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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归谁?

2014-11-04 10: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罗岳平 甘杰 周湘婷关键词:环境监测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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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省级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重点是抓规划、重稽查、强考核、促应用,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对省内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宏观监管。同时,对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比对监测等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市级环保部门则对除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以外的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比对监测等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开展现场核查和数据应用工作。

在环保系统内部,信息中心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贮和演示。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后,其数据采取一点多发的形式。一是企业将自动监测数据发送到信息公开平台,二是发送到环保系统的监控平台。信息中心要做好与企业的对接,要求企业预留接口,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规范采集、传输出去。环境监察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侧重于物理检查,如站房的完整性、水电等的保障情况,并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出具综合结论。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自动监控系统交给企业后,最大的担心的是企业不正常运行或数据造假。对此,首先要认定自动监控设备是一种计量器具,主动要求计量部门按《计量法》进行管理;其次,存在无故停运等情形的,环境监察开展执法;最后,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按手工监测结果推算排污量等,使企业得不偿失,增强其运行好自动监控设备的自觉性。

第四,推进自动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最好的工作推进器和防腐剂。自动监测信息公开后,环保部门、公众、媒体等都会关注企业是否运行好自动监控设备。新环保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开自动监测信息是适应法律要求,也是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有效手段。

自动监控系统的相关探讨

我国推广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以来,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也还面临着一些困惑,值得探讨。

一是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依法通过了计量认证。而自动监测设备目前尚未纳入计量部门的检定范围,且其工况波动较大是客观事实。因此,需要针对自动监测设备出台一套完整的法制管理体系,确定自动监测结果的合法性。在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建议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在仪器上加装留样单元。同一批次样品,一部分进入自动分析单元,现场监测出结果;另一部分进入留样单元。如果自动监测结果超标,取留样到实验室分析,确认超标事实。按照这种工作模式,自动监测结果指示出潜在的污染,实验室分析确认污染,在法理上经得起质疑。

二是自动监测超标数据的认定问题。目前,监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认定,基本上沿用常规环境监管理念,认为自动监测数据一次超标就是企业超标排污,从而使排污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恐惧和抵触情绪,造成监管难度和成本都非常高。环境治理设施的工况发生波动在所难免,不排除出现短时的非主观故意超标排放现象。因此,有必要出台细则性解释和规定,使排污企业有澄清自己的主观责任和非故意责任的权利。

三是企业运行好自动监控系统的选择问题。落实企业运行自动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后,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企业自行监测投资成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站,独立承担运维任务;二是企业购买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行自动监控系统。这就实现了环境监管的重大转变。以前是政府购买监测服务,企业还不愿接受服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后,环保部门只提工作标准和信息公开要求,企业自行购买监测服务满足管理需要。投资主体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也会相应改善,尤其是理清了管理层次,使企业运动起来后,解放了不堪重负、越位奔跑的管理部门。

作者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原标题: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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