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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盯全市中心工作,按照“起步一季度、奋战二季度、提速三季度、冲刺四季度”的步调,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先后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公布2023年上半年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常州市常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区红梅馨秀汽修厂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常州市常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厢式货车2022年12月8日因行驶期间排放黑烟问题被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责令强制排气检验,发现该车于2022年11月26日进行机动车年审排气检测环节涉嫌使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过检。经调查,常州市天宁区红梅馨秀汽修厂代理厢式货车机动车年审服务期间,采取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三元催化器的弄虚作假的方式送检,通过检测后又拆除临时装置,更换上原来的污染控制装置。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常州市常武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机动车维修单位常州市天宁区红梅馨秀汽修厂分别处5000元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点评
该案隐蔽性很强,执法人员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通过不同方位视频监控比对找到突破口,快速、及时找到涉案车辆,避免了证据灭失,突破案件堵点和难点,打击了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气检验的违法行为。
二、常州通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8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通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信访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工段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酸性废气产生,配套建设的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及喷淋泵在运行,碱喷淋塔内喷淋液不足,pH值呈酸性,存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并对举报人奖励现金2000元。
案件点评
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有助于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将洞悉违法的触角延伸至每个角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常州市泽田建材有限公司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常州市泽田建材有限公司在潞城街道潞横路与五一路交叉口东北侧一厂区进行内部道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有2014年生产的摊铺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及2012年生产的轮胎压路机。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21﹞15号),上述施工工地为文件中规定的Ⅰ类禁止区域,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文件中规定的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单位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件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交通领域排放问题日渐突出,移动源逐渐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对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进行排查,加强源头管理,保证机械排放符合标准限值,有助于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四、常州市爱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移送的常州市爱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苏D***23尾气时涉嫌环境违法的线索,2023年3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该单位在对苏D***23进行尾气检测时,采用苏D***ZM车替代苏D***23车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并伪造苏D***23车排放检验结果。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0.01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常州市爱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检测机构,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时,不按规定方法进行检测和使用其他车辆代替进行尾气检测,造成不良影响,不仅助长了机动车超标排放尾气的违法行为,也对公平的营商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的营商环境,对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五、溧阳市溧城非凡汽车修理厂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2日夜间,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大气走航车巡查发现溧阳市溧城非凡汽车修理厂喷漆作业时喷漆车间未密闭,现场测得TVOC浓度为4.0ppm。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厂油漆房内有工人正在对汽车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开启,但喷漆房门处于敞开状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规范负压收集,废气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漆房外有一定油漆异味。现场检查后该单位立即停止喷漆并拆除了喷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未超过标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第十二条(四十一)的情形,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指导。
案件点评
为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1号文相关政策,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施行政指导。通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优化提升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六、常州翱隆新能源电机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接信访投诉后对常州翱隆新能源电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动车电机锭子项目生产,生产中有噪声产生。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西厂界外昼间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排放限值。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2.58万元,并责令限制生产两个月,同时对举报人启动有奖举报程序。
案件点评
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营造安静、舒适的人居环境,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率先在全市会同检察院、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组成噪声异味专项工作专班,以“五个一”措施强力推进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同时充分运用有奖举报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七、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因澡港河九号桥国控断面pH指标持续突破警戒线,2023年2月21日上午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乘船在澡港河上开展河道巡查,发现澡港河西侧岸边有一个水泥管排口正在向澡港河排水。经现场勘察,该水泥管末端与常州市中天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南侧围墙外人工开挖的一条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泥土沟渠相连接。查阅该单位环评资料,该单位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项目生产,搅拌机冲洗废水、拌合站作业区场地冲洗废水与砂石分离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单位于2023年2月15日、2月20日使用潜水泵直接将沉淀池内废水排入厂区南侧围墙外的泥土沟渠内。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水中pH值为12.7,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32万元,并拟将此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河口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开展排查溯源,快速锁定废水偷排企业,及时收集违法证据,充分运用配套办法,严厉打击废水偷排行为,通过掌握的线索加大执法巡查排查力度,强化水环境质量保障,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八、余某某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余某某个人作坊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作坊从事电解抛光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洗槽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作坊外北侧收集池,该收集池未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利用无人机飞航拍摄发现,作坊周边环境为树林,地表为土壤。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收集池及周边土壤中含有铬、铜、镍等重金属,周边土壤重金属含量远超对照点数值。余某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作坊产污设施、设备实施查封,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点评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排放废液称重,为公安部门确定刑事犯罪提供证据支撑;公安部门积极对接,通案后提前部署,为后续定案锁定嫌疑人。同时,因余某某个人作坊位于乡村隐蔽位置,借助无人机飞航,固定地形及周边环境的现场证据,是运用科技手段打击环境犯罪的有益尝试,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执法水平。
九、汪某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信访线索,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金坛区儒林镇S239北侧、儒林河西侧地块堆放的吨桶、铁桶、废油、残渣等固体废物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询问,上述物料为汪某某将修摩托车、修汽车之类的废机油用小桶收购回来装入吨桶和铁桶中。经称重清点,共发现污泥27.5吨、废油6.3吨、废桶若干。汪某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物证实施查封,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点评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快速响应,及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及属地镇街分头行动,同步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司法鉴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遏制进一步的污染。
十、常州市塾村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塾村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从事铝配件铸造项目的生产,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属于简化管理,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单位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0万元,并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点评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排污单位应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企业日常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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