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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尚待磨合—访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2014-08-26 09:0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崔煜晨关键词:PPP骆建华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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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居民因邻避效应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时,不少地方政府未与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沟通和交流,而把责任推给企业或有关方面专家,致使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问题成为久拖不决的难题。

记者:政企双方应该如何明确履行责任和义务?

骆建华:首先,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明晰政府及特许经营企

业的权责利。

其次,政府应制定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保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投资和运营;承担污水配套管网及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投资,以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强化监管,针对成本、价格、服务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提供优质的公共环境服务。

政企双方要切实履行合同责任。地方政府应以诚信原则履行PPP项目合同,及时足额地向运营企业支付服务费用。如政府向社会收取的环境服务产品费用不足以全额支付PPP项目费用,应由地方财政兜底。

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责任,保证处理效果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

第三,地方政府应将环境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将维持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的财政资金打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保证金。对于长期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不再批准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并予公开曝光。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申请终止服务,并根据相关规定获得补偿。

当然,对于运营企业因自身管理或技术原因长期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无法按质按量提供环境服务,政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终止特许经营权。

记者: PPP项目费用来自向社会收取的环境服务产品费用和地方财政,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是否存在一点困难?

骆建华:考虑到中西部地区人均收入低,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低,收缴率不高,不足以支付环境服务费用等因素,国家财政应考虑设立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污水垃圾运营企业,按照实际处理量进行补贴或奖励。

同时,对县及县以下乡镇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地区,应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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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显示活力

初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设施运行市场化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推行PPP模式,极大地推动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了一批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

目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数量由2002年的537座增加到2012年的3340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由2002年的40.0%提高到2012年的87.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2002年的54.2%提高到2012年的84.8%,大中型城市基本做到了污水垃圾处理全覆盖。

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已初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设施运行市场化,改革在不断深化。

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快改组改制,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已基本完成转制改企工作。据统计,2010年,仅有11.36%的污水处理厂仍由事业单位运营。

第二,引进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00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政策,加快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截至目前,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中采用BOT、BT、TOT3种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共计1550个,占总数的42.8%。

第三,推行特许经营,实现设施运行市场化。2004年,我国开放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领域市场,鼓励民企、外企通过招投标参与运营;在投资和运营上采取厂网分开、独立核算的方式,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建成污水处理厂3022座,其中采取BOT、BT、TOT等特许经营模式的占42.28%。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和收费制度,推动市场化改革。

2008年以来,各地纷纷调整水价,以满足供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需求。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约有80%的城市开征了污水处理费。

同时,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配套管网建设。

此外,还制定了鼓励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发展的优惠用电、划拨用地、税收优惠、产业补助等政策。各地广泛建设融资平台,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注入城投公司并包装上市。

原标题:完善价格调整机制 明确政府运营监管责任 PPP模式尚待磨合 ——访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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