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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查
5.1 黑臭识别
5.1.1 识别范围
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向外延伸 500m 公共区域内的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农户庭院内的池塘、鱼塘等水体不纳入排查范围。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不再列入。
5.1.2 识别标准
5.1.2.1 感官判断
依据感官特征识别黑臭水体。识别范围内的水体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任意一种情况即为黑臭。
5.1.2.2 公众评议
感官判断有争议的水体,可通过问卷调查开展公众评议判断水体黑臭状况。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宜少于 30 份,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 60%以上,识别为黑臭水体。
调查对象为水体周边半径 500m 范围内的居住村民、商户等。调查表可参考附录 A 中表 A.1。
5.1.2.3 水质监测
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如有效问卷数量不足 30 份等),可通过水质监测判断水体黑臭状况。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3 项指标。3 项指标中任意 1 项达不到表 1 阈值,识别为黑臭水体。当只有透明度指标不达标,且不达标是由水体含泥沙量较大引起的,不识别为黑臭水体。监测点宜沿水体每 200m-600m 间距设置,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 3 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 0.5m 处,水深不足 0.5m 时,应设置在水深的 1/2 处。
5.2 现状调查
5.2.1 环境条件调查
5.2.1.1 水质现状调查包括污染类型、污染物浓度、黑臭发生时段、持续时间等。
5.2.1.2 水文条件调查包括边界范围、水面大小、水位、水深、流向、流速、流量、坡度、补给水源、汇水范围及范围内土地利用性质与周边水系的连通关系等。
5.2.1.3 水体岸线硬化状况调查包括硬化岸线和河湖床的面积、硬化厚度、硬化类型等。
5.2.1.4 入河(塘)排污口情况调查包括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来源、污染类型、排放量、排放浓度、变化特征等。
5.2.1.5 其他情况调查包括地方政策及规划、排水体制、气象条件、影响人数、投诉情况、周边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水体功能、水生植物与动物等。
5.2.2 污染源调查
5.2.2.1 农村生活污水调查包括人口及聚集程度、污水产生量、污水收集、治理和排放情况等。
5.2.2.2 农村厕所粪污调查包括厕所类型、分布特征、污染治理、排放和利用情况等。
5.2.2.3 畜禽养殖污染调查包括畜禽养殖类型及规模、粪污存储、污染治理、排放和利用情况等。
5.2.2.4 水产养殖污染调查包括水产养殖类型及规模、污染治理、排放和利用情况等。
5.2.2.5 种植业污染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类型、面积、耕作方式、施肥量等。
5.2.2.6 工业企业(含家庭作坊)废水调查包括排污位置、污染物来源、污染类型、排放量、排放浓度、变化特征等。
5.2.2.7 生活和生产废弃物调查包括河面及岸边垃圾类型、堆放面积、堆放量等。
5.2.2.8 底泥淤积调查包括水体底泥厚度、颜色、主要污染物特征等。
5.2.2.9 其他污染问题调查包括水体植物腐败等。
5.3 成因判定
根据现状调查,分析水系特征(断头、滞流、过流、坑塘等),识别主要污染源(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厕所粪污、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污染、工业企业废水、生活和生产废弃物、底
泥淤积、其他污染问题等),判断黑臭主要成因。
5.4 分级分类
农村黑臭水体宜分级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黑臭水体宜优先治理:
1)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
2)群众多次举报或投诉,且经核实确认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任意一种情况的;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太湖一二级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国家及江苏省重要水体环境监测网断面周边 1km 范围内的;
4)长度≥1500m,或水域面积≥15000m2 的;
5)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污染程度属重度黑臭的。水体的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3 项指标中 1 项指标 60%以上数据或不少于 2 项指标 30%以上数据达到表 2“重度黑臭”级别的,认定为“重度黑臭”,否则为“轻度黑臭”。
6 治理技术
6.1 基本原则
6.1.1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结合镇村规划,以国家和当地村庄整治、水污染防治等政策文件为指导,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筹安排各类资源,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目标,协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6.1.2 管控先行,标本兼治
农村黑臭水体成因复杂,且具有季节性、反复性等特点,其治理工作既要满足近期消除黑臭的目标,又要兼顾远期水质稳定达标,应以管控措施为先行手段,控源截污、清淤疏浚为基础技术,结合水系恢复、生态修复不同技术组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长效运行。
6.1.3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综合考虑镇村自然地理因素、布局形态规模、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改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合理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根据水体黑臭程度、污染原因和治理阶段目标的不同,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的技术方法。
6.1.4 生态为本,循环利用
结合农村生活生产实际、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遵循绿色低碳生态理念,对造成水体黑臭的污染源,优先采取生态治理、资源化利用措施,审慎采取投加化学药剂和生物制剂等治理技术,强化技术环境影响与安全性评估,避免对水环境和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和二次污染。
6.2 控源截污
6.2.1 一般规定6.2.1.1 控源截污一般适用于所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直接进入水体。
6.2.1.2 严禁未经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
6.2.1.3 新(改、扩)建农村厕所应为无害化卫生厕所;现有农村厕所宜限期实施无害化改造。
6.2.1.4 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或协议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清理整顿。
6.2.1.5 严格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管理。依法拆除非法网箱围网养殖。
6.2.1.6 严禁堤防管理范围、灌排设施工程范围内垦地种植。
6.2.1.7 清淤疏浚、设置拦截沟渠等涉灌排工程实施应取得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同意。
6.2.1.8 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限期清退非法设置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
6.2.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6.2.2.1 城镇周边和邻近城镇污水管网的行政村,宜将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具备接管条件、居住相对集中且排放标准要求较高的行政村,宜采用相对集中处理的模式,将一定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理;居住相对分散或管网建设难度较大的行政村,宜采用分散处理的模式,就地就近对单户或多户生活污水收集后进行处理。
