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13/ 2171-2015》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王靖飞、田在锋、吴亦红、朱静、边蔚、万宝春、杨晶、康全影。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0]844号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冀环[2003]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污水再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4 一般要求
4.1 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2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流,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4.3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4.4 对于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5 排放要求
5.1 农村分类
为了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本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3种不同类型:
a) 发达型农村是指人均纯收入>6000 元/人/ 年,基础设施完备,住宅建设集中、整齐、有一定比例楼房的集镇或村庄;
b) 较发达型农村:人均纯收入 3500~6000 元/人/年,有一定基础设施或具备一定发展潜力,住宅建设相对集中、整齐、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c) 欠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差,人均纯收入<3500 元/人/年,基础设施不完备,住宅建设分散、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5.2 控制项目
参考GB 18918和GB 8978的有关规定,结合GB 3838、GB 5084、GB 11607、GB 3097等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质指标要求,污染物控制项目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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