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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更多企业绿色稳健发展,苏州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坚持严监管与强服务并重原则,在持续开展“绿色助企”系列活动基础上,为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恶意违法行为。
为强化警示和震慑,促进更多企业绷紧环境守法思想弦,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发布10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要素,以及自动监测、环境应急、建设项目等多方面,希望广大工业企业引以为戒。
一、常熟华懋纺织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在开展自动监测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常熟华懋纺织有限公司利用三通管道和软管,将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管,接入一个盛水的塑料水箱中。经采样监测,该单位接管排放水的化学需氧量实际浓度为827mg/L,而自动监测设备当天监测记录均低于200mg/L。经查,该单位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了调整,在调试过程中接管排放水不能稳定达标。为避免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出现超标,该单位员工张某对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进行改装,并用自来水将二沉池内污水稀释后装入塑料水箱,供自动监测设备取样。
查处情况
常熟华懋纺织有限公司属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其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交检察院。
案件启示
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设备故障、数据异常或可能导致数据异常的情况,应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相关平台做好数据标记工作,对排查发现不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第一时间停止污染物排放。对仍存在“虚假治污、表面治污”的违法违规企业和“想方设法、包庇遮掩”的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应摒弃侥幸心理。
二、苏州尚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4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尚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22万元。结合该公司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1.22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备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方能有效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可根据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紧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进一步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三、张家港市诚鸿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张家港市诚鸿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夜间厂界噪声值为57dB(A),超过相应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启示
2022年6月5日起新噪声法施行,其规定了排放噪声应当符合排放标准,同时明确了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法律责任。噪声排放单位应当关注噪声排放情况,确保符合排放标准。
四、周康、周强无证经营电镀作坊违法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16时,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向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通报一则关于某街道某自然村内存在非法电镀作坊的线索。根据《关于建立吴中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立即启动执法联动程序,组织执法精干力量迅速抵达案发现场。两部门执法人员分工协助,连夜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固定相关证据,同时询问作坊负责人及操作工,查实该作坊无证无照,无相关环保手续,未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人员同步开展现场初步监测,结果表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废水中总铬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三倍以上。
查处情况
(1)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案发24小时内,依法对作坊内产生含重金属废水和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设施、设备就地查封。
(2)该作坊负责人擅自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联动,快速、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警示各排污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五、张家港市丰蜀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3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家港市丰蜀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场地上有易产生扬尘的白云石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面积尘较多。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件启示
露天堆放易产尘物料,会造成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影响大气质量。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物料堆放时设置严密围挡或者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六、苏州朗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苏州朗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混料车间正在生产,按要求产生的投料粉尘需经配套的脉冲滤筒式除尘器处理,但检查时配套的脉冲滤筒式除尘器未运行。经查,该单位已发现脉冲滤筒式除尘器故障,但发现后未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
查处情况
(1)该单位发现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后未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两台混料机予以查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该单位生产车间负责人移送公安拘留。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该单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
美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坑、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面临的将是查封扣押、罚款、移送公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组合拳”式打击。
七、格林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4日下午,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格林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将大量油污排入下水道。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企业雨水管网内油污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采样、司法鉴定。经查,该企业长期向厂区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废油,导致外环境受到污染。
查处情况
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水溶性切削液处理系统、废油桶、周转托盘等设施、设备、物品就地查封。
该案非法排放废油(危险废物)超过三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多名责任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如操作不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而且将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未经批准、违法操作来换取压降污染防治合理费用的做法,必定是得不偿失的!
八、张家港松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家港松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车间大门外对两个大型非标设备进行敞开式刷漆作业,该公司当日使用的油漆加入了稀释剂,稀释剂中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现场未密闭,也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案件启示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是当前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之一。企业产生VOCs的相关工段应当在密闭空间作业,并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否则将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受到处罚。
九、苏州曼斯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7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曼斯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实,该公司于2019年10月搬迁至现址后未办理铝压铸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铝压铸车间未配套建设熔炉加热燃烧烟气、压铸脱模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铝压铸项目即投入正常生产。
查处情况
(1)该公司未办理铝压铸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该公司铝压铸车间未配套建设熔炉加热燃烧烟气、压铸脱模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铝压铸项目即投入正常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案件启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当某一建设项目的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核心思想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业已经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张家港市珂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违反固废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8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家港市珂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将6袋废铝屑露天堆放于车间北侧墙脚下,未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未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一般工业固废也应规范贮存,露天堆放同样会造成环境污染。企业应当对产生的各类固废进行梳理,按要求分类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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