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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
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九)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按照自治区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以《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抓手,落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总体要求,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处置发现的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石油生产加工、机动车维修、汽车拆解、货物运输等行业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加工、遗撒、倾倒、堆放、转移、销售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依法查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非法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依法查处一批污染严重的非法再生利用企业,主要包括:无证无照小作坊;无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废物、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企业。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持续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抓好原有排查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到位。着力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固废监管信息平台功能,补齐短板弱项,扩大线上监管范围,成立线上监管专班,实现危险废物监管的闭合管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医疗污水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废盐为重点的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废盐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风险隐患,违规贮存、非法处置行为。抽查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提高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抽检率。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环境监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现场采样、勘验、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采样、执法的联合培训,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沟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进行无害化处置且未造成污染事故的,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体系。构建区、市、县三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完善固体废物监管制度,加强自治区、五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装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等企业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整改不达标企业,到2025年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加强全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形成较全面的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体系。
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升全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在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机构。着力解决固体废物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分工不明确、人员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打造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
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增加申报登记、审核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开发视频监控、定位跟踪、手机客户端(APP)等功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依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企业网络填报数据质量抽查核查工作机制,对拒报、瞒报、谎报、漏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推进危险废物“互联网+”收集网络建设,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提升收集运营效率,实现危险废物收集的信息化管理。
提升工业固体废物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尾矿库、废石场、煤矸石场和冶炼废渣场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推进隐患治理和防控。组织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完善风险源分级防控制度,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依托危险废物重点处置单位,建立区域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十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提质增效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坚持危险废物资源化优先,按照优先利用、协同为辅,处置兜底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各类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管理,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到2022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实现100%,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内的实际处置需求。
(十二)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参照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
指导建立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保障中心,依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移动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中心,平时储存,战时应急。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积极推进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市场化,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购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跨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灭活性。
(十三)大力开展“无废城市”创建活动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逐级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考核,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省份要组织调配技术力量,建立“无废城市”建设专家库和技术帮扶组,为城市提供全流程跟踪式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切实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履职尽责。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奖补激励机制,将部分固体废物税费用于危险废物基础设施建设和固体污染防治工作奖励。注重项目推动,积极争取中央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资金补助,探索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推进固体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实施项目带动
规划项目由各地自主推进实施,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提前谋划并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提炼政府事权的重大工程纳入自治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作为规划项目实施。
(四)严格评估考核
合理设立指标体系建立考核机制,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和能力建设,确保工作成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鼓励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循环利用的工业园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示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向社会各界普及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相关知识,加强科普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社会监督。
附件1重点工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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