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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开州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给予时任开州区林业局局长肖仁海,时任铁峰山林场场长、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薛海权党内警告处分;
3.给予时任开县林业局副局长张世全、时任开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彬政务记过处分;
4.给予时任开州区副区长马文森,时任市林业局对外合作产业处处长张晓勇政务警告处分;
5.给予时任开州区委副书记、区长冉华章,时任开州区副区长覃兴建,时任万州区副区长张国建,时任市林业局副局长张洪,时任开县城乡建委副主任官焕雨,时任开县城乡建委副主任李贤荣,时任开县城乡建委副主任李中洪,时任开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李宁川,时任开州区长沙镇党委书记成绍军,时任开州区长沙镇镇长郑小东,时任万州区林业局局长王延平,时任万州区林业局副局长万良斌诫勉处理;
6.责令时任开州区林业局副局长王建修作出书面检查。
四、关于涪陵区违规建设码头,破坏自然岸线的问题
1.给予时任涪陵区委书记、区长李洪义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
2.给予时任涪陵区副区长李顺政务警告处分;
3.给予时任涪陵区交委主任江发茂,时任涪陵区港航局局长汪剑波诫勉处理;
4.责令时任涪陵区副区长卓大林作出书面检查。
详情如下。
2019年7月11日至8月12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重庆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20年5月9日将生态环境责任追究问题清单(涉及6个问题线索)移交重庆市调查处理。
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市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实施,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问责工作。
根据调查的事实,依纪依法依规对13个责任单位、77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其中,厅级单位9个、处级单位4个;厅级领导干部2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4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1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3人,给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其他处理44人。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关于巫山县水泥落后产能淘汰不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等问题
巫山县水泥落后产能淘汰不力,安徽永年重庆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永年公司)JT窑水泥生产线被违规认定为先进适用技术;原县国土房管局为永年公司违规延续审批采矿权,导致该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林地采矿;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等问题。
市经济信息委、巫山县经济信息委对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重视不够,对国家产业政策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执行不严;巫山县委、县政府在开展水泥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中领导和管理不力;巫山县林业局履职不力,监管失察、查处不力;
巫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为永年公司违规审批江南自然保护区内采矿场许可证;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对永年公司长期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问题监管不力;巫山县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永年公司长期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执法不严。
责令市经济信息委,巫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巫山县经济信息委主任孙耘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巫山县分管县经济信息委的副县长姚力沛,时任巫山县林业局局长熊平,时任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汪忠来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巫山县经济信息委副主任何军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巫峡林业站站长佘代运,时任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开发科科长陈志勇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冉宾雁,时任市经济信息委产业政策处副处长兰亚维,时任巫山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宋奎,时任巫山县林业局资保科科长梁国仕,时任巫山县林业局资保科负责人兼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队长刘克松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巫山县副县长刘海燕,时任巫山县林业局局长聂必红,时任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蔡永生,时任市经济信息委产业政策处处长罗明泽,时任巫山县经济信息委企业指导科科长李自德,时任巫山县环保局局长宋正堂诫勉处理;责令时任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涂兴永,时任巫山县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王大昆,时任巫山县分管县国土房管局的副县长贺玮,时任巫山县环保局局长乔澍,时任巫山县经济信息委副主任郑拥军,时任巫山县林业局副局长李正安作出书面检查。
二、关于大足区、巴南区、秀山县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的问题
(一)大足区对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的“加强玉滩湖保护治理,确保水质优于Ⅲ类”整改任务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城区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大量污水溢流排至玉滩湖;违规审批49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且均未对项目是否排放总磷水污染物进行评价或评审;玉滩湖水质不仅未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还总体下降等问题。
大足区委、区政府统筹整改不力;大足区水利局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缓慢;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在玉滩湖整改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涉磷专项评审,也未要求业主单位按规定提供涉磷指标报告。
责令大足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大足区副区长钱虎,时任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正勇,时任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杨燚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大足区水利局局长郭礼刚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大足区副区长杨烈,时任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局长袁多伦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大足区委书记章勇武批评教育处理。
(二)巴南区对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的“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小水电生态基流不足问题整改任务”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区水利局编造虚假文件应付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问题。
巴南区委、区政府统筹整改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区水利局在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过程中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调查摸底不实、小水电站问题整改不力和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过程中编制虚假文件应付督察等问题。