6.2.2.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 GB/T51347 的规定。
6.2.2.3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和黑灰分离的入户收集系统。
6.2.2.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组合技术模式,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等单元。预处理包括隔油、除渣等技术。厨房污水宜经隔油池预处理。除渣设施可选用机械格栅、人工格栅或格网。
生物处理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膜生物法等技术。设计参数可参照 GB50014。
生态处理包括人工湿地、生态塘等技术。人工湿地设计参数可参照 HJ2005;生态塘设计参数可参照 CJJ/T54。
6.2.2.5 设计日处理能力≥500m³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18918 的规定,并满足地方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日处理能力<500m³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32/3462 的规定。
6.2.2.6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规定,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如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应符合 GB5084 的规定。
6.2.2.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定期清理,妥善处理处置,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6.2.3 农村厕所粪污治理
6.2.3.1 厕所粪污治理宜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当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或相对集中处理设施时,厕所粪污和厨房污水、洗涤污水等其他生活污水宜分开收集,厕所粪污应先排入化粪池,再流入排水管,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6.2.3.2 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卫生要求应符合 GB7959 的规定。
6.2.4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6.2.4.1 畜禽养殖宜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模式。
6.2.4.2 非规模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堆粪场、粪污储存池等,粪污宜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污染治理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可参照 HJ497。
6.2.4.3 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 GB/T36195 的规定。
6.2.4.4 液态粪污可采用预处理(格栅、沉砂池、固液分离等)、生物处理(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等)、生态处理(人工湿地、生态塘等)、消毒等单一或组合单元进行处理。液态粪污处理后排放应符合 GB18596 的规定,并满足地方环境保护的要求;再生利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 GB5084 的规定。
6.2.4.5 固态粪污宜采用好氧堆肥(反应器、静态垛式)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6.2.4.6 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宜综合利用,包括能源化、肥料化等方式。能源化利用适用于畜禽粪污便于收集至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地方。畜禽粪污处理后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
肥料化利用包括还田利用、生产有机肥等。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符合 GB/T25246 的规定,且具有稳定且匹配的消纳土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应符合 NY525 的规定。
6.2.5 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6.2.5.1 水产养殖宜构建循环水养殖、盐碱水绿色养殖、大水面生态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鱼菜共生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6.2.5.2 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设网箱网围,同步设置粪污、残饵等水产养殖废弃物收集和处理装置。
6.2.5.3 水产养殖宜实施节水减排、循环利用改造,尾水处理宜采用生态沟渠、生态塘、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技术。
6.2.5.4 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后循环利用应符合 GB11607 等水产养殖用水标准;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江苏省地方标准,其中封闭式养殖水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 DB32/4043 的规定。
6.2.6 种植业污染治理
6.2.6.1 种植业污染宜采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治理模式。
6.2.6.2 农村种植宜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化肥减量可采取测土配方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等方式。
农药减量可采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大中型高效药械替代小型低效药械、精准科学施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方式。
6.2.6.3 农田排水可采用过程拦截和末端治理等单一或组合处理模式。处理工程不应影响农田灌排。
过程拦截模式采用生态工程对农田排水的污染物进行吸附、沉淀、转化和吸收利用,包括生态田埂、生态拦截带、生态拦截沟渠等技术。生态拦截沟渠设计参数可参照 DB32/T2518。
末端治理模式通过对农田排水收集后进行处理与利用,包括生态塘、人工湿地等技术。生态塘设计参数可参照 CJJ/T54;人工湿地设计参数可参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173 号)。
6.2.6.4 农业生产废弃物秸秆宜资源化利用,可采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利用等方式。
6.2.6.5 农业生产废弃物农膜宜通过标准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治理。
6.2.7 工业企业废水治理
6.2.7.1 工业企业宜集中入园区,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6.2.7.2 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6.2.8 生活废弃物治理
6.2.8.1 农村黑臭水体周边垃圾清理包括沿岸垃圾清理和水面漂浮物的清理。沿岸垃圾应彻底清理,水面漂浮物应长期清捞维护。
6.2.8.2 农村生活有机易腐垃圾宜资源化利用,无法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可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治理模式。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可参照 GB/T3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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