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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12-20 15:11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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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清淤疏浚

6.3.1 清淤疏浚适用于翻泥、冒泡等内源污染负荷较重的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治理。

6.3.2 清淤疏浚工程实施前,应开展底泥摸底性调查,切实掌握底泥分布特点和污染状况,科学确定清淤范围、深度和土方量,结合工程所在地水系规划、水文气象、交通航运、施工补给和施工障碍等情况,合理选择清淤时期、安排清淤工程作业方法,减轻对水环境、水生态造成的影响。

6.3.3 农村黑臭水体清淤疏浚宜实施生态疏浚,生态疏浚施工可参照 DB32/T3258。

6.3.4 清淤疏浚可采取干法清淤和湿法清淤等方式。

6.3.4.1 干法清淤适用于沟渠清淤疏浚,通过临时设置围堰抽水清淤,包括泥浆泵等技术。干法清淤应科学建设挡水围堰,避免泥水下泄污染下游水质。

6.3.4.2 湿法清淤适用于河湖清淤疏浚,包括绞吸式清淤船、抓斗式挖泥船等技术。

6.3.5 清淤疏浚过程应避免底泥扰动扩散,严禁大量高浓度泥水下泄,造成下游水质污染。

6.3.6 清出的淤泥应合理利用、妥善处置。

6.4 水系恢复

6.4.1 水系恢复适用于断头、滞流或缓流等水动力条件不佳的农村黑臭水体水质保持。

6.4.2 水系恢复工程实施前,应开展工程论证和方案比选,充分考虑地方自然条件、水利基础等,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涝规划、农村水利综合规划、农村生态河道整治规划等,保证地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安全。

6.4.3 水系恢复工程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

6.4.4 水系恢复可采用河道开挖、涵管沟通、围埂堰坝拆除、小型引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技术。水系恢复不应调水冲污,不宜随意缩窄河道或裁弯取直。

6.5 生态修复

6.5.1 生态护岸

6.5.1.1 生态护岸一般适用于所有农村黑臭水体水质保持,能减少降雨径流对河岸坡面侵蚀,减缓径流污染入河。

6.5.1.2 生态护岸工程实施前,应开展工程论证和方案比选,充分考虑水体功能、水流特点、岸坡土质、岸坡坡度等自然和施工环境条件,选择结构稳定、耐久性好、养护方便的护岸型式。

6.5.1.3 生态护岸可采用植物、木桩、石材(块石、卵石等)、石笼、土工合成材料(生态袋、植被网等)、生态混凝土等单一或组合材料。

6.5.1.4 生态护岸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

6.5.2 生态净化

6.5.2.1 生态净化一般适用于所有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净化与保持,通过生态系统的恢复与构建,持续去除水体污染物,改善生态环境和景观。

6.5.2.2 生态净化可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浮岛(浮床)、水生植物种植等技术方法。

6.5.2.3 水生植物根据生活方式和形态特征可分为沉水植物、浮水(叶)植物、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

生态净化工程植物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宜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收割与管理容易、经济价值高、景观效果好的本土植物;

2)宜选择成活率高、耐污能力强、根系发达、茎叶茂密、输氧能力强和水质净化效果好等综合特性良好的水生植物;

3)宜选择抗冻、耐盐、耐热及抗病虫害等较强抗逆性的水生植物;

4)禁止选择水葫芦、空心莲子草、大米草、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

6.5.2.4 水生动物投放应合理搭配种类和数量。宜选择本土动物,不应投放入侵动物。

6.5.2.5 生态净化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人工湿地设计参数可参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173 号)。

6.5.3 水体增氧

6.5.3.1 水体增氧适用于溶解氧不足、水流缓慢的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净化与保持。

6.5.3.2 水体增氧设施应根据地方气候、水体特征、预期溶解氧浓度、设备特性等因素选择。水体增氧设施设置不应影响水体行洪或其他功能。

6.5.3.3 水体增氧可采用跌水、喷泉、射流等曝气形式。喷泉和射流式不可用于重度黑臭水体,且水柱喷射高度不宜过高,避免形成气溶胶或水雾,影响周边环境。

7 效果评估

7.1 评估程序

7.1.1 农村黑臭水体完成治理后,实行县级验收、市级审核,省级对治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终期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7.1.2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各项工程验收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工程实施单位应于工程完工后 1 个月内向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或措施的完工证明材料、工程实施记录和整治前后相关影响材料。

7.1.3 省级有关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机构需对治理前后的情况做摸底调查,跟踪各项治理措施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治理效果。

7.2 评估内容

7.2.1 感官特征

7.2.1.1 水体无异味,且颜色无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

7.2.1.2 水体无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

7.2.1.3 水体内无明显黑臭淤泥。

7.2.1.4 水体及岸边无垃圾。DB 32/T ××××-××××

7.2.2 公众评议

7.2.2.1 公众评议调查对象为水体周边半径 500m 范围内的居住村民、商户等。

7.2.2.2 评议表可参考附录 A 中表 A.2。

7.2.2.3 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宜少于 30 份,如不足 30 份,则不应低于影响范围内村民和商户户数的 60%。

7.2.2.4 治理效果如评估为达标,满意度(治理效果答复“非常满意”或“满意”的人数在被调查人数中的占比)应高于 80%。

7.2.3 水质监测

7.2.3.1 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3 项指标。

7.2.3.2 监测点宜沿水体每 200m-600m 间距设置,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 3 个。

7.2.3.3 每月取样 1 次,连续测定 12 个月。

7.2.3.4 治理效果如评估为达标,3 项指标中每 1 项均应优于表 1 阈值。

7.2.4 其他内容

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8 长效管理

8.1 一般规定

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宜采用地方政府为主、村民参与、市场运作的长效管理模式。

8.2 管控机制

8.2.1 管理机制

8.2.1.1 宜构建动态更新的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管理机制。

8.2.1.2 宜建立县级负责、镇级监督、村级参与的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管理机制,落实每条黑臭水体责任主体。

8.2.3 监管机制

8.2.3.1 定期对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 1 次。监测指标及检测方法、监测点布设及采样要求见本文件 5.1.2.3。

8.2.3.2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村黑臭水体采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包括遥感监测、水质在线监测、河道视频监控、智慧管控平台等。

8.3 运行维护

8.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态净化工程、增氧设备等工程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宜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岗位责任、运行记录、运行监测报告等制度,制定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

8.3.2 应制定水体保洁方案,配备保洁人员,定期清理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

8.3.3 人工湿地、生态浮岛等涉及植物种植的治理技术应定期巡查,及时打捞植物残体,选择合适的季节进行植物收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水生陆生植物群落结构调整。

8.4 公众参与

8.4.1 宜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村民和村集体投工投劳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8.4.2 宜加强公众监督,可采用水体两岸立牌等手段公示水体治理单位、治理达标期限、长效管理单位等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治理情况、反映维护情况。

8.4.3 宜加强公众教育,可采用河道两岸设立宣传栏和宣传标语等手段,引导公众参与水体治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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