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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晚间,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600187.SH)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因污水排放超标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法》,连收自贡市生态环境局3份《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共计85.70万元。据统计,此前国中水务已因环保问题已被罚1004万元,2021年全年罚款额已将超千万。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国中水务”)于近日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3份《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环法荣县罚字〔2021〕23号、24号、25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1、2021年5月10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1年6月9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9号)显示: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总氮浓度为20.3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总氮浓度〈15mg/L)0.35倍。2021年9月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8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0号),荣县国中水务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进水水质超标是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根本原因,我司不应承担责任;(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执行;(公司运营的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400吨/日,污水处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罚款19万元,鉴于荣县国中水务在氨氮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氮指标且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第六条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况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司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之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17.1万元。
2、2021年5月7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 A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 A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 2021年6月8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27号)显示:荣县正紫A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9.2×103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3个/L)8.2倍。2021年9月 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9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1号),荣县国中水务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执行;(正紫A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50吨/日,污水处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7号)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荣县正紫A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8万元。
3、2021年5月7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1年6月8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8号)显示: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5.4×103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3个/L)4.4倍。2021年9月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20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2号),荣县国中水务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执行;(正紫B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50吨/日,污水处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8号)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正紫B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29.8万元。
荣县国中水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荣县国中水务被行政处罚主要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及执行标准认定问题所致,荣县国中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目前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
上述罚款涉及85.70万元,公司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约85.7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据悉,国中水务今年因环保问题受罚已不是首次,国中水务8月12日公告披露,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水务”)因废水超标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36.54万元。
一、事情经过
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对荣县水务运营的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06 号)显示,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总氮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数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64 倍、1.17 倍、8.2 倍。
2021 年 6 月 28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荣县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 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3 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7 号),荣县水务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 年 7 月 20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经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不采纳荣县水务的听证申请。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鉴于荣县水务在立案前已主动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且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 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结果 40.6 万元的基础上下浮 10%执行,对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36.54 万元。
荣县水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荣县水务出口废水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荣县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 36.54 万。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
今年6月25日国中水务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罚款共计968万元。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45 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秦环连罚字[2021]1001 号)。现将两份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 2020 年 12 月 14 日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 A 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规定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1030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字[2021]1019 号)告知秦皇岛污水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 54)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 23 万元行政罚款。
2、《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A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1年4月2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25 号),罚款人民币45万元。2021年4月23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发出《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连罚告字[2021]1001 号)、《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连罚听告字[2021]1001 号),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1-022)。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秦皇岛污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计20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900 万元。
秦皇岛污水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2020年12月14日罚款23 万元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2021 年 4 月 20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罚款人民币45万元以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主要原因为生物池水下设施长期疲劳运转,无法得到正常检修,公司向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减少水量,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减少水量,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行,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 968 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一直以来,污水处理厂“由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能否作为免责理由”这一话题一直引发热议,争论不休。而对于既往案例,被认定为污水厂无责任的有之,判定为进水超标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的亦有之。那么,进水超标是否可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标的免责事由?多方博弈下,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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