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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10-20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信息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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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奖励规定) 对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且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通报;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建议金融机构给予绿色信贷支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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