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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遵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了遵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范围、举报途径及奖励标准等内容。
遵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依法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就本市范围内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本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经认定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依规办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拨打“0851-12369”环保举报投诉热线;
(二)来信来访: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和信访投诉科(遵义市新蒲新区三贤北路9号市生态环境局五楼519室)及各分局信访举报投诉管理机构。
(三)网络举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点击“互动交流”“我要写信”)。
(四)微信举报:在微信上关注“12369环保举报”,点击“我要举报”。
(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信访投诉机构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受理、转办和奖励审批、档案管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查办,办公室(财务)负责落实和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第七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8.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9.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0.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1.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0.5%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3.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5.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6.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7.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1%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0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10000元。
(五)同一举报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遵循就高一次计算原则,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除物质奖励外,对奖励金额5000元以上的重大奖励,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可同时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 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提供相对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录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推举1名代表领取,由该代表和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四)举报同一单位或个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给予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无效举报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尚未结案的;被责令整改、限期治理,正在整改或治理期限内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社会团体反映的。
(四)仅反映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违法行为或者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认定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符的;
(五)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转发,难以确定第一举报人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的。
(六)举报人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七)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
(八)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或者不符合本细则奖励范围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奖励兑现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奖金可以通过领取现金、电话充值、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申领奖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通过银行转账。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的方式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遵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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