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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这部从今年9月1日起将施行的条例,重点围绕让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从源头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制度安排。
土壤污染是各类污染物的受体,这决定防治要加强系统思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告诉记者,立法围绕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既相互衔接,又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特殊要求。体现在法规的规范领域上,条例打通了地上与地下、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了具体防治要求。
污染防治以源头预防为先,本次立法围绕这一理念注重严控新增污染。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从多个方面拓展了源头防控的领域,对相关行业、企业、领域的源头防控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审议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了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电池、轮胎、塑料等回收利用以及废旧车船拆解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要求其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术、工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
以“真管用”为导向,条例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提供了针对性解决方案。夏正芳举例说,条例提出了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又如,针对修复监管环节,立法围绕严防二次污染,对修复过程中废水的排放,修复活动和修复方式等均作出规范,并明确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污染转移。
条例既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也有对我省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这突出体现在从土壤这个基础抓起确保“吃”“住”安全。
立法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均提出,预防和治理耕地污染非常重要,要确保老百姓“吃得安心”。对于和该问题紧密相关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条例突出了耕地的安全利用。其中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严格管控类且未治理恢复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农产品耕地。
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制度创设上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引领性。以建设用地为例,夏正芳介绍,立法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预防和保护、调查和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用地准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串联起具体地块的“前世今生”,确保“住得安心”。
“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很好的衔接,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明确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污染严重的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夏正芳说,为把好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准入关,条例要求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拟作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的地块,在实施修复时原则上不得选用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修复方案,避免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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