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上游排污者排放的超标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出的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虽无主观过错却受到行政处罚。除了行政罚没款之外,让污水处理厂更难以承受的是行政处罚后面临的数个月的增值税退税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几乎无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胜诉,即使存在有利于原告污水处理厂的裁定,也是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因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从而不准予强制执行,或者是由于取样程序违法导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处罚不当,应予撤销。
一、有关文件规定减免处罚及其局限
虽然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规定减责、免责条款,但是从目前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呈现出一种较为宽松的趋势。
2020年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了因进水水质原因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城〔2018〕61号)中,也明确对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从轻或减免对其处理(处罚)。
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16种具体情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相关文件中甚至还有免责的规定,如根据《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运营单位在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影响正常运行时,要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环保部门对于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运营单位可以免责。
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规定中减免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在污水处理厂行政责任成立的前提下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考虑,是一种事后的弥补。这些文件带来的缓和结果仅仅是行政罚没款数额的减少,污水处理厂仍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仍然面临向上游追偿行政罚没款和间接损失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受到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仍然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政处罚仍然成立。无过错即无责任,污水处理厂无过错却要承担行政责任,不符合行政法上过罚相当原则和环境法上损害担责原则的理念,有失公平。若要从根本上改变困境,与其依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后弥补,不如从根本上改变此类案件的行政责任归属,以使得无过错者不再受处罚,有过错者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文件规定上游排污者、污水处理厂的权利(力)和义务
进水超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上游排污者、污水处理厂的权利(力)或义务配置不合理或者未得到落实造成的。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35条规定,向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并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和受纳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流量的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有权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报告水务部门。
《苏州市水务局、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厂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设置了接管条件以及不得纳管的条件和书面审查制度,将接入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书面审查主体之一,给了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拒绝接收自己无法处理的工业废水的机会和权利,从而解决进水超标的问题。另外,该办法规定,污水处理合同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明确经同意可接纳的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厂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终止条款。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以通过安装在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的远程采样设备,实时掌握工业企业的排水水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排污企业排水前应该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建造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2020年12月13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纳管企业应该按照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处理达标后再进行排放。运营单位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之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之,上游排污者具有如下义务: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配合行政机关和污水处理厂取样;进行预处理等。污水处理厂具有如下权利(力):有权对排污者的排水取样,发现超标,及时报告;污水处理厂参与审查决定是否接管;有权拒绝接收自己无法处理的废水等。这些规定赋予污水处理厂针对上游排污者的某些权利,制约上游排污者的行为。上游企业要履行好预处理义务,污水处理厂要谨慎接收污水,政府要发挥监督作用,这些内容规定在生态环境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规定中,能够发挥事前预防作用,但对缓解无过错责任的弊端并无直接效果。因为无法杜绝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现象,如果恪守无过错责任,污水处理厂仍有可能超标排水,仍然会受到行政处罚,会面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和向上游排污企业追偿的困境。
三、确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过错推定原则
在学理上,应受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过错,鲜有学者研究,因此需要借鉴行政法上的相关研究。学界上有关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这中间还有二元归责。
一)无过错原则
从法律明文规定来看,绝大多数法律条款没有明定以过错为条件,只有极少数条款规定须以“明知”或“故意”为要件;在行政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只具有相对意义,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具有实际意义;对于绝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来说,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往往内含于行为的违法性之中,故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无过错原则是特定环境背景下的产物,在过去的特定环境下,国家公权力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如今的环境行政应该朝向实质行政法即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去发展。在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案例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置能力在设计之初就已经确立,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处置方式等,一旦来水超出处置能力范围,就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造成结构性障碍。如果不考虑主观因素,在污水处理厂存在过错与无过错的情形下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利于污水处理厂审慎进行污水处理工作,也纵容了故意的违法行为;即使过错大小可以作为裁量行政处罚的因素,也很难解释没有主观过错仍要处罚的情形;对污水处理厂过分严格的归责,会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税务政策,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二)主观过错原则
主观过错应作为应受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仅以法律明文规定作为考虑主观过错是否是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却与行政法治理论朝向实质方向发展的趋势背道而驰。在判断违法行为的构成是否需要主观过错时,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应深层次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含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一书中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如果主观上不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就不具备需要给予处罚的基本要件。
三)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的是在应受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中,只要相对人有违法的事实存在,行政机关就可以据此实施行政处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中将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考虑因素,摒弃了传统环境行政以效率为主导的归责模式,是一种更为公平的过罚相当的模式,体现了行政处罚法惩戒与教育并重的考虑。过错推定原则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恰恰说明过错是应受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四)过错推定的适用
在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后,如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出水超标,行政机关推定污水处理厂有过错。证明无过错的举证责任由污水理厂承担,污水处理厂主要可以从两方面举证。
第一,污水处理厂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处理厂履行了义务、穷尽了处理能力,如:污水处理厂提交进水总磷超标的证据,提交反映进水水质超标的多个相关报告,并努力实施技术改造,尽可能提高并保持污水处理厂对总磷的处理效率;污水处理厂在发现进水超标后,立即向上级生态环保部门、主管单位报告进水超标事宜。
第二,污水处理厂可以举证证明排污企业或者政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依法行政,缺乏监管行为,放任上游企业的排污行为;污水处理厂还可以举证证明行政机关没能履行约定义务,如《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政府应协调污水处理厂保证出水质量,否则应承担责任。
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也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表述,借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的契机,以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受到行政处罚作为切入点,应受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也应该贯彻过错推定原则,此即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行政责任归属困境的治本之策。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项目概况界首市2024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fy.gov.cn)网站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1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2024FS0041项目名称:界首市2024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二次)
