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规定5类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详情如下:
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
1.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1)重点排污单位;(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3)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4)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5)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并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应当同时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此外,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企业未产生有关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者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市高法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好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衔接,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有关数据资源共享,防止企业多头填报、重复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5.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企业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主体。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6.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有关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名单以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确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企业名单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7.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经济信息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以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9.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0.纳入信用监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1.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12.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中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落实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3.落实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的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有关文件格式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4.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5.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对工作严重滞后、推进不力的,将综合运用通报、约见、约谈等措施。
(二)形成部门合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工作中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遴选典型并宣传推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使改革工作在本系统本行业深入开展。
(三)细化工作安排。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本部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情况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2023年,我市组织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昌富超实业有限公司等共231家企业入选该名单,其中包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湾里生态环境局:根据《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示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
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共1518家企业符合要求入选。陕西省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根据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要求,2022年3月底,我厅组织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了辖区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现已汇总完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6月2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2022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34家企业,2022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42家企业,2022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14家企业,2022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596家企业,2022年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493家企业。上海市生
日前,山西省公开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共1349家企业上榜,行业类别涉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火力发电、环境卫生管理、生物质能发电、危险废物治理、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详情如下:(单击图片可查看
日前,西安公示了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共纳入199家企业,其中涉及多个污水处理厂以及西安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蓝田)有限公司、中节能(西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北控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环保公司。详情如下:序号企业名称1西安城区
日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重庆市2022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共1618家企业,详情如下:关于重庆市2022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告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重庆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了2022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
日前,宿州根据《安徽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宿州市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该名单共计纳入202家企业,包括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康达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康达环保(宿州)水务有限公司等,纳入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运城市确定了《2022年度运城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该名单含172家企业,其中有多家上市公司及其上市公司的子/分公司,纳入原因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度宁波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共有994家企业,完整名单如下:2022年度宁波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1宁波三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宁波培源股份有限公司3宁波市海曙古林福利厂4宁波市海曙宁锋电镀厂5宁波市海曙新兴针织漂白染色厂(普通合伙)6宁波市海曙源洋纺织品有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天津市公布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详情如下:关于天津市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天津市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于2022年4月11日至4月22日进行了公示。现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8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对排污许可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与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4月1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黄红牌”名单,“黄牌”重点排污单位韩城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84.62%,超标污染物COD、氨氮、总氮;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41.76%,超标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24年第一季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第一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共包含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关于对2024年第一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进行公示的通知京发改〔2024〕129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相关规定,市发
近日,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目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根据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实际动态调整更新。相关要求如下:“两高”项目认定以主产品为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第一批),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2024
8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共44个项目。详情如下: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
近日,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发布了2023年“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评价结果的公示,深能环保宝安能源生态园凭借其在清洁生产领域的卓越实践与创新成果,荣获全省新标准下首批“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成为广东省16家、深圳3家上榜企业之一,亦是此批次唯一一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本次通过省级评级是对深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进一步科学规范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为全面推动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了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加强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等八大方面35项主要任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严管严控“两高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佛山市2023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名单,共有102家企业纳入该名单。1佛山市中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佛山华旭塑胶模具有限公司3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4佛山市植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5佛山宝源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佛山市南海合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7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2024年,浙江省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共419家,其中水污染防治企业94家,大气污染防治企业115家,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38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企业76家,新污染物防治企业96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浙江省强制性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6月12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目标到2025年,全省工业领域省市县清洁生产推行制度基本健全,清洁生产工作持续深化,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不低于12%,单位工业增加值
6月12日,湖南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工信节能〔2024〕194号),其中提到,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发展风电、太阳能推进煤炭消费替代,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和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拓展风光储氢等新能源应用场景,推动多能互补高效利用。还提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