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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其中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大数据发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培养学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发生的案件以及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不符合利用条件或者不具备利用能力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将退运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退运情况通报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大数据发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上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并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鉴别。经鉴别确定固体废物属性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氧化铝生产企业、锰行业企业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赤泥、锰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体系以及集中贮存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外排废水和周边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有超标情况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并加强对秸秆的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者处理、销售者回收、使用者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
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不得拒收其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引导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及时交回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尸体和动物内脏等废弃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屠宰畜禽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档案。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尸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应当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准确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城市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统筹和规划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置厂、大件废弃家具处置厂和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城市和农村、不同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家具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就地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在运输前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污泥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在联单中填写污泥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单位,污泥的重量(数量)和含水率以及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等信息,确保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可跟踪,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泥运输者应当采取密闭、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四条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处理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理。
禁止个人和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第五章 危险废物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严格控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焚烧或者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贮存,采用专用容器或者包装物,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来源、流向和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应当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电子联单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危险废物移出人可先使用纸质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补录电子联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地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资质条件的单位和车辆的信息,加强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监督和管理,构建全过程、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系统,对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进行重点检查,保障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实行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机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五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船保养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其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漆渣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做好台账记录,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发生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污染责任人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防治其次生环境污染产生的清运、处置费用以及危险废物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与修复等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和调整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安排,明确选址和建设时间,并与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支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鼓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高温压制生态砖等多种形式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条件、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未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或者未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中相关信息,导致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不可跟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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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
近年来,利川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积极拓宽固体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路径,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添能蓄势。突出关口前移,拓展精细管理路径完善治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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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2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列入《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第1至31项,所列豁免环节为“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按照豁免内容实行豁免管理,其“利用”或“处置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永安金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利用永安金牛水泥有限公司现有4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替代燃料),并协同处置铝灰(HW48)、飞灰(HW18)等。公示如下:永安金牛环保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市“无废城市”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持续提升。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的公示,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项目二期工程对现有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系统处理规模从800吨/年改扩建至6000吨/年,工艺由干法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系统更换为湿法废线路板综合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每年18万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变更》(以下简称“项目”)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对该项目环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苏省司法厅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示如下: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雅安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7年,雅安市绿色制造体系逐步完善,建成一批绿色生产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下降至0.87吨/万元(工业增加值);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明显,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5%,剩余生活垃圾实现焚烧处理占比达
3月27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围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支持磷石膏、锰渣、赤泥、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支持循环生产方式,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延伸再生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为引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推行无废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现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通知如下:各有关单位:为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涟源市人发布民政府关于涟源海螺水泥窑综合利用一般固废15万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如下: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涟源海螺水泥窑综合利用一般固废15万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动无废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全省重点产业链2024年度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指南,针对超硬材料等28条产业链,加强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公辅设施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产业链2024年度绿
近日,中国能建广西院牵头总承包的220千伏平果配套线路工程(220千伏果化变电站)、220千伏小梅输变电工程(江凤—果化220千伏双回线路工程)投运送电。220千伏果化变电站位于广西平果市果化镇,本期新建2台240兆伏安主变压器,220千伏出线6回。江凤—果化220千伏双回线路工程位于广西百色市百东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列入本方案的项目须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和10%、2小时。具体按《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全区共下达资金2418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53号有关市、县(市)财政局: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大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列入本方案的项目须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和10%、2小时。具体按《广西壮
7月24日,广西能源局印发《关于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列入广西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09个,装机容量2644.5万千瓦。其中,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26个,装机容量约312万千瓦;陆上风电项目183个,装机容量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自“广西投资集团”获悉,7月22日,广西能源集团所属广投北部湾海风公司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成功申领首批绿色电力证书共计82500张,这是国家扩大绿色电力证书核发范围以来,广西成功申领的首批海上风电绿证。“海上大风车每生产1000度电,就可以申请一个绿证。按照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低谷电力消纳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交易时段、交易范围、交易组织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文件提到,将实施方案第二点交易组织中的“低谷时段按广西最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间执行”优化调整为“低谷时段按广西电网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2日,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拟列入2024年(7月第3批)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单元准入名单的公示,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对钦州讯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详情如下:关于拟列入2024年(7月第3批)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发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2日,南网储能公告称,拟总投资超244.76亿元在广西投资建设三大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广西玉林、广西灌阳、广西贵港三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都是国家能源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广西区“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规划装机容量均为120万kW,根据规划安排,三个项
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24〕24号),广西河池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位于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境内,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由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及地面开关站等组成,电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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