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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组织研究制定《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简称《土壤名录(第一批)》),有关编制情况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名录定位
通过筛选出需要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制定《土壤名录(第一批)》,进一步明确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化其监测监管,控制其产生、排放、渗漏、流失和扬散,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其对土壤的污染风险,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同时,加强名录中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行为、毒理效应等研究,提出精准、科学的污染防控措施,为防范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供基础。
(二)筛选原则
一是强化风险管理。从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基于风险管理理念,结合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特性及土壤环境暴露状况,开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筛选。重点关注对土壤环境和对公众健康危害大、不良影响大的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二是遵循可防可控。根据是否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否已有监测方法标准等,同时兼顾我国是否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筛选出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确保可执行、可操作。三是分批动态发布。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制造和使用的化学物质越来越多,进入土壤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也在不断增多,同时考虑到对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的认识仍在不断加深,名录将分批发布,此后根据相关研究进展,动态调整,及时增补。
(三)筛选思路
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初筛形成土壤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开展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可行性评估,重点识别出固有危害性较大、易于赋存土壤环境且可能在土壤环境中长期存在,并可对土壤环境或通过土壤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有毒有害物质,形成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二、编制过程
鉴于此前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含第一批和第二批)已对化学物质的危害与环境风险进行系统评估,从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角度考虑,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为基础,开展《土壤名录(第一批)》编制工作。《土壤名录(第一批)》筛选工作重点考虑这些物质的土壤环境赋存能力及实施土壤污染重点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列入《土壤名录(第一批)》:一是在土壤环境中有检出或具有土壤环境赋存能力的化学物质;二是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国家和地方标准,且已有土壤监测方法的化学物质;三是具有相关排放标准,且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超标的化学物质。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均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土壤中赋存。其中,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管理技术支撑能力,且属于土壤详查数据中超标的物质共计18种/类,建议纳入《土壤名录(第一批)》。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土壤名录(第一批)》物质涉及的行业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土壤名录(第一批)》共涉及一级行业分类3类,分别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涉及二级行业分类22类;涉及三级行业分类69类;涉及四级行业分类177类。
(二)关于《土壤名录(第一批)》使用的建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对《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实行限制、替代措施,并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在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时,将《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纳入应考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范围;相关单位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时,重点将可能产生、排放的《土壤名录(第一批)》中物质纳入范围。有关地区可结合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相关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区域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或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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