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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2022-06-09 08:15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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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1: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下半年,黄石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黄石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COD日均值连续数日超过160mg/L,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废水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最终汇入还地桥金桥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中COD污染物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三方协议书》规定,该超标排放水污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超过还地桥镇金桥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放污水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例2:大冶市罗桥某油桶销售中心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废油桶(危险废物)加工翻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线索后对大冶市罗桥某油桶销售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桶销售中心经营者赵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废油桶加工翻新经营活动。经查,该中心共从黄石某板带有限公司收购和翻新装过油漆的废铁桶139个(17.5kg/个)、废油桶23个(15kg/个)共计重量约2.777吨。在废桶翻新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废水一直存放在该中心收集池内,未发现外排痕迹。该销售中心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查办结果】(一)行政处罚情况:鉴于大冶市罗桥某油桶销售中心在翻新废油桶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油和废水贮存于厂内废水收集池内,无废水外排痕迹,在收到《责令改下违法决定书》后,一是依法将废油桶送有资质单位处置,二是将清洗废油桶废水委托某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对废桶翻新经营点进行了自行拆除关闭,及时消除污染隐患,相关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该销售中心出具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对该中心从事收集废油桶(危险废物)加工翻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移送公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021年11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将大冶市罗桥某油桶销售中心经营者赵某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废油桶(危险废物)加工翻新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理,大冶公安部门予以立案。由于当事人赵某某年龄已有70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3: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尾矿库净水回用池废水排入外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日阳新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将尾矿库净水回用池中废水排入外环境。经采样分析,排放废水符合排放水质标准。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5万元。该公司已将非法排污口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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