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免于处罚类),详情如下:
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也应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实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公布一批免于处罚的典型案例,包括2例因疫情原因免于处罚的典型案例和3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典型案例。
呼和浩特市金泽隆洗浴中心违法违规建设使用燃煤锅炉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9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接到昭乌达南路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转办的群众举报新建燃煤锅炉问题,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被举报单位金泽隆洗浴中心位于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依据呼政发〔2020〕2号)》规定)。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洗浴中心有1台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立式1蒸吨燃煤锅炉。该燃煤锅炉于2021年10月建成,用于加热洗浴用水。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洗浴中心的负责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拆除立式燃煤锅炉。该洗浴中心随即于3月29日当晚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锅炉拆除,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企业在禁燃区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经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泽隆洗浴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人民币5万元整。随后该洗浴中心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且一直使用燃油锅炉加热洗浴用水,自建燃煤锅炉也系疫情期间为解决员工自用需求,并态度良好积极改正,希望能免予处罚。听证会后,经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考虑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泽隆洗浴中心及时改正、配合案件执法,现场检查后立即拆除涉案燃煤锅炉,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鉴于该洗浴中心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呼环罚(赛)〔2022〕2号),免于处罚。
【启示意义】该案符合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基本原则:金泽隆洗浴中心自建燃煤锅炉造成的环境污染较小,仅为疫情期间供员工自己使用,且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将锅炉拆除,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在此案中,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免于处罚的规定,加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执法更有温度,执法服务于民,大力优化了营商环境。其中,给予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空间,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其次,“免罚”并不等于“免责”,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引导和强化经营者自律,推动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履行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起到了督促企业和个人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的警示作用。
呼伦贝尔市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根据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管理部门转办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无证排污案件线索,2021年12月30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适佳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合适佳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启用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合适佳公司现场负责人讲解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合适佳公司已于2022年3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合适佳公司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对合适佳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复核,有充分证据表明合适佳公司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申领等相关工作,但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导致整体改正工作推后。期间还对锅炉除尘器进行了升级改造,锅炉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进一步降低。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合适佳公司能够做到积极配合调查,且启用锅炉是为了满足冬季供暖和在线设备调试验收的迫切需要。根据合适佳公司对该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对上述情况综合考量,对该公司免于处罚,要求其立即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学习教育专题活动。
【启示意义】自2021年3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后,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贯彻条例规定,对无证排污、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案情上看,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受内外部客观原因影响,未及时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未表现出主观恶意,但违法事实已经发生,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或警示教育。此案中,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确凿,最终作出的不予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乌兰浩特市蒙东物流园区内废品收购部违法堆存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0日,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对乌兰浩特市恒昊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零散销售张贴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等标识的废空油桶。经询问了解,废空油桶主要来源于乌兰浩特市蒙东物流园区内乌兰浩特市家鑫汇通建材商店、乌兰浩特市金荣农具杂货摊两家废品收购部。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与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含化学品)科一同对2家废品收购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家收购部分别在各自摊位北侧硬化地面上露天堆放贮存废油桶(材质为塑料和铁皮),2家共计堆放贮存废油桶2600余个,其中约1000桶内壁含有物质残留,其余1600个桶内壁比较干净。废油桶侧面均张贴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桃油、非转基因大豆油等标签,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家收购部应当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经2家收购部现场负责人介绍,2020年初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废油桶,卖方发货时废油桶被分为清洗和未清洗2种,且运来时自带标签,由于物流配送由卖方负责,现已无法联系卖方和物流公司确认废油桶具体来源。销售期间,将根据废桶的清洗和未清洗情况,以不同价格向周边农牧民和加油站等用户批发销售,并未开展清洗活动。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知识,2家负责人均表示不知道废油桶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所以没有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蒙东物流园区负责人以及周边商户证实2家商户清洗废油桶情况,均表示没有清洗。同时,对现场及摊位周边展开排查,未发现清洗废桶的设施和排放废水的痕迹。
【查处情况】经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鉴于2家废品收购部立即采取措施,将露天贮存的废油桶转存至封闭库房内,并依法主动公开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同时,2家均为小微企业,且初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及时改正,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布实施的背景下,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当事人从事废品收购行业属小微企业,其违法过错程度与处罚幅度明显不适应,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及环境危害,通过执法人员普法,当事人接受教育,自觉守法,从而预防或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鸿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超限值排污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关于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问题移送函》。其中,准格尔旗鸿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排口4月20日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达到332.79mg/m3,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300mg/m3)0.11倍。经调查,4月20日5-8时、19-21时为该公司锅炉运行时间段,由于鼓风机机体发热,功率降低,输送空气中的氧含量增大,导致当日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该公司已立行立改,并于4月21日以正式文件将超标情况说明报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于5月18日出具分析说明,确认超标情况是由鼓风机机体发热所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日均浓度达标。
【查处情况】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调阅行政处罚记录,该企业属初次违法,且超标倍数为0.11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本案中,该企业4月20日的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排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示范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避免“一刀切”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通过采用行政指导等方式给予首次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给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指引其自我纠错,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二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免责,不等于对违法主体撒手不管。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主体免予行政处罚后,根据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要求违法主体在年度内接受环境法律法规再教育,引导违法主体自觉守法。
