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污泥处理处置系统建设内容
3.2.3.1污泥产量及处理处置方式
污泥处理量包括污水预处理系统的污泥产量和生化处理系统的剩余污泥产生量。污泥产生量估算可按照GB50014-2006、CJJ124-2008进行。污泥处理后应达到CJ3025-1993的有关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剩余污泥以就地农业利用为主,日产生污泥量0.2吨以下的,可采用简易堆肥后还田;相邻的多个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可集中建设1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采用统一收集运输的方式将分散的污泥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处置方式可采用好氧堆肥、厌氧堆肥等,堆肥后农用的应达GB4284-1984的相关要求。
3.2.3.2建设内容
污泥储存和提升设施包括污泥池、污泥泵等;污泥脱水设备主要有板框压滤机、带式压滤机等;污泥干化设施由防渗底层、排水系统、滤水层、隔墙或围堤等组成;污泥消化设施包括污泥消化池、进出料系统、搅拌设备和沼气压缩机等;污泥堆肥设施包括污泥堆肥场、遮雨顶棚、通风设备等。
3.3投资估算指标
3.3.1污水处理厂(站)投资估算标准
3.3.1.1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参考标准(含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及辅助配套系统)见表5,投资参考比例见表6。
表5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总投资参考标准
注:污水处理厂(站)总投资中应包括出水排放口及辅助设施建设费用,如遇需长距离输排水的情况,可参考收集系统投资标准。
表6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投资参考比例
3.3.1.2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运行费用参考标准见表7。
表7农村集中污水处理厂(站)运行费用参考标准
注:运行维护费用参考标准东部地区可上调10%,西部地区可下调10%;北方寒冷地区,需采暖防寒措施的,可上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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