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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上半年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丹阳市青山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8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青山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增一条酸洗线,于2019年年底开工建设,2020年投入生产,未办理环保手续。经调查得知,该公司酸洗工段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最终排至丹阳市后巷污水处理厂。丹阳局当日即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相关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车间内排口总磷5.35mg/L,化学需氧量3700mg/L,总铁324mg/L,总镍0.08mg/L,总铬0.11mg/L,总锌5.94mg/L,部分数据超过相关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44万元,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这类环境违法行为,是一种具有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这类行为一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较难被发现,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获得重要线索,利用连续蹲守抓违法现场,同时追根溯源,固定证据。
二、镇江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2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由废水收集桶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现场委托镇江新区环境监测站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共计11个点位进行水样采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公司在生产过程有铬产生并排放,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未许可铬排放。综上,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是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典型案例。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对此类未经许可违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同时督促企业整改,进一步规范企业排污,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
三、镇江华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7日,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华生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由扬中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厂区西南角水塘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区西南角水塘pH为5.8,超过了相关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中,因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比较粗放,污水管网等配套污水设施不到位,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有部分生产废水排入雨水池,导致雨水池超标,企业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四、镇江市安丰船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8日,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镇江市安丰船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废弃的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堆放在南厂区东面厂房内。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34.3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案例。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避免发生二次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丹阳市银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9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银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铜包铝线生产加工项目,其铜包铝线生产加工项目10号、11号、12号车间酸洗工段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企业正常生产时,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开启。按照生产情况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安排专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生产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对环境质量造成恶劣影响。
六、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脉冲除尘器电机及相关管道设备因故障拆除维修,未能及时更换,生产产生的废气未经脉冲除尘器收集处理直接排放。2022年2月18日,江苏博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镇江大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废气检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低浓度颗粒物实测浓度大于50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924mg/m3,超过相关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26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要求企业定期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镇江市润州金山包装厂丹徒分厂违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案
案情简介:镇江市润州金山包装厂丹徒分厂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城勤政南路与沪宁高速镇江支线西侧交汇,距离丹徒区国控站点3.7公里,主要从事塑料集装桶的生产,使用原料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生产过程中产生主要污染物为有机废气。2022年3月31日凌晨,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突击夜查时发现,企业3号、4号吹塑机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车间门窗未密闭。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4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突击夜查的方式,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国控站点周边大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持对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促进企业守法意识入脑入心,让加强污染治理逐步成为工业企业的共识。
八、句容市中远光伏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日,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郭庄产业园的中远光伏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在对危废仓库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危废主要有胶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14.5万元。
案例启示: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重视,付出了一定的违法成本。危废管理台账是生态环境部门管理、检查企业危废的重要凭证和重点内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如实进行危废申报和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做好台账规范记录,保证其真实、准确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此台账记录清晰了解企业各类危废的产生、转移等信息,实现危废可追溯、可查询。
九、镇江市长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1月,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镇江市长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东北侧沉淀池和围墙上有孔洞与外环境相连,现场有排水痕迹,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企业对孔洞进行了封堵。
2022年4月13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雨天再次检查发现,该企业围墙上原孔洞已封堵,同时,绿化带内另一处隐蔽孔洞与外环境相连,有明显人为开凿痕迹,污水混合雨水直排外环境。现场由监测机构对该企业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水pH值超过国家相关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对生产设施实施查封,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公司处罚32万元,同时该案件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本案是建材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管理废水的典型案例,企业厂区雨污分流不到位,雨季排涝同时偷排沉淀池废水。执法人员在雨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涉水企业进行重点排查,现场锁定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严查快处打击偷排违法行为。同时,以罚促改,指导帮助企业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全厂雨污水收集系统改造,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起到了较好的执法成效。
十、高杨、颜双亮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2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发区练湖魏家村的江苏广隆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侧车间内从事机制砂的生产,洗砂工段产生的洗砂废水排入车间外原水池后使用水泵通过排水管直接排入车间西侧和北侧的4个无防渗措施的水塘内,经自然沉淀后流入京杭大运河。丹阳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现场相关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原水池中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12580mg/L、色度为400倍;排水管出口处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8mg/L、悬浮物浓度为43500mg/L、色度为400倍;上述指标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27万元,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启示:“散乱污”企业设备简陋,工艺简单,为降低成本,产生的污染物均不处理直接排放。当事人采用渗坑排放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严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后续尾水排入京杭运河更是对水体产生污染,对于此类偷排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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