鄂尔多斯市荣信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原煤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1日至1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粉状物料堆场进行视频巡查时,发现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原煤,未采取密闭措施。执法人员立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多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尽快清理露天堆存的原煤,对其违法行为提出警告,并告知其拒不整改产生的后果和所需承担的责任。8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通过视频监控检查该企业,视频监控显示,露天堆放的原煤已清理完毕。此后,历次视频监控巡查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露天堆放原煤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露天堆放原煤,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调阅行政处罚记录,该企业属初次违法,且堆放原煤过程中,采取有效苫盖措施,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服务能力,持续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充分利用鄂尔多斯市环境网格化监管暨“12369”可视化应急指挥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全市569家露天煤矿、洗煤厂、电厂等粉状物料堆场已全部安装高清视频探头,设置监控点位1203个,有效实现了矿区环境监管无盲区、零死角、全覆盖。通过视频监控巡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已基本实现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始终保持信息化监管高压态势。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于发现轻微违法行为,采取第一次提醒改正,第二次予以警告,第三次立案查处的方法,给予企业纠错改正的机会,达到了对企业“无事不扰”,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的目标。截至目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已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方式检查企业4925家次,累计向企业推送531条预警信息。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25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1起水污染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广元市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4年7月9日,根据广元市昭化区住建局转办的长滩河河道环境污染问题,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某公司经营的煤炭洗选厂开展突击检查。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7日发布广西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提出优化生态环境准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优化生态环境执法、强化技术政策帮扶、健全服务保障措施等5大类共20项具体措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详情如下:广西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
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一、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美丽河湖是美丽中国在水生态环境领域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自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江西省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严格落实系统识别、线索派发、专班分析、现场核查等流程,依法查处了一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8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
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5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出打击重点,紧盯大案要案,深化部门衔接,扎实推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发态势。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江苏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宁波市生态
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2起涉气典型案例:一、湘江新区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喷漆作业案案情介绍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9日,北京经开区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出:针对市场需求端应用新技术时了解不足、渠道不畅等情况,着重在新型储能、碳中和、碳足迹及循环利用等方面,初步构建路演、推广和试点的应用体系。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零碳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零碳园区的建设路径,提出到2027年底完成10家以上零碳园区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构建以园区为主阵地的零碳产业生态体系,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绿色转型。通知指出,2025年,
日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五华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协同焚烧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项目总投资1.2亿元,掺烧固废入厂量为550t/d,项目处理规模为2250t/d,掺烧固废占项目处理规模的13%。项目建设单位为昆明鑫兴泽环境资源产业有限公司。文件显示,该技改工程依托现有的焚烧发电项目
日前,2024年昆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2024年昆明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4518.4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177.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8.2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4.46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849.67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5.52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43.01万吨。其
4月28日,贵州省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为完善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双碳”目标的时代浪潮中,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积极响应连云港市“无废城市”建设号召,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行动,全力推进“无废港口”建设,在港口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木上,踏出了稳健且精彩的步伐。组织引领,制度护航,筑牢建设根基。集团建立起强有力的“无废港口”建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作为广东省唯一且全国首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产业园区,南沙开发区近年来将协同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充分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减污降碳工作基础、重大战略平台优势以及气候投融资等多试点融合发展,在产业变革、能源转型、政策优化与能力提升、绿色金融等关键领域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近年来,马鞍山市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在无废细胞建设、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和传统行业绿色转型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各阶段性指标基本达成,市场体系、技术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无废城市”制度体系、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无废文化”培育工作初步完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全市生产、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刘莉,苏艺。20
4月29日,《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文件提出,到2028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升。全文如下: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日前,《安徽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方案》提出,2025年全省10个以上锂电池和光伏产品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到2027年全省50个以上锂电池和光伏产品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形成5个以上典型案例,降低锂电池、光伏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全文如下:安徽
4月2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积极推进退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文如下:邯环〔2025〕1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5〕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生态环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安徽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锂电池、光伏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工作将分阶段推进,到2025年底完成10个以上锂电池、光伏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同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日前,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一次)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淮南环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28.2万元中标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拟采购环保预审、环评审核、排污许可审核、区域碳排放核算,协助污染源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详情如下: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新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