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其中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大数据发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培养学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发生的案件以及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不符合利用条件或者不具备利用能力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将退运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退运情况通报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大数据发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上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并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鉴别。经鉴别确定固体废物属性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工业、农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氧化铝生产企业、锰行业企业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赤泥、锰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体系以及集中贮存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外排废水和周边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有超标情况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并加强对秸秆的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者处理、销售者回收、使用者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
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不得拒收其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引导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及时交回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尸体和动物内脏等废弃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屠宰畜禽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档案。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尸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应当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准确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城市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统筹和规划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置厂、大件废弃家具处置厂和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城市和农村、不同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家具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就地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在运输前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污泥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在联单中填写污泥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单位,污泥的重量(数量)和含水率以及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等信息,确保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可跟踪,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泥运输者应当采取密闭、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四条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处理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理。
禁止个人和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第五章 危险废物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严格控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焚烧或者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贮存,采用专用容器或者包装物,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来源、流向和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应当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电子联单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危险废物移出人可先使用纸质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补录电子联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地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资质条件的单位和车辆的信息,加强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监督和管理,构建全过程、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系统,对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进行重点检查,保障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实行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机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五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船保养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其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漆渣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做好台账记录,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发生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污染责任人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防治其次生环境污染产生的清运、处置费用以及危险废物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与修复等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和调整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安排,明确选址和建设时间,并与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支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鼓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高温压制生态砖等多种形式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条件、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未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或者未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中相关信息,导致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不可跟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在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领域拓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途径。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配套建设或者就近依托其他符合标准的利用处置设施,保障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利用处置。开展工业固体废物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于12月6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
河南人大网站发布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河南省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充分利用,最大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光伏设备在生产、安装、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零部件、边角余料等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处理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处理场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利用能力不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8月15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公告显示,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业固体废物、一般工
近日,江西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案例一:上饶市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案情简介】2024年4月,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某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年产汽车天窗30万套、汽车支架紧固件1500万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等12种轻微违法细化了不予处罚情形,探索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包容审慎
日前,《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
近年来,利川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积极拓宽固体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路径,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添能蓄势。突出关口前移,拓展精细管理路径完善治理机
近日,辽宁省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近年来,马鞍山市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在无废细胞建设、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和传统行业绿色转型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各阶段性指标基本达成,市场体系、技术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无废城市”制度体系、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无废文化”培育工作初步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生产、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调查单位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详情如下: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为推动河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高值高效利用,助力美丽河南建设,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工信节〔2023〕166号)要求
项目概况:上海市青浦区2025年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8000250115161314-18198660项目名称:2025年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项目预算编号:1825-000146760预
为展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实践成效,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促进碳污同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日前,首批典型案例名单公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项目与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项目成功入围。天
制定背景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利用不畅、处置难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无废城市”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条款规定第
日前,山西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均达到100%,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明显。全文如下:临汾市人民政府关
日前,南昌市政府印发《南昌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完成240个“无废细胞”建设,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在2025年基础上巩固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全
辽宁省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总体情况发布:2021年12月,省委、省政府公开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2023年,省委、省政府公开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现再次公开督察整改总体情况。一、坚决扛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政治责任省委
华星东方承建的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净化工程于2025年02月20日开工建设。该项目设计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800吨。焚烧线采用1x800t/d生活垃圾的机械炉排炉+20MW汽轮机+25MW发电机组。烟气净化采用“SDA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消石灰)+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的烟气净化工艺,为华星
广西电网公司2025年省级物资集中采购第二批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项目编号:CG0400022002047713)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西电网公司2025年省级物资集中采购第二批公开招标,招标人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
南网储能公司广西贵港、钦州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质量物探检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CG0200022002024865)公示开始时间:2025-04-30公示结束时间:2025-05-06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升级,开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性测试等标准研制。围绕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制定氢
4月29日,江苏新建灌云经开区5万吨/天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工程)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评标结果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牵头单位:江苏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责任
近期,我国南方地区进入汛期,广西、广东分别于4月1日、4月15日全面进入汛期。4月18日以来,南方多地遭遇强降雨过程,广东、广西、贵州等地部分区域降雨量较大,伴有强对流天气,给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带来挑战。南方电网公司累计投入万余人、应急发电车94台、应急发电机54台开展抢修复电和保供电工
4月2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01857;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00857)]宣布,2025年一季度,公司积极应对宏观形势、油气价格、供求关系变化,统筹推进生产经营、提质增效、改革创新、绿色低碳转型、安全环保等工作,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油气两大产业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500千伏龙潭(玉林三)220千伏配套工程包括龙潭站π接220千伏凯捷~民丰线路π接段线路工程、龙潭站π接220千伏还珠~民丰线路π接段线路工程和龙潭站π接220千伏客家~凯捷线路π接段线路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北海市合浦县境内,建
在国家“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西电东送南通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型挑战。这条连接云南、贵州、广西与广东的能源主动脉,其电力供需格局正在遭受新的挑战:受到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西电东送南通道供受两端地区电力需求迅猛增长,2024年广东省发用电差额飙升至2165.7亿千瓦时
根据《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和《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办法》要求,现将2025年3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2025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投诉情况(一)投诉接收情况2025年3月,12398能源监管热线平台接收投诉2326件。从投诉内容看,电力领域2075件,新能源和可再生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湖北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6月底前、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底前转入正式运行,安徽、陕西力争在2026年6月底前转入正式运行。2025年底前,福建、四川、辽宁、重庆、湖南、宁夏、江苏、河北南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