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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02-09 10: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保厅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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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东环保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社会化是指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市场机制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服务。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健全完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必须创新供给模式,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

(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开放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同时,加强行业监管,构建规范有序的环境监测市场,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积极探索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新机制、新模式、新制度,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开。同时,注重推进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协调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环境监测市场准入、竞争、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促进优胜劣汰,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明确权责,强化监管。坚持“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或个人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在购买、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保障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环境监测社会化在部分地市逐步推开,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全省环境监测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环境监测服务产业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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