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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包括:(一)纳入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三)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四)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厅起草了《江西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江西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环保信用管理,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行政管理活动。
环保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识别企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企事业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纳入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
(三)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
(四)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环保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环保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年,评价结果反映参评单位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六条环保信用评价依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环保信用评价,评价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评价费用由委托部门承担,不得以环保信用评价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参评单位名单并在部门网站公开。参评单位名单根据工作实际按年度调整。
第九条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实行“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由产生或获取信息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至评价系统。
环保信用评价信息被依法撤销、变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获取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进行调整。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参评单位名单后,参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诚信填报环保信用评价有关资料。
第十条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由行政执法信息(减分项)、司法信息(减分项)、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加分项)构成。减分项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加分项由参评单位报送。
参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加分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加分。加分项的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每项省部级生态环境表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扬信用信息可以使用1次,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环保信用评价减分项信息使用1次,并根据信用修复情况予以调整计分。环保信用评价开始前已经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减分项信息处理。
参评单位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评价计分除按减分项扣分外,还要相应扣减原有的三年或五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加分。
第十一条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评价标准制定。环保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信用分值进行累计计分。参评单位首个环保信用评价期的信用初始分值为70分,下一期初始分值为上一期环保信用评价得分分值。
第十二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系统统一归集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确定分值,形成初评结果。
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累计计分结果从高到低确定为A级、B级、C级、D级。
累计计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且在五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的,评定为A级;
累计计分在60分(含60分)—90分的,评定为B级;累计计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但在五年内有生态环境违法记录的,评定为B级;
累计计分在40分(含40分)—60分的,评定为C级;
累计计分在40分以下,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对拟作出的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初评等级为“D”的参评单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第十四条参评单位在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经过初评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评价结果,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系统与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实现数据共享,将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西)网站。
涉及信用修复等情形需要调整评价计分的,根据最新评价计分动态调整评价结果,5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公布动态调整后的评价结果,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西)网站。
第十六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参评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激励惩戒措施应当与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环保信用评价信息所记载的参评单位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
第十七条对环保信用等级为“A级”的参评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三)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对参评单位实施失信惩戒,应当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梳理印发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推动相关领域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一)推动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在会员管理、宣传推介、融资授信、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三)鼓励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环保诚信典型、诚信事迹;
(四)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其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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