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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网获悉,4月2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预案》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详情如下:
广府办发〔2022〕2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各级各部门应对大气重污染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措施,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作为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纳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及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相关工作。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生产。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管控和能源保障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区域电力调配工作;牵头负责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对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配合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对师生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在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方面予以科技支持,将生态环境治理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加大老旧车淘汰力度;按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开采、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市城区各类建筑工地扬尘防控,负责受监工地落实扬尘减排措施;负责市政道路行道树清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便市民低碳环保出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县(区)卫生防护、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能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管控;参与重污染天气、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等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国土绿化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负责对市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烧烤熏制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灰、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查处,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天然气行业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 预警发布
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预警启动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当省专项工作小组启动包含我市在内的区域连片预警后,我市对应启动相同等级的应急预警。
加强与川陕、川甘、川东北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分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4.1 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1)重污染天气期间,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外出时做好健康防护。
(2)重污染天气期间,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预测教学日的白天将持续严重污染时,对非住宿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4)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 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 分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4.3.1 III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市中心城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含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搅拌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工地周边路段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
③禁止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载货柴油车辆在城区运输通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中心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
⑤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1次冲洗除尘。
⑥市中心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⑦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⑧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市中心城区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作业。
③禁止建筑垃圾(含渣土)、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载货柴油车辆在城区运输通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⑤高温强日照臭氧污染天10:00-18:00加大洒水频次,确保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路面湿润。
⑥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4.3.2 II级强制性减排措施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市中心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工地一切建筑施工作业;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5次/日)。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中心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
⑤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⑥市中心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⑦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⑧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市中心城区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作业。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⑤高温强日照臭氧污染天10:00—18:00加大洒水频次,确保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路面湿润。
⑥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3.3 I级强制性措施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市中心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工地一切建筑施工作业;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率(至少5次/日)。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所有汽油(小型及以上)、柴油载客汽车,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禁止通行,车牌尾号为0、2、4、6、8的车辆单日禁止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中心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
⑤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⑥市中心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⑦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⑧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市中心城区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作业。
③轻型及以上载货汽车(燃气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城区禁止通行,加强交通执法检查;所有汽油(小型及以上)、柴油载客汽车,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禁止通行,车牌尾号为0、2、4、6、8的车辆单日禁止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止作业,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并加强现场执法。
④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作业。
⑤高温强日照臭氧污染天10:00-18:00加大洒水频次,确保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路面湿润。
⑥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应急响应措施相关说明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SO2、烟(粉)尘、NOx和VOCs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5.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市专项工作小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报省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发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6.新闻发布
市专项工作小组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市专项工作小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8.应急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9.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存在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不再执行民生保障类企业相关政策。
10.附则
预案和减排清单按要求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减排清单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动态更新。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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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新版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及《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的相关要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工地名单,详情如下:关于南通市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应急管控豁免企业、工地名单的公示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污染天
为完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30日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9家企业绩效级别的通知,调整河北冠能分离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绩效级别。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9家企业绩效级别的通知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八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湖北省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重污染天气钢铁、水泥等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最新修订公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有计划地督促钢铁、水泥等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相应预警等级的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5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括无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等案件,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
日前,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济宁市重点VOCs排污企业安装固定连续自动监测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15-2017年度部分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试评价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
导读: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近日聘请环保专家对企业排查环境隐患、开展污染治理,帮助企业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目前“环保管家”这一做法已经在扬中市多个乡镇推广实施。扬中市重点排污企业较多,“环保管家”主要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及“三同时”执行情况,重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废水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在2017年确定的市级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基础上,经过征求各县(区)环保局和局机关各科室、局下属各单位意见,经研究确定了2018抚州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1、各县(区)环保局要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监管,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
河南目前已在全省2517家涉气、涉水的重点排污企业建立了在线监控设备,设备所监测到的数据,会按照一点多传的原则,可供县、市、省、国家各级环保部门实时监测、调用。一行10余名来自中央及国内主流媒体的记者采访组,于本月12日至15日深入河南省采访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访中,采访组多位成员对河南省污
连日来,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较差,且年底两个月气象条件不利,空气质量形势异常严峻。11月14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对于1~9月份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池州7市的建成区,要求自今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底,停止各类涉扬尘工程施工。限
2月24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赴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展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陈吉宁实地走访调研了石家庄市区及下辖的新乐市、晋州市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锅炉改造情况及小企业群生产排污情况,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不打招呼、不事先通知,直奔现场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江苏淮安市2016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已经发布。淮安市2016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包括211家企业,涉及废水、有机废气排放等企业。名录为淮安市废气治理等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数据支持。详情如下:淮安市2016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延伸阅读:成都市2016年废气污染源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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