巴南区水利局在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调查摸底和整改过程中,工作不实不细、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推动整改,并编制虚假文件应付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责令巴南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巴南区水利局局长潘富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巴南区副区长舒朝斌,时任巴南区水利局副局长周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巴南区水利行政执法支队队长任勇,时任巴南区南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晓林诫勉处理;责令时任巴南区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宋葵作出书面检查。
(三)秀山县在对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的“应于2017年底完成18家锰渣场均无防渗漏系统问题的整改任务”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由于工作统筹不力,使用1456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孝溪锰渣场长期闲置,已丧失使用功能等问题。
秀山县委对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锰渣场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履行整改工作主体责任不力;秀山县政府统筹协调不力,整改资金投入不足;市生态环境局在孝溪锰渣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力,监管失察;秀山县生态环境局未及时制定可行性整改方案,违规通过锰渣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在建设孝溪锰渣场项目中监督检查不力,且在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状态时提供不实说明。
责令秀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秀山县委书记王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并案处理);给予时任秀山县环保局局长杨洪权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秀山县环保局副局长徐伟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市环保局局长助理唐德刚(已退休),时任市固管中心副主任、总工程师谢靖宇,时任市环保局固管处副处长李毅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市固管中心主任廖世国,时任秀山县副县长陈宏波,时任秀山县副县长徐燕,时任秀山县环保局局长聂启才,时任秀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建管科科长赵仁贵诫勉处理;责令时任秀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向业顺,时任市环保局计财处副处长卢晓璐,时任市环保局固管处调研员刘潭作出书面检查。
三、关于开州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违规建设大量房地产项目问题
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违规建设房地产项目,占用大量林地,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项目均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森林公园内未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开州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不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执法不力。开州区林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违规审批铁峰山森林公园内部分房地产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园内违建项目监管失察、执法不严、整治不力。开州区长沙镇党委、政府对铁峰山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监管缺位,对存在问题整治不力。万州区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够,对违建问题统筹整治不到位。
万州区林业局、铁峰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履职不力,监管缺位,查处不严。市林业局履行行业监督职责不力。
责令开州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开州区林业局局长肖仁海,时任铁峰山林场场长、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薛海权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开县林业局副局长张世全、时任开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彬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开州区副区长马文森,时任市林业局对外合作产业处处长张晓勇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开州区委副书记、区长冉华章,时任开州区副区长覃兴建,时任万州区副区长张国建,时任市林业局副局长张洪,时任开县城乡建委副主任官焕雨,时任开县城乡建委副主任李贤荣,时任开县城乡建委副主任李中洪,时任开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李宁川,时任开州区长沙镇党委书记成绍军,时任开州区长沙镇镇长郑小东,时任万州区林业局局长王延平,时任万州区林业局副局长万良斌诫勉处理;责令时任开州区林业局副局长王建修作出书面检查。
另有2人应当给予处分,鉴于1人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另1人因已辞去公职,均不再给予处分。
四、关于涪陵区违规建设码头,破坏自然岸线的问题
涪陵区违规建设未列入港口规划的大石溪码头、清溪临时码头;区交通局、区港航局在大石溪码头一期工程、龙头港二期工程等项目未取得岸线使用审批情况下,先后违规批准项目初步设计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区内7个违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侵占长江、乌江岸线2916.5米,造成自然岸线生态破坏等问题。涪陵区委、区政府违规建设大石溪码头和清溪临时码头,在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码头专项整治过程中,统筹领导不到位,检查督促不力,导致整改工作推进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涪陵区交通局违规批准初步设计方案,违规越权批准临时使用岸线许可。涪陵区港航局违规批准大石溪码头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等,在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码头专项整治过程中,工作消极懈怠,检查督促不力,未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给予时任涪陵区委书记、区长李洪义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涪陵区副区长李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涪陵区交委主任江发茂,时任涪陵区港航局局长汪剑波诫勉处理;责令时任涪陵区副区长卓大林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生态环境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政治站位不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偏差,生态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全市上下务必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主动从站位和认识上找差距、从作风和责任上找不足、从质量和效果上找问题,加强日常监督,压紧压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严肃查处责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要继续狠抓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全力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把重庆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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