4月29日,广东广宁县石涧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招标,投标限价4701.33万元,招标人广宁县竹乡绿美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工程规模新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4000m/d,配套污水管网DN125-DN500,总长为3.0km,其中重力管2.8km,压力管0.2km;新建1座中途提升泵站。
近日,中节能国祯与中地海外集团在埃塞俄比亚签订亚的斯东区污水处理厂DBO项目合作协议。据悉,亚的斯东区污水处理厂DBO项目为埃塞俄比亚在世行贷款的最大污水处理项目,共建设规模52000吨/天和54000吨/天的污水处理厂2座。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范围将覆盖Bole和Yeka大部分地区,惠及亚的斯东部88.5万居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30日,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公开招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的采购公告发布,预算金额1247万元,详情如下:项目概况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的潜在投标人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cn/home.html)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并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于2024年5月21日9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29日,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鲁岗二期污水处理厂污泥外运及处置项目发布,保定粤丰科维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258元/吨中标该项目,详情如下;一、项目编号:HB2024039150010001二、项目名称: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鲁岗二期污水处理厂污泥外运及处置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四、主要标
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污水处理厂系统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牵头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华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9292.7832万元。招标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污水处理厂系统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
4月26日,宿迁市河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中国市政中南院、中国市政西南院、南大环规院等7家公司入围,招标人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程规模本项目尾水生态净化设施处理规模10万m3/d,通过建设生态砾石床、生态氧化池、青年湖湿地多级生态净化工
4月26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污水处理厂范围排水单元改造及水环境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项目投资24314.44万元,招标人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区域内排水单元进行普查、摸排和检测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对194个排水单元进行彻底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6日西安市北石桥污水处理厂1725kW/5505kWh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公告显示,本项目为西安市北石桥污水处理厂1725kW/5505kWh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包括分布式储能项目的设计、储能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工
4月24日,安徽怀宁县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暨产城一体化(一期)污水处理厂及预处理站建设及运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航天凯天水务有限公司,投标工期:240日历天;运营期8年。招标人怀宁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价:1.市政工程施工费用:56760803.45元;2.预处理阶段单位污水处
4月25日,安徽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污水处理厂(3万吨每日)及配套管网EPCO项目公开招标,投资概算28475.63万元,项目规模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为5万立方米/天,近期工程设计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远期新增规模2万立方米/天,本次项目为近期工程,工程设计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招标人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二批),清单中涉及水污染防治(地表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吉林省发布了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专项资金5973.5万元,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及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等方面支出。详情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水
3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建平片区建设)EPC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合同估算价10542万元,项目内容包含建平镇和钟桥街道范围内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主要内容为污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等。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重要文件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依托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先行先
3月21日,广德环保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2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广德环保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厂区西南面(锅炉附近)部分初期雨水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3月13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为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2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北滘、乐从等多个水项目正式动工。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设计规模4.0万m3/d(土建4.0万m3/d,设备2.0万m3/d),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综合处理箱体、办公楼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电气工程、自控安防工程、总图工程和进出场管线及排出口等。项目工
近日,顺德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正式动工。作为顺德区第二批试点联围EPC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涵盖容桂联围、胜江围,涉及容桂、勒流、杏坛3个镇街,总投资达52.14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动力构建工程等,预计建设管网约914km,河涌清淤10
近日,湖北恩施利川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经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磋商,双方于2023年9月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近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对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罚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字〔2023〕30号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15YAE51法定代表人
8月16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不予罚字〔2023〕1-3号若羌县昆仑绿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MA776AX14L法定代表人:韩斌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决定处人民币拾壹万元整罚款(110,000.00)。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阳)罚〔2023〕29号惠州市银湖沃达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41303
5月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一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系统崩溃,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22万元!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当事人名称: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关口污水处理厂)统一
3月14日下午,河南省濮阳市环委办组织召开了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工作推进会。会上针对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进行分析汇报,并指出疑似管网倾倒点位和多个疑似污染源,濮阳市多部门将对疑似污染源开展联合调查。会上,清华大学环境污染溯源精细监管技术团队专家介绍了濮阳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溯源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已经是一个行业老生常谈的话题,尽管官方口径及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似乎已经盖棺定论,但多年来,承受了“不该承受之重”的市政污水处理厂“不断喊冤”、“叫苦不迭”……业内人士指出,真正让污水处理企业困扰的,远非行政处罚本身,而是与行政处罚相伴随的36个月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起污水站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2022〕13号长葛市污水净化站:法定代表人:张万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4180580742住所: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长葛市污水净化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
10月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政府公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处罚书显示,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正安县流渡镇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氨氮和总氮多次超标,被处罚10万元。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正环罚字〔2022〕6号)贵州水务运营有限公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