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引发了行业空前关注,对涉及到“特别排放限值”的讨论也很多,下面就让我们看看这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到底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2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2、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3、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
4、 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5、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
7、 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8、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规定的相应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7959-2012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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