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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0-20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信息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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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鼓励公开内容)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三)与有关机构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协议;

(四)面向利益相关方的环境信息沟通情况;

(五)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奖励情况;

(六)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公开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开方式)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可以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部门网站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或电子信息屏,向社会公开其与排污行为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告栏或电子信息屏公示环境信息的内容。有条件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和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集团公司应当以各生产单位为主体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同时集团公司也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其整体环境信息并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第十三条(时间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30 日内,依法主动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首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可以延长至90 日。属于主动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日内予以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开动态的监测数据。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开期限)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范围的,环境信息在对社会公开的载体上应当保存三年。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除非发生变更,应当在对社会公开的载体上永久保存。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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