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北极星为您找到“伪造监测数据”相关结果595
      关于征询《贵州省生态环境<mark>监测数据</mark>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贵州生态环境厅2020-07-24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2020-07-07

      二、具体问题经查实,阜新景澄公司存在以下三种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一)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经查,阜新景澄公司存在未经检验检测以及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判定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其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2020-06-28

      丙环保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雨水口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05-29

      5、是否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6、剩余污泥的处理及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要求。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定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05-09

      3、《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污水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2020-04-30

      同时,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大量环境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铤而走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甚至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0-04-16

      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适应性检测。第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04-08

      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来源:长城网2020-03-31

      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来源: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2020-03-27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2020-03-23

      ,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借疫情之机主观恶意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不规范、不达标,以及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03-20

      ,及时向企业反馈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提醒企业有针对性地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工作。...“无事不扰”;推行复工复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自主“清零”,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借疫情之机主观恶意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不规范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3-10

      、化工废料、废酸废碱和其他危险废物的;13、向地下高压灌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14、污水处理厂向河道内非法超标排放的,或者企业非法向污水处理厂排放生产废液致使其超标排放的;15、涉水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运行的

      来源:广东环保产业2020-03-10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2-28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来源: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2020-02-17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0-02-13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2-12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来源:鹤城环保2020-02-03

      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应当在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修复。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其他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行为。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0-01-21

      ,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假标记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数据的“真、准、全”。...该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