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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03-22 10:49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生态环境违法水污染物排放泸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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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3起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为推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并交办地方调查处理。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响应,组织精干力量精准打击,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违规设置排污口等系列违规违法排污行为。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江育肥养殖专业合作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19日,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合江育肥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合江育肥养殖专业合作社粪污中转池内的粪污溢流外排,进入公路侧边边沟后流入外环境,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合作社向外环境排放污水中COD、总磷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限值要求2.6倍、1.8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34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泸州恒泰油气田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案

2021年11月1日,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恒泰油气田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的西南采气厂太阳-大寨气田水处理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于2021年1月投入生产,但需配套建设的生物滤池除臭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泸州金星煤业有限公司擅自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2021年12月3日,接生态环境部赤水河流域检查组交办线索,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金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煤场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清水池)处未经审批、擅自违规设置排污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


原标题: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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