪器、安全保护带、防毒面具等方可下井作业。
d)管道检测作业前,应明确检测的范围、管道长度,最大行进长度不得超过管道检测设备的移动距离。在长距离作业时,应考虑远程监视最大距离,必要时布设移动监视器。管道检测设备的爬行器尺寸应根据管径选择。
e)管道检测应与人工排查辅助结合。
6.4.2.3 结果留档管道检测后,应根据管内影像图、行进路线和设备形成的管道图进行排查结果的记录,管道检测后形成的相关资料应留档并提交。对于管道损坏、渗漏、淤积、堵塞或其他管内特殊情况应作为相关入河排污口的附属信息一同上报留档。6.4.2.4限制因素若管道检测因为管道内水位极高、淤泥厚或存在障碍物等特殊原因而通行能力有限时,应考虑管线探地雷达、声呐检测等其他管道探测技术设备辅助进行检测。6.4.3无人机补充航测6.4.3.1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溯源难点,提供更为精细、分辨率更高的遥感影像。
6.4.3.2 技术要点
a)无人机补充航测前,应考虑飞行当天的气象因素,选择风速较小、能见度高的时段飞行。无人机航摄仪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规范设计航线。
b)成片应影像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能够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影像上不应有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迹等影响成片成果的缺陷。
c)无人机航测工作应满足CH/Z3001、CH/Z3002、CH/Z3003、CH/Z3005、CH/Z8021等相关规程要求。
d)无人机补充航测应与人工排查辅助结合。对于排水户与露天管道、沟、渠、河流、滩涂、湿地的连接,应结合无人机航测图像解译结果和其他资料进行溯源判断,提供连接部分的航测图像并待人工排查确认。对于露天管道、沟、渠、河流、滩涂、湿地之间或同入河排污口的连接,应结合无人机航测图像解译结果和其他资料,确认连接状况和水流方向,提供连接部分的航测图像并进行人工排查确认。
6.4.3.3 结果留档
无人机航测的相关影像资料应留档并提交。
6.4.3.4 限制因素若因天气、地形等原因影响无人机航测的区域,宜考虑无人船等其他溯源方式。
6.4.4 同位素解析法
6.4.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体存在特定的无机盐、重金属或有机物污染,且污染物含有稳定同位素,测试技术成熟的情形,宜在工业聚集区确定排放特殊污染物的入河排污口污染来源时使用。
6.4.4.2 技术要点
a)同位素解析法分为资料收集与评估阶段、现场踏勘阶段、调查方法建立阶段、同位素数据获取和解译阶段。
b)调查流程为根据调查区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污染物性质,分析开展同位素调查的必要性;结合调查区水文地质条件、潜在污染源类型和分布特征,以及污染物成分,确定适宜的同位素及水化学组合;结合调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地貌和土地利用类型以及潜在污染源性质,制定详细的同位素及水化学采样计划,设计布点方案;编制同位素溯源工作方案;开展采样布点;检测并解析采样结果。
c)同位素解析法适用于已经开展过1:50000以上精度的水文地质调查和排污口周边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资料详实程度应能够精确显示调查区流域范围边界、径流补给和排泄条件、待查排污口废水动态特征、废水化学特征等。排污口周边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资料应包含排污口受纳水体中不同污染物的分布特征,以及潜在污染源类型和分布位置等信息。
6.4.4.3 结果留档同位素解析结果应留档并提交。
6.4.5 水质指纹法
6.4.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知周边疑似污染源排放情况下,判定排污口排放废水的主要来源和责任主体,能够有效识别主要工业行业废水与生活废水。常见的荧光污染物包括蛋白质、多环芳烃、腐殖质、硝基化合物、羰基化合物、酚、醌、油、吲哚、吡啶以及一些药品、农药、染料等。
6.4.5.2 技术要点
水质指纹法以预警溯源仪为载体,排污口排查可使用台式预警溯源仪、车载预警溯源仪,20-30分钟可完成一次溯源任务。其步骤包括排查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水纹库建立、预警溯源仪的采样分析、水质指纹识别与责任判定。
6.4.5.3 结果留档水质检测结果及水质指纹库识别结果应留档并提交。
6.4.6 线粒体DNA溯源法
6.4.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判断废水中粪便污染的来源。
6.4.6.2 技术要点
通过监测水体中线粒体DNA的种属特异性,与上游各污染源的人类和畜禽粪便进行比对,确定污水来源。
6.4.6.3 结果留档线粒体DNA检测结果应留档并提交。
7 登记溯源结果
7.1 总体要求溯源结果登记宜提交下述资料:
a)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
b)排水关系图件;
c)入河排污口溯源快速检测和同步检测结果;
d)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
e)其他有助于证明污染来源的文件。
7.2 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
7.2.1 污染源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各来源名称”一栏填写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称,“废水类型”一栏填写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责任主体”一栏填写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法人。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污染源废水的,应根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标记主要责任主体名称。
7.2.2 污染源为建成区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的,“各来源名称”一栏填写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名称,“废水类型”一栏填写城镇生活废水,“责任主体”一栏填写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责任主体。
7.2.3 污染源为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城乡结合部或农村连片的住宅楼、民居的,“各来源名称”一栏填写街道办或行政村名称,“废水类型”一栏填写农村生活污水,“责任主体”一栏填写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责任主体。
