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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2015-03-11 09:2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童克难 邢飞龙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两会环保声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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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哪些好经验、好制度应该用法律固定下来?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日前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肯定了各地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要把这些年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制度、好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包括联防联控、重点地区燃煤量的控制、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等。”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联防联控破除行政区划壁垒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予以定向研究和参考。

2014年1月,由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和国家八部委组成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启动,通过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工作章程》。其实早在5年前举办上海世博会的时候,长三角地区的环境保障联防联控措施就已初见成效。“去年上海的PM2.5年均浓度从62微克减少到52微克,下降了16%;整个长三角地区下降了10%左右,从67微克下降到60微克。”张全说。

张全表示,政府管理方式和监管模式主要按照行政区划来进行,从而分散了管理资源和执法资源。长三角地区非常注意这个问题,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比如,上海、江苏、安徽和浙江4省(市)在修订大气条例时,逐一条款进行对应。只有法律标准统一、内容衔接,才能做到联防联控。

“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到底是什么?是联席会议制度?还是跨区域监管和执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细化。”吕忠梅说,修订草案虽然规定了区域联防联控制度,但总体上依然保留了部门分治、区域分割的思维,缺乏从“分而治之”转变到“协同治理”、从“单一执法”转变到“整合执法”的制度措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虽然修订草案提出了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举措,但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自然属性与我国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性严重脱节,加上硬件缺乏或闲置,很多区域监测网络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在核查机制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如欧盟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仅是针对行业建立了核查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区域的排放总量控制也仅建立了检查制度而不是核查制度,还缺乏区域内的省际报告和省际污染减量补偿制度。特别是修订草案没有将那些空气污染不严重的区域或者具有污染风险的区域纳入区域管理模式的范围,建议修订草案明确分区管理的体制、方法和监督制约机制。

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中,为何会缺乏责任主体?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分析,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约束稍嫌软弱,二是条块双重管理机制的割裂。张泓铭称,虽然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但是没有一个行政主体为全区域的污染防治负责。“区域内的每个地方有责任,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等于大家都没有责任。”他指出,由于缺少责任主体,上述“四个统一”实现不了,治污规划不能真正协同、污染排放标准互有差异、监测执法宽严不一、防治污染各念各调。

张泓铭认为,最适宜扮演责任主体的是全国的6个环境督查中心。但张泓铭强调,环境督查中心只是受环境保护部委托的监督机构,既没有行政管理权,也没有独立执法权,与地方环保厅、局相比,仍然处在弱势地位。他建议,将现有的区域环境督查中心升格为对全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机构,统领全区域的大气环境保护,负责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并且明确其具有直接执法权。

与此同时,张泓铭还建议,由环境督查中心对各省、市环保机构进行垂直管理,由此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暂行条例,对跨区域污染治理责任主体体制作一个初步的、基本的方案和技术安排,并选择几个重点区域做试点,总结经验后再上升到修订草案中。最后,还要考虑责任主体同地方之间对环保成本的分摊关系,以及区域大气污染补偿机制或者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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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大气要动哪些“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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