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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2022年)

2022-09-16 11:02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旧铅酸蓄电池水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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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某科技(黄石)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某科技(黄石)有限公司透水砖生产线在2022年6月明知生产线相关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到位情况下,仍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并于当月21日进行了验收挂网公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8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行为分别罚款24万元和5万元。

案例2: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3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噪声扰民情况对该企业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企业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昼间和夜间噪声排放值均超过了《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中的Ⅲ类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的标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8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罚款2.1万元。

案例3:黄石市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情况随机抽查中发现,黄石市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材加工及仓储物流一期项目虽获得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然而项目实际生产产品及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均发生了重大变动,但该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反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9.96万元。该公司已停止建设和生产,重新编制了环评文件,正在报批中。

案例4:黄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的环保手续及设施运行随机抽查时发现,黄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亚磷酸盐溶液生产线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7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已按要求委托第三方单位重新编制了环评文件,目前正在报批中。

案例5:鄂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日,阳新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鄂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将某公司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废矿物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5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该公司已将危险废物运回产废单位,委托给有危废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案例6: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8日、4月8日、4月1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在生产中,地面未硬化、生产车间未密闭、未安装喷淋设施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该公司已按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7:湖北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投入运营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8日,阳新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湖北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50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022年6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4万元。该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

案例8:黄石市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黄石市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氨氮、总磷进行采样检测,数据显示均超过国家标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1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万元。

案例9:贾某某(选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日,阳新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贾某某(选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的选矿废水排入外环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数据显示废水中总铜污染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2年4月1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贾某某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4万元。贾某某的选厂已停产。

案例10:刘某某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2日,阳新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在白沙镇某村巡查,发现刘某某(废旧汽车拆解点)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款(十)项规定,2022年7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刘某某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刘某某的废旧汽车拆解点已拆除。

案例11:阳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3日,阳新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阳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信息填报率仅完成15%。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2年8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6万元。该公司已按排污许可要求如实完成填报工作。

案例12: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辖区内企业的环保手续及设施运行随机抽查时发现,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6月1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案例13: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验收情况随机抽查中发现,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未建成即带料调试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责令改正后,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污水站。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2万元。

案例14:湖北某管业有限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夜间巡查湖北某管业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熔炼车间的收尘设施未开启,有烟气散排至外环境。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收尘风机三角皮带断裂,导致风机无法正常运转,经过临时维修后恢复使用,烟气得到有效收集,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收尘设施损坏时生产设备并未调整生产,造成了烟气散排现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7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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