7.2.4 污染源为连片农田、水产养殖的,“各来源名称”一栏填写农田、水产养殖的责任主体,如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公司法人或承包个人,“废水类型”一栏填写种植废水或养殖废水,“责任主体”一栏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公司法人或承包个人。
7.2.5 污染源为畜禽散养、分散农田、零星农户的,“各来源名称”一栏填写畜禽散养、分散农田的承包个人或农户姓名,“废水类型”一栏填写种植废水、养殖废水或农村生活废水,“责任主体”一栏填写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责任主体。
7.2.6 污染源为建筑工地等临时性排放源的,“各来源名称”一栏填写临时性排放源负责单位法人,“废水类型”一栏填写临时排放废水,“责任主体”一栏填写负责单位法人。
7.2.7 不在以上分类中的污染源,“各来源名称”一栏填写具体污染源名称,“废水类型”一栏填写推测的废污水类型,“责任主体”一栏填写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责任主体。
7.2.8 有多种类型排放来源混合排放的,应逐一填写各排放来源及责任主体,并明确主要责任主体。
7.2.9“存在问题”应填写溯源中发现的排污口存在问题。如管网破裂、废水直排、管道溢流、排污口不规范等,未发现的可不填写。
7.3 排水关系图件城市排水户与排水管网溯源结果除填报登记表外,还要以图件形式提供排水户的排水口接入排水系统的检查井编号及经纬度、排水管道走向、上下游关系、排放方式等。
7.4 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应根据最终确认的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在入河排污口排查形成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基础上,填写入河排污口溯源信息部分内容,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格式参见附录B。若存在问题,应填写整治信息,若无则不填。
7.5 入河排污口溯源快速检测和同步检测结果待溯源入河排污口已经开展监测的,应提交监测结果报告;开展快速检测的,应提交快速检测结果。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应当包含流量。检测结果命名应为“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名称-水质快检/水质同步检测/水量”。
7.6 其他有助于证明污染来源的文件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助于证明污染来源的文件,如管道检测结果报告、同位素解析报告、水质指纹法溯源结果报告等。
8 校核溯源结果
8.1 总体要求
8.1.1 溯源结果应当进行合理性校核,以确定溯源工作完成度。
8.1.2 溯源结果校核对象包括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污染源(以下称“一对一”)的溯源结果以及一个排污口对应多个污染源(以下称“一对多”)的溯源结果。
8.1.3 针对“一对一”的溯源结果,将排污口水质监测结果与对应污染源出厂界水质监测结果进行校核。校核内容包括监测项目数量、监测时间、水量,主要污染因子浓度、超标情况等。
8.1.4 针对“一对多”的溯源结果,首先进行水量校核,再进行水质监测结果校核。
8.1.5 对建成区排水情况进行宏观溯源结果校核。根据建成区人口、人均排水量宏观测算建成区排水总量,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排水量加和,并与测算的建成区排水总量进行校核,判断污水处理厂服务的人口数量,从而判定是否存在未进行污水收集的排水户(住宅小区)。有条件的街道可以根据街道人口数量、商户排水量、排水去向、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等开展街道排水量校核。
8.2“一对一”的溯源结果校核
8.2.1 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水量存在差距的情形
如校核结果发现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水量存在差距,则该排污口上游应有其他污染来源或存在管网破损渗漏等问题,应继续溯源,必要时应补充监测。
8.2.2 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水量相当的情形
8.2.2.1 如校核结果中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水量相当,各项污染物均未超标,且浓度偏差在15%以内,认为该排污口与该污染源确为一一对应关系。
8.2.2.2 如校核结果中各项污染物均未超标,但浓度偏差在15%以上,应谨慎认定排污口与污染源的一一对应关系,必要时可追加监测频次。
8.2.2.3 如校核结果中某项污染物排污口数据超标,而污染源出厂界数据未超标,认为该排污口与该污染源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应有其他排水来源,应继续追溯。
8.2.2.4 如校核结果中某项污染物排污口数据未超标,而污染源出厂界数据超标,认为该排污口与该污染源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应有其他排水来源或有地下水渗入排污管线予以稀释,应继续追溯。
8.2.2.5 如校核结果中污染源排放的某项特征污染物在排污口监测中未检出,应继续追溯明确该污染源是否有其他排放口或地下水渗入排污管线。
8.3“一对多”的溯源结果校核
8.3.1 排污口污水来源为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的情形如排污口主要污染来源为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校核排污口的监测水量与数个污染源排放水量之和,如水量能够对应,认定该排污口的主要污染来源为该固定点源。
8.3.2 排污口主要污染来源为城市管网排水的情形如排污口主要污染来源为城市管网排水,则根据排污口所在管网设计情况,逐个排水户排查排水量。当溯源结果排水户(住宅小区)排水量之和占排污口排水量80%以上时,认定相关排水户(住宅小区)为该排污口的主要污染来源。对排水户(住宅小区)开展进一步监测,确定各排水户的污染贡献。
8.3.3 排污口主要污染来源为农田及其他面源污染的情形如排污口主要污染来源为农田及其他面源污染且含有少量点源,则根据排水量开展追溯,确定主要排水的点源,排除点源污染贡献后,确定面源污染贡献。有条件的,对农田排水口开展污染物浓度逐一监测,确定主要污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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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批复要求,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准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
