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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2-05-25 13:5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油烟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德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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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德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文如下:

德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责任主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业协会

餐饮服务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七条 绿色低碳

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八条 防治宣传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源头防治

第九条 禁止选址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时,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填写承诺书;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场所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禁止选址告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未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承借人不得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净化设施安装与养护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一)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与其经营规模和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服务项目大于85%、大型餐饮服务项目大于90%;

(三)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

餐饮业油烟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第十三条 烟道设计和施工

新建商住综合楼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烟道。

设计单位在建设施工图中应当对专用烟道予以标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专用烟道设置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对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把关,发现未按图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加装专用烟道

已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应当调整经营业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加装专用烟道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用烟道建筑结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中加装专用烟道项目的宣传引导及实施。

消防部门负责加装专用烟道的消防检查和防火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负责履行餐饮油烟污染属地管理责任,对既有建筑物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情况全面摸排,建立工作台账。

加装专用烟道,应取得专用烟道安装所在立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涉及到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五条 排放口设置规范

油烟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对于油烟排放口与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足10米,餐饮服务项目应征得被影响的业主或单位同意。

(二)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 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 15 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 米。

(三)当油烟排放口周边有其他进风口的,应依据该进风口相应的设计标准来确定油烟排风口与之的距离。

(四)建筑设计和环境保护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在线监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广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鼓励全市大型餐饮服务项目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饮服务项目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联动治理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和油烟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强管理、执法协作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查询资料、复印档案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以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第四章 术语含义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名词释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二)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三)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项目不包括: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餐饮服务项目,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饮服务项目,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饮服务企业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五)本办法所称专用烟道,是指用于排出餐饮服务项目厨房炊事活动产生的烟气或浊气的管道制品。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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