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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尚待磨合—访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2014-08-26 09:0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崔煜晨关键词:PPP骆建华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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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企业有哪些难处?

税负较重推高总体运行成本,政府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拓宽融资渠道

记者:环境服务企业一般面临的难题有哪些?

骆建华PPP模式中,环境服务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这一方面来自缺乏价格调整机制,另一方面来自税费的缴纳。

在实行PPP模式以前,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主体均为事业单位,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拨付经费运行管理,不存在缴纳税费问题。

而实行PPP模式以后,运营主体转变为环境服务企业,需要缴纳一系列税费,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其中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种,税率较高。环境服务企业税负较重,推高PPP项目的总体运行成本。

以所得税为例,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针对环境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项目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但因环境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多为15~20年甚至更长,6年的优惠期限相对较短,且项目前期一般尚无盈利,本身即不需缴纳所得税,使得环境服务企业实际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大打折扣。

记者:政府是否应该给予税收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轻成本压力?

骆建华:考虑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属于提供准公共物品的范畴,对于这类设施,应比照学校、医院等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时,考虑到环境基础设施的公益特点,其投资运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

同时,政府要帮助拓宽环境服务企业融资渠道。比如,推行环境服务收费权质押贷款,允许划拨土地及地面地下附着设施抵押融资。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基金以及国际信贷等政策性资金,应通过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环境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

同时,可以鼓励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大型基金在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投资。

引入企业政府就可以袖手旁观?

政府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负有重要责任

记者:在环境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企业后,政府的角色有何变化?目前看,地方政府做到尽职尽责了吗?

骆建华:PPP模式的实施原则在于发挥各方优势,政企双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和收益。这在本质上改变不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社会公益属性,政府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负有重要责任。

但是,在实施PPP模式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责任缺位,影响了PPP模式的实施效果。

比如,第一,有的地方政府对已有的环境基础设施一卖了之,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完全推给运营企业,配套管网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使已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难以正常运行或运营负荷不足。

第二,片面追求盘活存量资产,寻求以高溢价出售环境基础设施,但溢价所得并未用于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导致运营企业财务负担过重。

第三,因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导致运营企业财务不可持续。

原标题:完善价格调整机制 明确政府运营监管责任 PPP模式尚待磨合 ——访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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