近日,《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印发,旨在进一步做好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不断改善赣江水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方案》提出,在巩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排查、监测、溯源成果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整治任务,切实解决赣江沿岸入河排污口突出问题,提升沿岸环境治理能力和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于近日发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
8月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马鞍山市中冶水务有限公司马鞍山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入河排污口的批复》,原则同意银塘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在襄城河,地理坐标为东经118°2833.10,北纬31°3427.80。属于扩大混合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
4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王志斌出席发布会,介绍生态保护监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规范化建设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公开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
3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按照分区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2023年年底前,市级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干流排污口动态核查工作;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完成本辖区市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经生态环境部核定的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有3448个,计划到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城市建成区基本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吉林省发布了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专项资金5973.5万元,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及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等方面支出。详情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水
3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建平片区建设)EPC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合同估算价10542万元,项目内容包含建平镇和钟桥街道范围内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主要内容为污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等。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重要文件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依托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先行先
3月21日,广德环保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2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广德环保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厂区西南面(锅炉附近)部分初期雨水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3月13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为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2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北滘、乐从等多个水项目正式动工。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设计规模4.0万m3/d(土建4.0万m3/d,设备2.0万m3/d),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综合处理箱体、办公楼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电气工程、自控安防工程、总图工程和进出场管线及排出口等。项目工
近日,顺德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正式动工。作为顺德区第二批试点联围EPC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涵盖容桂联围、胜江围,涉及容桂、勒流、杏坛3个镇街,总投资达52.14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动力构建工程等,预计建设管网约914km,河涌清淤10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杭州市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处理能力,持续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稳步完善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推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全力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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